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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晓莉|两河流域乌尔第三王朝白银的货币功能探析

2016-12-02 欧阳晓莉 世界历史编辑部

·古代史·


两河流域乌尔第三王朝白银的货币功能探析

                   

欧阳晓莉

 

内容提要  关于两河流域历史上是否使用货币以及何时开始使用货币的问题,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在古代货币问题的研究上,卡尔·波兰尼所区分的四种货币功能,即支付手段、价值标准、交易媒介和储存手段,已成为探讨这一问题的共识和出发点。利用两河流域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112—前2004年)温马省的经济管理文献,可以追踪白银在该省经济活动中的流通过程,进而论证白银的上述四种货币功能对温马经济的促进作用。在乌尔第三王朝高度集中的再分配经济中,白银所执行的货币功能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包括缴纳赋税的依附民、温马省政府和王室)都提供了一定的弹性和自由度,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   白银 货币 两河流域经济 乌尔第三王朝 卡尔·波兰尼




关于两河流域历史上是否使用货币(money)以及何时开始使用货币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大相径庭的观点。以鲍威尔为首的一派学者认为,两河流域使用货币是个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命题:“货币理所当然地存在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以其他任何方式回答这个问题将违背‘交流’这一语言的基本原则……楔形文字学者使用诸如‘钱’、‘货币’和‘现金’等词语来描述已经普遍出现在过去一个半世纪文献中的白银。”该派学者把两河流域存在货币作为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关注楔形文字材料中涉及“货币”的术语,并致力于识别货币可能具有的外形。他们认为,货币最早出现在阿卡德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340—前2159年),充当货币的物品种类繁多,高端的有金和银,中等的是金属锡,低端的则包括铜、青铜、铅、大麦、羊毛和椰枣。以伦格尔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则援引波兰尼的理论,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货币是一种可量化的物品,能够同时具有支付手段(means of payment)、价值标准(standard of value)、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和储藏手段(means of storing wealth)四种功能;此外,该物品在私人经济、集体经济和国家机构这三个经济圈中都能执行上述功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币直到两河流域历史晚期的新巴比伦王朝(公元前626—前539年)才出现,是为白银。伦格尔还使用“货币物品”(money stuff)这一术语来称呼松散意义上的货币;这类货币指仅执行上述部分功能或仅局限于特定经济圈使用的可量化物品。两河流域的“货币物品”包括大麦、椰枣、羊毛、纺织品等产品,早在公元前三千纪中期便已发挥作用。古典学家等其他领域的学者则否认两河流域历史上货币的存在。他们依据现代货币理论,认为无论是鲍威尔派还是伦格尔派论及的白银货币,在两河流域社会中始终没有发展出货币的关键特点,即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排他性。“亚述人和巴比伦人有一步依然没有迈出。不论其商业功能如何,白银依旧只是白银;在充当货币的白银和作为珠宝或器皿的白银之间,并没有可见的区别。事实上,这个原因使得白银的功能可以而且在不同情况下的确被其他金属或大麦所取代,并没有造成任何不便。……(白银)并没有成为一种仅仅代表货币的、可辨识的物品。”

笔者以为,上述几派学者争论的焦点在于“货币”是否需要定义(或严格或宽松或现代),还是它的所指不言而喻,无须定义。在具体论证时,鲍威尔派和伦格尔派都倾向于把考察对象,尤其是白银,从其作用的经济系统中剥离,视为一种孤立、静态的物品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和角度容易忽视白银实际流通的经济环境,无法充分揭示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功用。鉴于学术界两河流域尚未就货币的定义达成共识,本文的主旨不在于解答两河流域是否存在货币的问题,而是力图结合波兰尼关于货币功能的理论,借助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温马省(Umma)的丰富史料来考察白银在其流通过程中所执行的具体功能,进而探讨这些功能对该省经济活动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换言之,本文致力于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系统中探讨白银通过何种方式执行了何种货币功能,而不是从通用定义的角度来论证白银是否为货币。




一、 温马的“白银文献”


