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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本|神圣人

Giorgio Agamben 暴风骤雨 2022-09-14

神圣人


吉奥乔·阿甘本著,吴冠军译

选自《神圣人:至高权力与赤裸生命》,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

第一节

在论著《论词语的意义》中,庞匹厄斯·费斯图斯在“sacer mons”的标题下保留了对古罗马法轮廓的记忆。在古罗马法中,神圣性这个特性首次同人的生命捆绑在一起。在定义平民在远离之时向朱庇特主神祭祀的圣台后,费斯图斯补充道:

神圣人是由于犯罪而被人们审判的人。祭祀这个人是不被允许的,但杀死他的入不会因杀人而遭到谴责;事实上,第一保民法中这样写道:“如果某人根据公民表决杀死神圣入,这将不被视为杀人。”这就是为什么习惯上把坏人或不纯洁的人称为神圣人的原因。

这个谜一般的人物形象之意义,已被广为讨论,有人想从它身上看出“最古老的罗马刑法之惩罚”。然而关于神圣人的所有阐释,都因必须专注于诸种乍看上去似乎矛盾的特性而变得复杂。在一篇写于1930年的论文中,H.本内特已经发现,费斯图斯的定义“似乎恰恰否定了隐含在该词中的东西”,因为虽然它确认了一个人的神圣性,但它也批准了——或更准确地说,不惩罚——他的被杀(无论人们接受“parriadium”的词源是什么,它最初指的就是一个自由人的被杀)。当我们考虑到那个可以被任何人不受惩罚地予以杀害的人,却没有按照宗教仪式惯例(“neque fas est eum immolari”,即不允许祭祀这个人;“immolari”表示在杀死牺牲品之前向他洒上“mola salsa”的行动)被杀死时,矛盾就变得更明显了。

那么,神圣人的神圣性在于什么呢?“sacer esto”(愿他神圣)这一表达——在皇室法中经常被提到,并且在广场长方形碑石上的古代铭文中已出现——的意义是什么,如果它曾一度暗指“无惩罚地被杀害”(impune occidi)与从祭祀者中被排除出去?这一表达对罗马人来说也很模糊,这个状况无可怀疑地被安布罗西斯·西奥德西斯·马克罗比乌斯的《农神节》(Saturnalia)中的一段文章(3.7.3-8)所证明。在《农神节》中,作者把“sacrum”定义为注定属神的东西,并且补充道:“这时,去认为那些被法律宣称为神圣人的人们具有着有一定的神圣性(divinities),似乎并没有什么不恰当,因为我并非没有意识到,让一些人感到很奇怪(mirum videri)的是,虽然违反任何神圣的事物都是被禁止的,但杀死神圣人却是被许可的。”无论马克罗比乌斯在这点上感到有责任提供的解释之价值如何,可以确定的是,神圣性对他来说非常成问题,所以值得去做出一个解释。

第二节

“古代奠基人”(antiqui auctores)的复杂性,同现代学者们对它的多种多样的阐释相匹配。在这里,该领域被划分成两个立场。一方面是西奥多·莫森、路德维格·兰格、本内特和詹姆斯·李·斯特拉臣-戴维森等人,他们把“sacratio”(神圣性)视为古代阶段的一个变弱且世俗化了的残留部分——在古代阶段,宗教法尚未从刑法中区分出来,死刑体现为对诸神的一个祭品。另一方面是卡罗利·凯伦伊和沃德·弗勒等人,他们认为“sacratio”具有着神圣之物——对冥府诸神的祭品——的一种原型形象的诸种印记,类似于禁忌的种族学概念:庄严的和受罚的,值得敬拜并激起恐惧。属于第一类的那些人能够容许“无惩罚地被杀害”(如莫森那样容许大众或牧师执行死刑),但他们仍不能解释对祭祀的禁止。相反,从第二类学者的视角来看,“不允许祭祀这个人”(neque fas est eum immolari)是能够理解的。(凯伦伊写道:“神圣人不能成为祭祀的对象,不能成为一个‘sacrificium’的对象,只因为这样一个简单的理由:神圣之物已经被诸神占有,并且原初就以一种特殊方式被冥府诸神所占有,因此它无须通过一个新的行动来变得如此。”)但从这个视角来看,为什么任何人都可以杀死神圣人而不因渎神而有污点(随之而来的是马克罗比乌斯的古怪解释——据此解释,由于神圣人[homines sacri]的灵魂是“有亏欠的”[dus debitae],它们被尽可能快地送入天堂),这仍旧保持着完全无法理解的状态。

这两种立场都不能同时有效地说明以下两个特性:杀死他而不会受到惩罚,以及禁止祭祀他。根据费斯图斯,这两个特性的并置,构成了神圣人的特殊性。鉴于我们所知的罗马的司法秩序和宗教秩序(同时神法[ius divinum]和人间法[ius humanum]),这两个特性看上去几乎是不相容的:如果神圣人是不纯的(弗勒:《禁忌》),或者神圣人是诸神的所有物(凯伦伊),那么为什么任何人都能杀死他而既不玷污自己又不犯下渎神罪呢?更为甚者,如果神圣人真的是被判死刑的人或一种古代的祭祀品,那么,为什么不说(fas)是用指定的处决形式杀死他呢?如果神圣人的生命处于能够被杀死与尚未被祭祀的交叉点上,处于人间法与神法之外,那么,什么是神圣人的生命?

我们似乎正面对罗马社会秩序的一个界限性概念,只要我们仍处在神法或人间法内,它就无法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然而,神圣人或许能允许我们看清这两个司法领域的诸种相互的限制。代之以(像经常所做的那样)试图诉诸禁忌的种族学概念,使神圣人的特殊性消解到神圣之域的一种假定的原初含混性,我们则是试图把“sacratio”解释为一个自主的人;并且,我们将追问,这个人能否允许我们揭示一种原初的政治结构,该结构处在先于神圣与俗世、宗教与司法之间区分的那个地带中。不过,要切入这一地带,首先必须要消除某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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