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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光|论日本近代早期的非传统国家观

2017-02-15 许晓光 世界历史编辑部

·亚非史·


论日本近代早期的非传统国家观


许晓光


内容提要 日本近代早期,思想界呈现相对活跃的局面。思想家们吸收了西方政治学说中的近代化理论,针对日本长期流行的有关国家、政府性质和职能的传统政治思想,提出了非传统的近代化国家观。对国家起源的论证摆脱了传统的君主是“神”或君权神授、国家权力天然形成的观念,到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中寻求原因。对于国家的性质、国家与政府的职能等问题也进行了不同于传统的深入阐释,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近代化理念。这为日本创建一种相对近代性的政治体制奠定了理论前提。

关键词 非传统国家观 国家起源 国家性质 政府职能



学术界对日本为何能在亚洲率先迈入近代化的原因进行了很多探索,但有一个重要问题却被忽略。这就是针对东亚社会流行近千年的诸如“君主是神”“君权神授”“国家权力天然形成”等传统观念,近代早期的日本思想家们在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与传统观念截然相反的近代化国家观。他们针对国家的起源、国家和政府的性质、国家和政府职能等问题进行了非传统的近代性阐释,从而为日本建立相对近代化的政治体制奠定了理论前提。在明治维新前夕,日本政治界和思想界迫于内忧外患的局势,已提出了近代政治体制的初步构想,但从理论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与传统思想具有非连续性的国家观,则主要是在明治前期。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几乎无人专门关注,一些研究明治时期思想家的学者在某些方面对该问题有所涉及,但相对全面而专门的研究成果尚未见到。这不能不说是国内研究日本现代化问题的一个缺失。日本学界有一些专著在某些章节涉及该问题,但专门研究该问题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也尚未见到。本文拟拾遗补阙,运用明治时期的原始文献,对该问题作一分析探讨。



一、 对国家起源的近代性论证


日本德川时期,受幕府支持的朱子学理论家们宣扬国家统治天然存在。例如,御用学者林罗山(1583—1657)说道:“天自在上,地自在下,上下之位既定,则上贵下贱;循此上下可知自然之理有序。人心亦然。上下不违,贵贱不乱则人伦正。人伦正则国家治。国家治则王道成,此礼之盛也。”按照他的解释,正因为国家制度即君臣统治关系是自然形成,因此不可能由人力将其改变,“君父,乾道也;臣子,坤道也……君复之尊,臣子之卑,犹天地之位,不可乱也。然上之心通下,下之情达上,君臣父子之道相行,上下贵贱之义相接,阴阳内外之理相协,乃天道行于上,人伦明于下之所以也”。这里的“君”并非指毫无实权的天皇,而是专指幕府将军。他强调政治关系的自然性无非是宣扬君臣统治关系不可动摇,因此,全体居民应当无条件遵从幕府统治而不能企图改变。

幕末时期,感受到外部压力的日本思想界,开始提出取消幕府统治、建立以天皇为最高权威的中央集权的主张。为达到“尊王倒幕”的目的,代表思想家们往往大力鼓吹至高无上的皇权是天然形成的观念,后期水户学派就是其代表。尽管水户学派曾经为了维护德川幕府的统治而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但在幕府统治日趋衰落的局面下,转而抬出天皇权威,来取代幕府将军作为日本民族的最高核心。1791年,水户学派的代表藤田幽谷(1774—1828)提出神化皇权的主张,“赫赫日本,自皇祖开辟,父天母地,圣子神孙,世继明德,以照临四海。四海之内,尊之曰天皇。八州之广,兆民之众,虽有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自古至今,未尝一日有庶姓奸天位者也。君臣之名,上下之分,正且严,犹天地之不可易也。是以皇统之悠远,国祚之长久,舟车所至,人力所通,殊庭绝域,未有若我邦也。岂不伟哉!”他主张,国家和国家的象征——天皇统治权是自然形成,天皇代表神统治人间。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名分之于天下国家,不可不正且严也,其犹天地之不可易也。有天地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苟君臣之名不正,而上下之分不严,则尊卑易位,贵贱失所,强凌弱、众暴寡,亡无日矣”。也就是说,若不严格遵守君臣尊卑的统治制度,便犹如违背了自然规律,那各种礼乐、刑罚等规矩制度就无法建立,国家就会灭亡。