乌尔第三王朝,又称新苏美尔王朝,是两河流域历史上第二个统一的王朝。它历经5位国王的统治,仅延续一个世纪左右便亡于自伊朗地区入侵的外敌之手,却以数量庞大的出土文献闻名于世。据估计,它留下的文献总量可能超过十二万篇;列入统计的文献多达九万篇,其中超过80%已经出版。两个在线数据库系统收录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文献,极大地方便了检索。这一时期的文献集中出土于两河流域南部王朝统治核心区域内的5个遗址。按出土文献数量从多到少排序,它们依次是温马、吉尔苏(Girsu)、普兹瑞什—达干(Puzrish-Dagan)、乌尔(Ur)和尼普尔(Nippur)。 其中,温马出土的文献数量最多,接近三万篇,占这一时期出土文献总数的四分之一强。温马文献因此成为乌尔第三王朝研究的重点,从中得出的结论往往被认为具有代表性。

乌尔第三王朝的文献采用苏美尔语,用楔形文字通常记录在泥板上,一块泥板记录一篇文献。绝大部分文献记录的是经济管理活动,一般包括三个要素,即甲方、乙方和被转移的物品。物品本身种类多样,从金银财宝到农林牧副渔产品再到日常生活用品,无所不有。经济管理文献最关键的特点,在于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形成私人买卖或借贷关系,而是收取和缴纳、接收和发送的关系。换言之,双方间并非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其中至少有一方代表了中央或省级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以温马出土的文献为例,它们主要记录了以该遗址为中心的省份(命名为温马省)内部的经济运行情况以及该省向王室缴纳的税收。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温马出土的一批可称为“白银文献”(silver texts)的材料,它们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白银一词的苏美尔语,ku3(-babbar),明确出现在每一篇文献中,且文献中提到的白银没有被加工成珠宝、器皿或小雕像。这几类物品通常作为供品进献给神祇,从而退出流通领域,终止了与经济活动的直接联系。其次,“白银文献”都属于经济管理文献,代表温马政府的个人或群体作为交易的一方出现在文献中。鉴于这一时期的买卖行为大多发生在私人之间,所以记录此类交易的售卖文献,哪怕交易涉及白银,也排除在本文研究的“白银文献”之外。另一类经常发生在私人间的经济行为——借贷——在温马出土的文献中也极为少见,所以不予考虑。再次,“白银文献”见证了白银作为实物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转手:它参与接收、支付或转移等经济交易,而不是仅作为一种账面标准用于衡量其他物品的价值。“白银文献”中的众多线索都暗示了白银的物理运动。例如,有的文献提到白银的称量和存放(在皮质的袋子中),有的巨细无遗地记载白银在加工过程中的损耗,还有的提及银匠参与了白银的转手。最后,“白银文献”主要出现于乌尔第三王朝的第二位国王舒尔吉在位第33年至末代国王伊比辛在位第3年这段为期37年的时间内。该时期也是绝大部分乌尔第三王朝文献写作的阶段。写作于这一时期之外的文献数量极少,在统计学上不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内。笔者同时运用以上四个标准进行筛选后,在新苏美尔文献数据中找到了约六百篇左右的“白银文献”,约占该数据库收录的温马文献总数的2.6%。

就体例而言,笔者收集的“白银文献”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简短的一次性收据,另一类是复杂的年度账目。以下是一例收据型的“白银文献”:


这份收据简明扼要,体现了“白银文献”的所有四个特点。首先,它写作的时间是在本文所框定的范围内。此外,它记录的9 3/4舍克勒白银没有加工成任何物件,而且从支付方拉尼姆转移到了接收方达达伽。后者是温马省总督家庭的成员,他收到的白银并非源于与拉尼姆的私人交易,而是代表了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和白银收入的控制。

除这类收据型“白银文献”外,还存在一类更为复杂的总账文献,详细列出了温马政府控制下的集体经济(institutional economy)一年内白银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其中有两份总账记录了连续两年的收支状况,整理概括如下:





1显示,温马政府白银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替代产品(农产品、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和徭役的白银,收缴得来的与上述产品或徭役相关的欠款以及商人和总督提供的白银。其中来自商人的白银收入所占份额最大。从表2来看,温马政府将其白银收入的一半以上作为税收上交王室,主要用于在首都乌尔城庆祝三个节日。尽管经历了从国王舒辛到伊比辛之间的王位更替,这项税收的数额依然稳定在每年799舍克勒。适逢老国王驾崩和新国王继位,上交王室的税收还会有所增加。另一项数额稳定的支出用于庆祝丰收,每年为60舍克勒。温马政府还有一项主要支出是转移给商人作为资金的白银,每年近四百舍克勒。此外,作为礼物赠送给前来温马的王室信使或其他高官,也消耗了政府一定的白银收入。

