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法学院全体研究生的正当权益,表达法学院研究生同学的意愿,接受法学院广大研究生同学的监督,在工作中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与帮助,秉持臻于服务、诚于沟通的理念,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成为法学院研究生群体与学院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章程的地位和效力】本章程在法学院研究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研究生会内任何规章、文件、决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法学院全体研究生同学,弘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精神,推动研究生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促进法学院研究生同学成为祖国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而努力。
第四条 【研究生会的权力归属】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五条 【研究生会的任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法学院研究生群体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加强本会与学院及学校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与团体的交流沟通,对损害法学院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和规定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
(二)配合学院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职业发展、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活动,促进学院同学在学术上的交流创新,增强学院同学对社会的理解认识,助力学院同学的职业发展,丰富学院同学的在校生活。
(三)加强与本校其他院系及其他院校法学院研究生组织和团体的友好关系,拓宽法学院研究生群体与外界的交流沟通,促进社会各界对法学院研究生群体的理解与重视,树立北大法学院研究生群体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协助和促进学院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等的发挥研究生会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会的原则】法学院研究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研究生各班班委会在院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基层组织】法学院研究生各班级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是研究生会会员在所在班级行使权力的机构,班委会由班级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在本会的指导和协调下,领导各班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法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共同组成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法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除特别声明外,均为本会会员。取得学籍时自动取得会员资格;丧失学籍时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会员在本会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校遭遇困难或自身正当权利、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本会提供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或协助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合理方式获取本会提供各项便利与服务的权利;
(四)讨论本会工作,对本会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对本学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并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相关情况的权利;
(六)其他合理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和校纪,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院研究生会章程,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二)在行使研究生会章程赋予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本会的正当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会员行使权利;
(三)加入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会员,需服从本会整体工作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同时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研代会的工作方式】研代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可以在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就研究生会的各项重要工作进行讨论、表决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 【研代会的召开】研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时任执委会主席发起,并组织研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时任执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研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举行研代会临时会议。
研代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应有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任何研代会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研代会主持机构】研代会主席团是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的临时会议机构。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由时任执委会主席担任,统筹协调大会各项工作;执行主席一人,由时任执委会秘书长担任,具体负责大会组织工作;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由时任学代表自愿报名产生,对研代会的筹备过程进行监督;秘书组成员若干人,由常务主席提名,主席团全体表决通过产生,协助主席团成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研代会的职权】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订研究生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一)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执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听取和审议各项提案;
(四)选举、补选和罢免执委会主席;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研代会提案】研代会主席团接受下列人员或组织提出的提案:
(一)两名及以上研代会代表;
(二)十名及以上会员联名;
(三)研究生会执委会;
(四)时任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
(五)在读研究生会各班级。
研代会主席团对提案进行收集、整理,在团委指导下,决定是否将提案列入研代会议程。被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中,除补选和罢免执委会主席的议案及章程修正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数通过发生效力外,其他提案经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发生效力,交由研究生会执委会执行。
第十七条 【研代会工作方式】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和罢免研究生会主席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研代会主席团组织投票、唱票和计票;表决章程修正案及其他关于研究生会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其他决议时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由研代会主席团组织清点票数。
第十八条 【研代会会议公报】研代会会议闭幕后,大会主席团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四章 研究生会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九条 【研代会代表的构成】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从全日制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各个班级中产生。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学院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及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在任职期间为研代会当然代表,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代表。
第二十条 【研代会学生代表的产生】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研代会代表的产生工作。研代会学生代表以班级为单位产生,每班产生学生代表2人。研究生各班同学通过自愿报名成为代表候选人,由各班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具体实施细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规定。代表名额原则上平均覆盖到每个班级,由于报名人数不足或代表资格审核未通过导致的代表名额分配结果与本条规定不符的情况,由选举委员会协商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研代会代表的任期】每届研代会代表在该届研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研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卸任,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研代会代表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会员,有资格按选举委员会规定报名成为研究生会代表大会代表:
