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假”调解 “真”转移 法官当机立断保全财产获锦旗
借款多年,被诉法庭
2019年2月,被告柯某向原告高某借款8万元,后迟迟未能还款。2021年7月1日,原告高某遂将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柯某立即偿还其借款本息。
假意调解,实则转移
房屋被封,主动还款
柯某不知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抱着侥幸心理,与买受人到不动产管理中心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案涉房产已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数日后,原告高某向湖头法庭寄来了写有“公正司法、办案神速”的锦旗表示感谢。
一次耐心倾听一次当机立断一次主动协调一次快速合作换来了群众的一次次由衷的点赞
诸多个“耐心+细心”组合,让法官“快准狠”判断案件情况和走向,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及时阻止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行径,为原告避免了损失。
如果您在诉讼中也遇到了
跟原告高某类似的问题
该如何增加自己权益保障的筹码呢?
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名词解释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申请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分为: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