如何从这两张表格所总结的白银收支状况来探讨白银在温马经济中执行的货币功能以及发挥的特定作用呢?我们需要结合乌尔第三王朝的经济运行体制和温马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来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 白银作为支付手段、价值标准和储藏手段的功能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指一方在履行对另一方义务的过程中,将充当货币的可量化物品易手。这是货币在早期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功能。涉及的义务多种多样:在原始社会中包括聘礼、人命赔偿款和罚金;国家出现后还包括税收、租金、贡赋和赠礼等。这些义务的确立通常与物品交易无关,而是源于社会风俗、宗教信仰或政治权威。货币的支付手段功能具有独立起源;只有当市场成为交易的物理场所,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得到发展后(下文第三部分),这两种功能才开始融合。

上文表1中整理的两份年度账目显示,温马政府白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用于替代实物和徭役的白银以及收缴入库的与实物和徭役相关的欠款,被替代的实物主要有粮食、经济作物、畜牧业产品和鱼类。

目前学术界已达成共识,乌尔第三王朝的经济建立在波兰尼所提出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机制的基础上,围绕着一个收集产品以进行再分配的中心运行。就产品流向而言,该中心与其他区域间呈辐辏型分布:产品从其他区域“汇集”到中心后,通过“再分配”从中心再到达其他区域。作为乌尔第三王朝的核心区域,两河流域南部分成约二十个省,每个省依据面积大小、人口数量和经济专长,轮流向位于都城乌尔的中央政府提供一个月或几个月的给养(苏美尔语称为 bala),主要包括谷物、牲畜、芦苇、各种手工业产品和承担徭役的劳动力。履行纳税义务后,每个省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再分配,获得本省生产较少或者不生产的产品。本文研究的温马省每年承担中央政府一个月的给养。

中央政府和地方省份之间实行的再分配机制同样适用于各省内部经济生活的组织。以温马省为例,它的面积不超过两千平方公里,分为王室直接管辖区(royal sector)和温马总督管辖区(provincial sector)两部分。虽然前者控制的耕地和人口可能多达后者的三倍,但在温马出土的近三万份文献中,绝大多数却源于总督的档案库,集中反映了其治下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温马省历经4位总督的统治,他们可考的在任时间从国王舒尔吉在位的第33年到末代国王伊比辛在位的第3年,与乌尔第三王朝绝大多数文献的写作年代相吻合。研究表明,以总督为首的温马政府拥有绝大部分土地、山林、沼泽和其他自然资源,当地人口大多数为政府劳作,成为其依附民。温马省的耕地分为集体土地(institutional land)和口粮田(sustenance land)两类,皆由政府提供牲畜、种子、农具等生产资料进行耕种。集体土地的耕种由专门的犁田队负责。温马政府组建了约一百支犁田队,每支队伍设有一名队长,下辖三名助手,配有一架犁和四头牛;队长之上设有大队长,管理五支队伍;大队长之上再设有管理十支队伍的官吏,对该省主管农业的最高官员负责。集体土地产出的粮食须按事先确立的定额上交温马政府,由它统一实行再分配。作为回报,犁田队的成员根据其级别高低可以获得一定面积的口粮田,其产出供成员个人享用。温马政府对经济作物栽培、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等的管理,也是通过类似的集体劳作、定额上交和成果再分配来实现。在这些行业中劳作的依附民,依靠政府配给获得大麦、芝麻油和羊毛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为确保产品足额上交,温马政府对依附民实行层层负责的管理,不仅要求每一级成员都完成上交的任务,而且必须为下级的亏空承当责任。在追究责任时,温马政府不惜没收依附民的器皿、家具、住房等财产,捉捕其家庭成员出售为奴,甚至将其本人关进监狱。温马政府也采取一些略为宽松的措施,允许管理者推迟产品的上交或者以白银代替实物,偶尔还会对亏空者免于追究。如表1所示,温马政府白银收入主要来源之一便是替代实物税收的白银。被替代的产品主要有粮食(大麦和面粉)、经济作物(水果和调味料)、畜牧业产品(牛羊、黄油、羊毛和羊皮)和鱼类,都属于温马依附民需要定额上交给政府的产品。依附民支付的白银,可以替代当期的实物税收或缴清以往的欠款。除按时上交各种产品的定额外,温马的依附民每年还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用于兴建和维护灌溉工程、修缮道路桥梁和神庙等公共设施以及农忙时节抢收抢种。此项义务同样可以通过支付白银来履行。表1中用于替代徭役的白银收入主要来自铁匠和渔夫。