(一)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北京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且自取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及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
(四)非选举委员会委员、非当然代表、非执委会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大会代表报名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大会代表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代表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对于大会代表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除选举委员会收到针对该代表报名人的举报外,只做形式审查;对于大会代表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形式,并结合教务系统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大会代表报名人资格审查须在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多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并由院团委全程监督。审查结束后应当公布资格审查报告,接受异议。
异议期内,提出报名人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异议,须有明确且重大的事实依据,否则不予采纳;有明确且重大事实依据的,则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讨论,并听取代表报名人申辩后启动投票程序,以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多数赞成通过决定。提出代表报名人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异议,选举委员会须无条件启动复审,通过向校、院相关机构调查取证,确定报名人是否符合参选条件。
在资格审查报告异议期满后,选举委员会须在两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并公布异议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研代会代表的权利】研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提案权,在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基本权利及研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相关提案;
(二)审议权,审议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执委会工作报告及各项提案;
(三)选举权,选举、补选和罢免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
(四)监督权,任期内有权监督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研代会代表的义务】研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有:
(一)遵守代表大会纪律;
(二)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
(三)积极维护研究生群体的利益。
第五章 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性质和地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执委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受研究生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对其进行领导、指导的机构报告工作。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由研究生会主席领导,日常事务经主席团及部长团充分讨论后由主席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委员的设置】执委会委员包括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以及部长团成员。第一任执委会委员均在研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由主席提名,经指导单位审核后公示就职。主席团在主席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主要负责执委会内部制度建设及与学院各单位联系沟通工作;设副主席及主席助理各不超过五名,主要负责领导、监督执委会各部门工作;执委会各部门设部长、副部长,接受主席团的领导,分工行使执委会各项职权。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委员的任期】执委会委员分为两任,每任执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学期。第一任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由时任执委会主席于春季学期组织中期换届工作,产生第二任执委会委员。第二任执委会委员的人选,经过报名资格审核、主席团面试评判、征求候选人意愿等环节,由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提名,主席团讨论后通过,经指导单位审核后公示就职。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应成立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门从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执委会的职权】执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广大法学院研究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合理途径维护其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
(二)组织本会各部门开展包括学术交流、社会实践、职业发展、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在内的各类活动;
(三)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法学院研究生群体与本校其他院系及其他院校法学院研究生群体的沟通和交流。
(四)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研究生代表大会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五)应当由研究生会执委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委会主席
第三十一条 【性质和地位】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是法学院研究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研究生会,对内全面领导执委会工作,对研代会负责,受研代会监督,并向研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席的产生及选举方式】执委会主席由法学院研代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选举主席时,每名研代会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总投票数达到全体研代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选举方为有效。
候选人数多于一人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总投票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应进行多轮投票,直至有一人得票超过总投票数的半数时当选。在每轮投票中,若有一人得票最多但未过半数,则得票最多与次多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若有若干人得票最多且票数相等但未过半数,则对这些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
候选人数为一人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数超过总投票数的三分之二时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则由研代会代表再次进行投票,若候选人得票数仍未超过三分之二,则研究生会主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重新组织选举,自研代会召开次日起接受报名,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在一个月内开会重新选举研究生会主席。
在执委会主席选举投票前,候选人应发表竞选演说,阐明其工作理念、工作计划等竞选相关内容,并针对研代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三条 【主席的任期、就职和卸任】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每任主席经选举产生并在当届研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研代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卸任,且不得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主席候选人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竞选执委会主席: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有力,能够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北京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且自取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以来,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年级不低于前75%;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及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
(五)保证在任期间无长期离校事由(学校假期及法定假期除外);
(六)其他主席候选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主席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自报名程序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材料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候选人资格审查须在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多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并由院团委全程监督。审查结束后须公布资格审查报告,接受异议。
