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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当心骗子把房子“偷走”

2017-09-22 河北高院


近来,有关老人“以房养老”却“房财两空”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随之,一种以理财之名实施的新型“房诈”浮出水面,给老年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谴责骗子恶行的同时,这里有必要知晓他们的诈骗伎俩,让老年朋友主动增强防范意识,在遭遇类似骗局时不再上当。


 

01

老人的房子怎么成了别人的?


2016年5月,北京的A阿姨认识了自称“以房养老”项目负责人的B女士。对方以“低风险高利息”为诱饵,让A阿姨用房产证找“金主”C作3个月抵押贷款,再把贷到的钱借给B女士,3个月期满后,从B女士处收回全部本息,再用本金从C那里赎回房产证,净赚近50万元的利息。心动的A阿姨在B女士的“指导”下,签署并公证了一系列法律文书,最终她的房屋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过户,自己无家可归。经查,在北京,与A阿姨有类似遭遇的老人有数十人。


下面,让我们来捋一捋老人被骗的过程:

    

第一步,编造诱人借口。A阿姨在“朋友”B女士的推荐下,接触到名为“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B的“指导”充满诱惑力:“就是将房子拿到小额贷款公司作抵押,抵押到的钱交给C做理财。不妨碍房屋自住,也不妨碍出租,贷款利息由C偿还,每个月给A阿姨3%利息,一年期满后本金退回,再把房子赎回,完全‘零风险’。” A阿姨由此动心。

    

第二步,不让儿女知晓。在A阿姨决定用个人名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作抵押借款时,B女士特意嘱咐其不要让家人和亲朋知道,省得别人“抢好处”。老人此时已被“高额回报”深深迷惑,表示“一定不让家人知道,等挣到钱再告诉他们 ” 。

    

第三步,贸然签字“入套”。后A阿姨与C介绍的中间人D在公证处签署了委托书(公证后的委托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签了处分委托书,等于将房屋的出售、抵押、质押、互换、租赁等权利全部委托给受托人处分,而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整个过程中,D一直哄骗老人说是走程序,A阿姨则以为是“以房养老”理财合同文书,没有详细审查内容就签了字,签字后也没有留存这些文件。这就为将来D自行卖房做了“合法”铺垫。

    

第四步,抵押过户步步“套牢”。在A阿姨与E(即真正放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完抵押过户手续后,E给A阿姨账户上打了220万元借款,A阿姨把其中28.7万元转给了D做服务费,剩下的191万多元打给了B女士,由其交给C做投资理财。除B女士给A阿姨出具的一张借款200万元、分期偿还的借条外,老人手里既无书面合同,亦无其他债权证明文件。

    

第五步,房子落入他人之手。上述步骤走完后,A阿姨只在前两个月收到C给付的20万元理财利息后,C便不再“露面”,从电话敷衍到人“完全失踪”。此时D、E的催债电话越来越频繁,直至A阿姨的房子因D有委托书而卖出,新的买家上门要求腾房时,A阿姨才如梦初醒,报警并提起诉讼。


02

老人的房子还能追回来吗?

 

骗局发生后,在以下三种情况下,A阿姨有可能要回房子或追回部分损失。

    

一是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如果D进行房屋转让时的价格是合理的,且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并已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房屋将很难追回。这种情况下,A阿姨如果能够证明D与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需掌握相关资金往来记录、交谈记录等证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交(一般低于市场价的75%),将是成功维权的关键。

    

二是房屋买卖行为认定为诈骗。公安机关对A阿姨的报警予以受理、侦查,收集到B、D与放贷方、买家等涉嫌共谋诈骗的证据,再经过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等程序,法院最后判定B、C、D等人构成诈骗犯罪,则A阿姨就可以判决书为依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追回被骗房产。

    

最后,提起民事诉讼。A阿姨在房子被转让后,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咨询求助,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融资纠纷等案由起诉上述诈骗嫌疑人,最大限度地追回损失。


03

防范房子被“偷”,老年人要提高警惕

 

针对老年人群体被骗案例多发的状况,建议广大老年朋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处分本人所有的房产时应审慎行使民事权利,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将防骗“关口”前移,日常勿轻信投资高额回报的诱惑,不要有“天上掉馅饼”的贪便宜心理。遇事应多与家人、子女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经多方论证后再谨慎作出投资理财决定。

    

二是正确分析投资理财的后果,重视签字的效力,认真阅读合同或协议文本,充分、清晰地理解条款内容,准确预判不能到期还款的法律后果,万万不可草率落笔。

    

三是要有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决策环节,如果投资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资,却不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而是要求办理委托代理售房的公证,那么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是及时维权。老年人陷入“以房养老”等骗局后,要沉稳应对,灵活运用协商调解、行政、诉讼等途径合理主张诉求,避免受骗后一时冲动而造成其他损失。

    

04

相关链接:何谓“以房养老”


真正的“以房养老”,主要是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老年人把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终身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给付金,并终身继续行使其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待老人身故后,子女若偿还全部给付金本息即可解除房产抵押,重新获得房屋全部权益;否则由保险公司按市场价格将房产拍卖,处置所得优先偿付保险给付金及利息,多余资金包括房屋增值权益都归老人的子女所有。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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