温马政府的上述两类白银收入,充分体现了白银作为支付手段履行经济义务的功能。温马的依附民除上交实物税收和亲自服徭役外,还可以代之以白银的支付;若依附民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也可以拖欠一段时间后再用白银替代。作为支付手段的同时,白银还具有了价值标准的功能,将其他产品或劳务的价值用白银的数量进行表达。白银能够替代实物税收和徭役上交给温马政府,就意味着它与不同产品及劳动力之间存在一定的换算关系;换言之,白银作为一项价值标准,可以衡量产品或劳动力的价值。

上文表2所总结的温马政府的白银支出项目,同样反映了白银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但其作用层面已从省内经济扩大到温马省与中央政府之间。温马白银收入的绝大部分都作为一项名为madare'a的税收上交给王室,用于庆祝在首都乌尔城举行的包括新年在内的三次隆重节日。此外,在现任国王驾崩和新任国王继位的重大时刻,温马省还需要额外上交madare'a的税收。另外一类服务王室的支出则是赠予王室官员和信使的礼物。这类官员或信使前来温马省执行重要公务,或是护送已逝国王的塑像入驻温马当地的神庙,或是宣布新任国王继位的消息。这些赠送的礼物与上交给王室的税收一样,根本动因并非寻求物品交易,而是对王室政治权威的认可和服从,只不过礼物体现的是一种间接和委婉的对中央政府的臣服,而税收体现得更为直截了当。

在考察温马政府的支出项目时,还可甄别出白银的另一项货币功能——财富储藏。执行这一功能的货币往往同时也是贵重物品和礼仪用品,仅作为财宝而持有;它能赋予持有者社会名望和影响力,却不能立即用于交换生活必需品。在表2的两份年度账目中,上交给王室用于节日庆祝的白银具有牛鼻环的形状(苏美尔语har-kiri3-gu4),或由大小不一的圆环(苏美尔语 har-didi)组成。作为礼物赠送给王室高官和信使的白银同样是圆环状的。白银的这些特定外形很可能提高了其审美价值,使它作为税收或礼物时更为赏心悦目。可以进一步推测,这些被加工成特定形状的白银极有可能被王室或者收到赠礼的官员作为财宝收藏,从而退出经济流通领域。




三、 白银作为间接交易媒介的功能


货币作为交易媒介,指的是其作为间接媒介的功能,即先用物品甲换取货币,再用货币换取物品乙。货币的这一功能源于有组织的对外贸易,实际执行时包括两次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可分离的直接交易活动。现代经济学思潮认为,无论社会的发展阶段如何,交易媒介都是货币的核心功能;不具有此项功能的可量化物品,尽管具有其他货币功能(支付手段、价值标准和储藏手段)也不应被视为货币。波兰尼反对上述观点,认为它忽略了古今货币的区别:在古代社会,货币的不同功能各有起源且互相独立,不同物品可以承担货币的不同功能。

表1和表2的数据显示,在温马政府白银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中,商人这一群体发挥了双重作用:他们既是政府白银收入的最大来源,同时也从政府的支出中收到数量可观的白银。如何解释商人在温马政府白银收支中的双重作用?这种作用又体现了白银的何种货币功能?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需要系统考察温马商人从事的经济活动。