会泽正志斋(1782—1863)则在1825年向藩主德川齐昭进言的《新论》中,将天皇权力与天地、亲子等自然现象相提并论。“帝王之所恃以保四海而久安长治天下不动摇者,非畏服万民把持一世之谓。而亿兆一心,皆亲其上而不忍离之,实诚可恃也。夫自天地剖判而始有人民,而天胤君临四海,一姓历历,未曾有一人敢觊觎天位。以至于今日者,岂其偶然哉?夫君臣之义,天地之大义也。父子之亲,天下之至恩也。义之大者与恩之至者,并立天地之间,渐渍积累,洽浃人心,久远而不变。此帝王所以经纬天地、纲纪亿兆之大资也。”既然皇权和君臣关系像天地、亲子一样是自然形成的,人们就必须对其尊崇、服从,即便是幕府将军也不能僭越。

幽谷之子藤田东湖(1806—1855)也于1842年提出了天皇作为神掌握统治人间的权力的思想。他写道:“天祖之御高天原也,光华明彩,照彻六合。盛德大业,至矣尽矣……恭惟天祖上同体于天日,下留灵于宝镜。然则赫赫太阳,巍巍势庙,实天祖精灵之所在。历代天皇尊之奉之,而敬天事祖之义兼存焉。……绝海远洋之外,蛮夷戎狄之乡,亦将无不慕我德辉,仰我余光者。岂不盛哉?”天皇祖先如同中天之日,其权力毫无疑问为天然形成。因此,其威力自然可以震慑企图侵犯日本的“蛮夷戎狄”了。

上述这些论点虽然为“尊皇倒幕”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实际上将国家统治权力与天地自然的形成相联系,几乎继承了朱子学主张的“天人合一”、国家天然形成的传统观念。

关于国家起源问题,西方近代思想家已有截然不同的观点。霍布斯(1588—1679)在1651年成书的《利维坦》中指出,国家产生是因“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基于该目的,人们就“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即建立起一种权威力量。对于这种权力,“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霍布斯认为,“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即主张国家就是聚居的众人为了防止相互侵害、保障大家安定生活和抵御外来侵略而共同组建的。他特别强调了契约建国这种国家产生方式,“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人格的权利授与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和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他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为按约建立了”,即认为国家是人类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定生活,避免他人侵害,而相互约定建立的。霍布斯实际上已揭示出国家这种凌驾于各社会集团之上的统治机关,并非根据神意而是由人力创建这一基本原理。

恩格斯也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与上述观念有共通之处的国家起源理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仍主张国家是为了协调社会矛盾而由人力建立。

到目前为止,有关国家产生的具体方式的直接历史材料尚未发现,但上述理论的提出,至少说明国家是因人们的利益关系,由人力以某种方式创建的,并非根据神意自然产生的。这种国家统治权力非由“天造”乃由“人为”制作的观念,在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已有思想家提出,对此,笔者已另有研究。本文要讨论的是,明治前期日本的思想家们进一步吸收了西方近代化国家思想,大多摆脱了君主是神、君权神授、国家天然形成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到人类社会自身去寻找根源,提出了非传统的近代性国家起源论。

多次到欧美国家考察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主张,国家之所以得以建立,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私有财产的安全。在1867年发表的《西洋事情外编卷之一》中,他指出:“随着世道开化,弱小无力者,相互共谋,设立为达人之通义、保护生命之措施,将此名为国家制度。原本作为制度之目的,乃为不拘人之强弱智愚,欲各安其生命,保全其私有之趣旨……所谓政府,乃集人心为一体,以力所以使满足众人意愿之机构也。”他认为,国家制度是由若干弱小者为了防范强大者的侵害而共谋成立的,而政府则是为了满足众人意愿而设立的执行机构。福泽还用生动的比喻论及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全国人民共同协商,结成一个名为国家之公司,制定法规并付诸实施,此乃当家做主之动机。”也就是,人民并非祈求神灵,而是凭借自己的意志、依靠自身的力量创建了国家机构和法律制度。这些体现出福泽接受了欧美的“契约论”思想,将国家视为由社会内部的人民结合并协商后,为了大家的公共利益而成立的机构这一近代化观念。

