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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三) | 安溪法院进校园巡回审理偷越国境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获刑!
为贯彻落实安溪县防范治理缅北涉赌诈暨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持续深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全面遏制和减少缅北涉赌诈和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同步推进源头治理、全域宣传工作,增强群众抵制诈骗犯罪的自觉性和与诈骗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主动性,12月3日上午,安溪法院深入俊民中学,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2起偷越国境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被告人许某南、陈某聪、许某军于2020年2月间结伙由云南偷越国境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又分别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偷越国境回云南。三被告人先后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治讲座
庭审结束后,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永福为旁听庭审的干部群众、学校师生讲授专题法治讲座。黄副院长结合近年来安溪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通过问答互动、观看视频等形式,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现状特点、犯罪成因、处罚后果等,引导旁听人员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边)境法规,自觉抵制偷越国(边)境犯罪,积极举报偷渡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字来源:刑 庭
本期编辑:黄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