立下数份遗嘱,哪个效力最高?(最全版本)
三年前,胡爷爷的老伴瘫痪在床,他们的三个儿女轮流照顾母亲,直到母亲去世。胡爷爷为了替儿女消除矛盾,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所有遗产三个儿女均分。然而老伴去世的这两年,胡爷爷的儿子很少来看望他,虽然每月儿子都给他生活费,但就算他生病住院,儿子也找借口推辞不愿伺候。胡爷爷很寒心,总是念叨要重新立遗嘱,不再把遗产留给儿子。前不久,胡爷爷在医院突然去世,而他最终对遗产的留言儿子并不承认。他的儿子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解析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黎女士的丈夫尹某一年前查出患有肝癌,并已是晚期,确诊后尹某想到了留遗嘱,便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称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均留给黎女士和儿子,末尾留下了他的名字。然而在尹某去世后黎女士将遗嘱拿到公婆面前却没有得到公婆的认可,公婆认为打印的字并非儿子的亲笔字迹,他们仍然要和黎女士争夺儿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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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打印的遗嘱的效力是有争议的,需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此分析,尹某的遗嘱具有其亲笔签名确认,如果经过核实,尹某生前也并无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该遗嘱应该被承认。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另外,《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来源:滨海时报
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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