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旅馆高仿“7天”酒店被判侵权
原题:江岸区法院“打包办案”破解知识产权难题 “7日”旅馆高仿“7天”酒店被判侵权
从招牌到毛巾高仿7天连锁酒店,15日从江岸区法院获悉,某“7日”旅店被判侵权。据了解,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10年来,共审结3553件知识产权类案件,通过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打包办理的模式,破解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跨领域、诉求多的难题,已判处涉及商标权领域案件190件。
“7天”酒店状告“7日”旅馆撞脸
鹅黄色,显著的数字“7”,是7天连锁酒店的显著标识。去年,7天连锁酒店管理方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七天酒店公司)发现,一家名为某七日的旅馆,从外到内“高仿”了他们。大到店面招牌、前台、宣传灯箱、房价表,小到房卡、毛巾、枕套,都使用了与“7天连锁酒店”商标仅1字之差的“7日连锁酒店”标识。装修雷同,虽然大楼外墙是褐色,但其客房的条纹窗帘、浅色写字桌、椅子、垃圾桶、床头背景墙、浴室都与7天连锁酒店十分相似。在该旅馆网络订单点评中,甚至有住客以为该旅馆就是7天连锁酒店。七天酒店公司遂将该旅馆告上法庭。
2017年,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经审,七天酒店公司为“7天连锁酒店”标识,以及“7”标识的字体、配色、边框等都注册了系列商标,且在有效期内。某七日旅馆对七天酒店公司的7个商标存在侵权行为,判决要求某七日旅馆停止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给予经济赔偿。
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许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有使用权,经营者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用于企业名称中,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应认定该行为侵权。
原告“老蔡林记”涉嫌侵权
“老字号”的商标权纠纷并非全是高仿山寨,有些是血缘传人与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宗”纷争。“蔡明纬老蔡林记”称有热干面创始人之子参股的关联企业授权,正在注册商标。而工商部门则认为其侵犯了“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行政处罚。2014年,不服处罚的蔡明纬餐厅经营人熊某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岸区法院审理该案时,围绕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主线,同时注重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这一重点和难点。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在受让取得“蔡林记”系列文字商标的基础上,于2010年注册“蔡林记”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而熊某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正大门牌匾、一次性餐具等物品及经营活动中使用“老蔡林记”字样。法院认为,此举侵犯了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夏法官介绍,审理时充分考虑了标识的外观特征和相关公众的呼叫习惯,“老蔡林记”与“蔡林记”易让人混淆,或认为其之间存在关联,属于与注册商标近似,因此认定为侵权。同时,正在注册的商标不能对抗在先前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假冒“周黑鸭”网上兜售获刑3年
2012年下半年起,邓某伙同其妻程某以“周黑鸭”商标在网上售卖自制卤品,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近27万元。明知二人售假的裴某后来也加入售假,销售金额达13.8万余元。
江岸区法院认为,邓某、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
该案系全国首例侵犯“周黑鸭”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获罪的刑事案件,对武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三合一”基层示范法院,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10年来,通过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打包办理的模式,审结制假售假,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共计3553件。记者从该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年的数据发现,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2008年知识产权案件总收案仅23件,但到2017年达880件,案件数量年均增长78%。
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胡敏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量越来越大,涉专业技术案件、新型疑难案件也越来越多。目前,该庭正在通过联动调解机制化解民事案件,引入技术人才专家库查明专业技术事实,主动走进企业输送知识产权法律理念。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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