由于温马出土的商人文献在数量和信息丰富程度上都超过其他遗址的文献,因此,对温马商人的研究成为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商人研究的重点。这一时期的商人,究竟是唯命是从的“贸易代理”还是唯利是图的“商人”,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前一派观点认为,所谓的商人不过是贸易代理,从政府处获取资金并为它采购所需的物品,其活动受到政府的密切掌控;后一派观点把商人视为独立的寻求利润的私人企业家,政府只是他们最重要的客户。为行文简约起见,笔者在本文中采用“商人”这一术语,但并不完全认同后一派观点。

现有研究表明,温马商人除白银外还从政府那里获得大量大麦、羊毛、羊皮、椰枣、鱼(包括熏鱼)和鱼油,以及少量其他产品作为他们的资金。这些产品中的绝大多数都源于温马的集体经济,依附民将其作为税收上交给温马政府。就自身特性而言,它们各有特点:大麦和椰枣作为食物,单位重量大,运输成本高;鱼和鱼油则属于易腐食品,保存时间短;羊毛虽然单位重量轻,但体积庞大,运输不便;唯有羊皮和皮革兼具单位重量轻、体积小、便于运输的优点。由此推测,商人极有可能把从温马政府那里收到的绝大部分产品,尤其是那些不易保存或不便运输的,在温马当地或邻近地区就交易完毕,换成了白银。

从政府那里获得白银和实物作为资金的同时,温马商人也向政府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其他产品(表3)。根据现有的对这些产品在古代世界产地和采购方式的了解,可将它们分为如下几类:第一,需要通过长途贸易从两河流域以外的地区获取;第二,可以通过地区贸易从乌尔第三王朝境内的其他地区获得;第三,温马本省出产的产品。第一、二类产品是温马本地乃至整个两河流域南部都缺乏的原材料和产品,只能通过贸易的方式获得。在第三类产品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一部分产品由于需求量较少或生产效率低下的原因,温马集体经济选择不直接生产,而是通过贸易的方式由商人代为采购。第三类产品还包括一些温马商人从政府处大量获得或温马集体经济生产的产品。它们出现在商人向政府提供的产品名单上,可能反映商人在某些情况下充当了政府经销商的角色,帮助温马集体经济向其下属各部门提供所需的产品。


温马商人的贸易活动提供的若干线索,指向白银作为间接交易媒介的功能。在通过长途贸易获取金属和树脂两类贵重物品的过程中,商人不太可能把从温马政府那里获得的单位体积或重量大、易腐烂的产品直接运送到金属(埃及、小亚细亚、伊朗)和树脂的产地(阿拉伯半岛和索马里北部)。更可能的情况是,他们把这些产品就地出售,换成白银;再通过与产地直接交易或间接贸易的方式,用白银交换金属和树脂。温马与上述产地的空间距离和由此导致的运输与保存困难决定了这是一种最为经济、最有效率的交易方式。对于第二、三类产品,温马商人既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不借助白银这一媒介,直接通过物物交换(主要用大麦来换取其他产品)的方式来进行。

表1和表2中两份年度总账的数据显示,前一年温马商人向政府提供的白银为311.33舍克勒,远多于从政府处获取的白银173.08舍克勒;后一年他们提供的白银为200舍克勒,则远少于从温马政府那里获得的394.18舍克勒。虽然这两年的数据波动较大,但从“白银文献”所覆盖的整个时期来看,商人为政府提供的白银收入远多于从政府处获得的白银。换言之,温马商人通过贸易活动,借助白银的间接交易媒介功能,为政府带来可观的白银净收入。




四、 白银对温马经济的作用


本文考察的“白银文献”为探究白银作为货币在温马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提供了一个管中窥豹、总揽全局的窗口。首先,白银作为价值标准,可以衡量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以及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建立起自身与其他产品或劳动力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白银进一步履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功能,使得温马的依附民可以通过向温马政府支付白银的方式,来代替他们前期拖欠或当期应缴的实物税收。这一做法为温马集体经济中劳作的依附民履行税收义务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想象,在4000年前的古代两河流域社会,天灾人祸导致的农田被毁、庄稼歉收的情况并不少见,依附民不能按时按量上交实物税收的困境亦非个案。温马政府允许以白银替代实物履行义务的做法,使依附民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见下文)筹集白银用于纳税,向该省的再分配经济注入了活力,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白银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功能,同样反映在用于替代徭役上交给温马政府的白银款项上。在表1总结的账目中,此类白银由手工业者(铁匠)和渔夫支付。其他证据还记录了诸如商人这样具备特殊技能的群体每年应服徭役的期限以及他们可以通过支付白银或提供替代者的方式,避免自己亲自承担徭役。笔者认为,温马政府的做法,鼓励了社会专业分工的发展,使得具备一技之长的依附民,可以借此有更多的时间运用自己的职业技能从事专业生产活动,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白银的支付手段功能还体现在温马政府交纳给中央王室的税收上。这类白银往往具备特殊外形,兼有储藏手段的功能。

