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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一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可能会惹来大麻烦!

2018-02-26 河北高院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的今天,要说谁不会写借条,恐怕只要稍有文化程度的人,谁都不会承认。可是,生活中就有人因为写借条时不注意惹上麻烦,差点要吃大亏。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杨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想起之前认识的做资金生意的林某,就联系林某要求借钱。2017年8月4日下午3点左右,林某一行三人到其家里,经协商,林某同意借款给杨某45000元,要求杨某夫妻共同出具借到5万元的借条,杨某写借条时林某叫其向谁借款不要写,借条上借款人是谁空着。杨某没多想,照林某的要求写了借条,夫妻俩人在借条上签名。林某让在场的吴某通过手机转给杨某45000元。借款后大约二个月内杨某通过ATM机分三次转账给林某4万元。不料,吴某于2017年11月23日到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夫妻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时吴某提交没有写明借款人的借条及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各1份,证明杨某夫妻向其借款。杨某抗辩其只认识林某,其只向林某借钱,没有向吴某借钱,愿意偿还剩余5000元借款。原告吴某则认为林某是借款中介,在2017年8月4日林某联系其,称有人需要借款5万元,其要求见人并查看家庭情况,其与林某等三人一同到杨某家中,由杨某夫妻共同出具借条。当时林某讲名字不要写,空在那里,具体什么原因没有说。对杨某转给林某4万元无异议,与其无关,其无法确认杨某与林某有无其他经济往来。审理中法官发现吴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吴某与林某有多笔银行往来。开庭结束后杨某焦急万分,多次寻找林某无果,法院要求吴某提供林某联系方式,吴某推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杨某借款之后还给林某的钱是否可以视为杨某归还借款。


首先,原告吴某与被告杨帆并不相识,借款当日,林某与原告吴某一起到杨某家中,林某让吴某转账给杨某45000元,杨某夫妻写借条时林某要求出借人名字空着不要写,吴某当时在场但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将吴某系实际出借人的情况披露给杨某夫妇,杨某有理由认为出借人系林某,借款后还给林某40000元系该笔借款的还款。


其次,虽然吴某转款至杨某帐户45000元,但吴某并未要求杨某具确认吴某系出借人的借据和收据,吴某持有的借条、收条没有载明吴某系出借人,根据借条不能认定吴某系出借人。


再次,吴某林某之间经济来往密切,两人存在互相串通、损害杨某利益的可能,也可想见当初林某要求杨某在借条上不写明出借人存在不正当目的。原告吴某认为杨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杨某还款给林某不属于该笔借款的还款,应由原告吴某举证证明。原告吴某不能举证,则应当认定杨某支付林某40000元系归还借款。如果林某没有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吴某,吴某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杨某夫妻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因轻信林某,写下没有出借人姓名的借条和收条,差一点要还双份的借款,幸亏法院明察秋毫,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没有吃亏。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及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收条要如实写明实际收到的钱款,以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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