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在游乐园受伤,公司、游客谁之责?
暑假来啦!
又到了去水上乐园high的时候了
水上滑滑梯惊险又刺激
但是却暗藏“风险”
近日
安溪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
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13日,邓某与朋友到泉州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从高处往水池滑水时,因游乐园里的塑料滑水管道出口处设计不合理(管道向下塌陷),导致邓某凌空向前翻滚,脚掌受到极大的冲击。
就医后,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因该医院采取保守治疗,邓某不放心,而后又陆续到相关医院治疗。游乐园均承担了上述治疗期间的费用。调解过程
考虑到邓某受伤并未痊愈,不宜往返折腾
又因疫情原因不宜到场参加庭审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
双方均有调解意向
遂组织双方进行线上云调解
要不就这样吧,我也不要跟你算什么费用了,一次性15000元,可以吧!
你没有按照我们公司在意外险投保要求的医院就医,导致部分费用无法报销,所以只能在13000元做上下调整。
法官一方面向该公司人员说明,该公司运营娱乐场所,因设施设计不合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向邓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伤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游乐园自愿赔偿邓某各项损失费用
该款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最近恰逢金秋时节,不少人们选择带孩子们去游乐园、水上乐园等地方享受休闲时光。在前往相关娱乐场所前,要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场所游玩期间一定要遵守游乐场所游玩规则,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在此,法官也提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们,一定要注意加强游乐园的安全保护工作,提醒游客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免发生意外,给自己,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