白银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功能,集中体现于温马商人从事的贸易活动中。他们的重要使命,便是把温马集体经济生产的大量粮食和羊毛等原料,先行交换为白银,随后通过长途贸易或区域贸易采购温马政府急需的金属、树脂和木材等原料。这些原料是温马的农具和船只制造以及宗教礼仪中不可或缺的物品。白银的此项货币功能,为温马与乌尔第三王朝其他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创造了便利,加强了温马省与两河流域周边的伊朗以及小亚细亚地区的经济交流。

 上文论及白银的支付手段功能时,笔者曾提出温马依附民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白银收入的问题,因为在检索到的“白银文献”中并没有发现温马政府定期向依附民发放白银的证据。由此推断,依附民极有可能是通过自己的手段和途径来获得白银的。途径之一是通过出售房屋等不动产或个人借款的方式,但前者不可持续,而后者需要偿还,并不能在总量上增加依附民的白银收入。更可行的途径是依附民通过与商人进行贸易来增加其白银收入。如前所述,商人向温马省政府提供的第三类产品中有一部分,诸如猪油、水禽、鸟羽和椰枣树纤维,属于依附民无须依赖集体经济就能在家庭条件下生产或从周边自然环境中捕捉和采集的物品。依附民完全可能把这些产品出售给商人以获得白银。

白银作为财富储藏手段的货币功能,既体现在温马上交给王室的白银税收上,又体现在赠送给王室高官和信使的礼物上。这类白银被加工成特定的形态,适合财富储藏的需要。白银一旦作为财富被储存后,便退出温马经济的流通领域,导致温马政府持续不断地产生对白银的新需求。这或许是温马政府允许依附民以白银来代替实物税收或徭役的动机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白银在温马经济流转的过程中执行了波兰尼确立的货币的所有四项功能,但它的流通量非常有限。因此,它所执行的货币功能对温马经济的促进作用也不宜夸大。从本文分析的两份年度账目来看,温马政府的白银年收入在1350—1500舍克勒之间,约合11.25—12.5公斤之间。与这一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河流域历史末期新巴比伦王朝的白银流通量:公元前579年,位于乌鲁克的埃安娜神庙仅一个月的白银收入便高达3120舍克勒,约合26公斤。对于新巴比伦时期白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两河流域学术界已达成共识,认为白银是货币。至于温马集体经济中所流通的白银的最终产地,“白银文献”中并未提及。从稍后古亚述商人的文献(约公元前1910—前1830年)来推断,小亚细亚地区可能是两河流域白银的主要来源地。

纵观两河流域使用的白银货币,其形态和功能与现代人所熟悉的“钱”依然存在显著差别。由于白银的单位价值较高,而且在公元前7世纪铸币(coin)出现之前,白银的切割在技术上甚不方便,所以它在日常小额交易中的使用受到局限。其他单位价值远低于白银的金属,如铜、锡和铝,或者粮食作物譬如大麦,在执行货币的某些功能时使用更为广泛和普遍。

虽然本文聚焦于温马出土的“白银文献”,但该遗址是乌尔第三王朝出土文献最多的地点,而且温马省是该王朝的第二经济大省,所以本文的结论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类似的“白银文献”也存在于同一时期其他两个主要遗址吉尔苏和普兹瑞什-达干(出土文献总量分居第二、三位)出土的材料中。对来自上述两个遗址的“白银文献”的初步研究表明,本文关于温马省白银的货币功能及其对经济促进作用的结论,同样适用于乌尔第三王朝的其他地区。

 



本文作者欧阳晓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副研究员

原文载《世界历史》2016年第5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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