异议期内,提出报名人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异议,须有明确且重大的事实依据,否则不予采纳;有明确且重大事实依据的,则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讨论,并在听取报名人申辩的基础上启动投票程序,以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多数赞成通过决定。提出报名人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异议,且有事实依据的,选举委员会须无条件启动复审,通过向校、院相关机构调查取证,确定报名人是否符合参选条件。
在资格审查报告异议期满后,选举委员会须在两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并公布异议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职权】执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生会执委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委会各部门;
(二)任命和罢免秘书长、副主席、主席助理及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
(三)向研代会提出关于研究生会工作问题的研代会议案;
(四)授予研究生会的各种荣誉;
(五)其它应当由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主席的缺位与代理】执委会主席因故缺位或不能履行主席职责,且此届任期所剩超过四个月的,研代会应进行补选。
补选参照选举的相关规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并监督。
在新任执委会主席产生前,时任执委会主席团集体代理执委会主席的职权,秘书长协调主持主席团工作。
第七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会性质和地位】选举委员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换届产生和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换届选举的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应遵循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院党委的领导与院团委的指导,并接受研究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选举委员会于换届选举工作启动时成立,在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立后解散。
第四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委员会由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3至5名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法学院团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担任,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秘书长由现任执委会主席担任,负责统筹选举事务与对外联络工作;委员3至5名,由法学院团委及执委会主席从当届或者上届主席团中提名成员组成,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选举委员会下设秘书组,由秘书长提名,选举委员会全体表决通过产生,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执行。
选委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时起自动退出选委会。选委会委员已报名参加选举,后又退出选举的,不再进入选委会。选委会委员对换届选举有明确倾向性言行的应当退出选委会。选委会委员因其他事由要求退出选委会的,经选委会主任同意,可退出选委会。选委会主任、秘书长不得退出选委会。
第四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能】选举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能:
(一)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二)负责研代会代表及执委会主席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
(四)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
(五)处理对于选举工作的建议和异议;
(六)主持其他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的换届选举事务。
第四十二条【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原则】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讨论,处理重大问题或内部出现分歧时,须进行投票,以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多数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一切与选举有关的重要情况都将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研究生会全体会员公示,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选举委员会保持中立立场,严格执行本章程和其他研究生会制度规范。
第四十三条【选举委员会观察员】各执委会主席候选人可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名观察员一人,观察员仅有权利知悉选举委员会一切选举筹备事务,但没有参与选举委员会工作、投票和发表异议的权利。
第八章 选举活动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选举的时间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研究生会章程相冲突的具体时间表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预算与决算】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须对选举活动筹备工作作出预算,报团委审核,在选举投票日前一日作出决算,并在选举投票当日向研究生会全体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竞选经费】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研究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候选人竞选宣传】候选人应严格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对本人的竞选宣传内容负责,并接受选举委员会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八条 【选举的纪律】从选举报名开始起至选举投票结束止的任何阶段,报名人、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物质利益的形式,贿赂或者变相贿赂大会代表,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大会代表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报名人、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八)有损害大会代表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报名人、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院系相关规定及研会内部相关规定,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报名人、候选人的异议举报】从参选报名之日起至异议期截止日,任何研究生会会员有权利就研代会代表的报名人、候选人资格、违纪等选举方面问题向选举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在异议期间内,选举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
第五十条 【对报名人、候选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被举报的报名人、候选人的调查结束后,根据情节可作出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参选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研代会代表的监督】经选举委员会调查取证,与被举报报名人、候选人确有不正当联系行为的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可取消其大会代表资格,大会代表资格取消后不再补选。
第五十二条 【对选举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研究生会会员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实名申请选举委员会进行复议一次,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复议是否暂停选举程序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决定。在进行调查后,选举委员会应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多数投票表决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维持、改变、撤销选举委员会之前的决定。
第九章 研究生会财务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的领导机构】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会主席团领导实施。
第五十四条 【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研究生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实行钱账分离原则。
第五十五条 【财务预算】各项活动必须提交活动经费预算表,并与策划一起交由主席团相关分管负责人审阅后,由分管主席团负责人交执委会主席审批,使用院系经费的,由执委会主席或执委会主席委派分管主席团负责人交团委审批。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销】活动结束,凭经执委会主席审核签字的发票。凭发票到办公室实报实销;同时负责人上交活动审批表备案,并注明每笔开销的用途。
第五十七条 【经费管理】研究生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办公室和其它各部门的财务记录,每项均应由日期、金额、相关凭证组成。对于每次活动所用的资金,用途、数目、流向、经手人,研究生会办公室需有详细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研代会代表、研究生会主席团有权核查研究生会账目情况,监督财务人员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正】研究生会章程的修正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提出;
(二)研代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章程修正案经研代会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研代会在审议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正案。
研代会主席团于研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会议公报。修正案自发布公报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