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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救助,寒冬送暖!安溪法院集中发放救助金28.9万元

安溪法院 2022-03-31


11月24日上午,安溪法院举行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共为7名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执行救助保险金计28.9万元


案例一:

林某朝故意伤害案,经本院审理,判处林某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余某清经济损失10.93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林某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林某朝身患癌症,已无力承担自身医疗费,更无力履行赔偿义务。余某清被伤害后,先后经两次大型手术治疗,这让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是负债累累。余某清于2021年4月猝死后,本院依法变更余某强(余某清之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余某强申请,由本院审查并安溪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给予其司法救助金5万元。



案例二:

孙某约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孙某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孙某路经济损失12.65万元。

执行中,经线上线下多次查控,除从孙某约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万元后,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孙某约本人尚在监狱服刑,该案陷入“执行不能”窘境。而申请人孙某路家庭经济困难,已无力进行后续治疗。经审核,本院为其办理并发放执行救助保险金3.86万元,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案例三:

2019年初,陈某煌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陈某鹏、陈某波,因在夜间且行驶速度过快,致车辆碰撞路旁店铺,造成陈某鹏受伤、陈某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煌仅支付给陈某波父母2万元。经判决,陈某煌还应赔偿陈某加、黄某英(陈某波父母)的经济损失25.48万元。

执行中查明,陈某煌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加、黄某英年事已高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为此,执行干警积极为陈某加、黄某英申请并发放执行救助保险金5万元,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



今年来,安溪法院始终坚持落细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保险救助”相结合的执行救助机制,累计为24名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救助保险金102.56万元,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缓解经济压力,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传递司法温情。



文字来源:执行局

本期编辑:黄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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