福泽还进一步提出,既然人民可以通过契约建立国家,那么同样也可以通过契约改变国家体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1874年公开发表的名著《劝学篇》中,他阐明了这种观点,“若平心静气寻求道理之所在,必可发现此契约出于偶然之原因。既知其偶然,又随之应当讨论其契约之利弊。若允许议论事物之利弊,即证明可以对其修正改革。可加以修正改革者便非天理。故虽子不可为父,妇不可为夫,父子夫妇关系难以变更,但君可变为臣,如汤武之放伐即是也。或君臣同席并列。我国废藩置县即是也。由此观之,君主政治并非不可改变。是否改变之关键,仅在于观察其对文明之利弊”。也就是说,君臣关系之类的国家制度,并不等同于人类社会为了自然繁衍而天生就存在的父子、夫妇等家庭关系,而是人们为了各种利益故意制作出来的。既然如此,也就可以凭借人力对其加以改变。是否对其进行改变的依据,是考察其对文明发展是否有利。有利则保存,有弊则废除,这与遵循自然规律毫无关系。这一近代化观念的提出,不仅否定了历来被人们认同的君权神授和国家天然形成的思想,而且为人们大胆构想新的国家政治体制扫清了理论障碍。

另一位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1836—1916)虽然从未去过欧美各国,但阅读了大量欧美国家传到日本的书籍,并翻译了其中的一些重要论著。例如,将德国人布伦切利的两部著作《普通国法学》翻译为《国法泛论》,《政治学概论》翻译为同名著作。加藤主张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天性,即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人权而相互结合,最终导致国家建立。他在1870年撰写的《真政大意(草稿)》中指出:“天赋予人类所谓任意自在之权利。人类生活皆决不受他人所制驭,是任何事皆能够任意自在所为之权利。吾人皆生而具备,乃为至宝……因人自有强弱勇怯之不同,弱随时受强制约,怯随时被勇所害。且因不知在强大异常之上又有何种强大,因而仍不能安心。故无论如何人们不能安全保障任意自在之权利。此即可称必须相结合而成国家之第一道理。同时,人们若不由此自然相互尊敬任意自在之权利,而决不担心他人危害该权利,那人们仍然不能安全保障自己之权利。”人们首先要考虑自己的生存安全,国家的建立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保护这种安全,而并非为了某位强人或某个宗族或某个私人的利益。“成国之根源虽有各种各样,真正之根源若非由人之天性成国,便云不得安生之道……由此真正道理考见之,决非为了有利于圣贤强猛之人或亲戚宗族等而产生国家。”

这种“天性成国”的理念加藤后来又再次论述。他在1874年发表的《国体新论》中主张:“要真云国家君民成立之大原因如何,有如希腊硕学亚里斯多德云‘人乃必然具备相互结合成立国家之天性者’。其大根源全在天性也。盖人并非如禽兽仅天然同居便可获得各自生活者。必相互结合共成国家,人们可相互生养之天性也……无论至何地,人民相结合,立治者与被治者之别,以绝无没有相互生养之处。盖人有此天性,乃国家君民成立之大原因之确证也。”这里的所谓“天性”,实际上是指人们为了生存而追求物质利益的本能。正是为了自身的生存需求,又避免损害他人利益,人们才相互结合,创建了国家制度来协调相互的利益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加藤在此不是从传统儒家文化中去寻求国家建立的理论依据,而是主张向西方更先进的理论学习,否定传统的神意建国观念。故有学者认为,加藤在论述国家构成这一重要问题时,“上溯到构成近代国制论、政治学的遥远出发点亚里士多德,将其重要命题作为自己所论的基础而依据之。这难道不是划时代的观念吗?”人们相互结合建成国家后如何进行管理。加藤认为,这正是政府产生的原因,“国家如何施行政权治理人民,是十分重要之事。故不得已,另置所谓政府者,不得不将(政权)委托之”。加藤在此不仅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民相互结合建立的思想,而且已包含了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政府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管理权的非传统的近代化国家观念。

法学家津田真道(1829—1903)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也提出了国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人们建立的社会组织这一非传统观念。他在1868年公开发表的《泰西国法论》中明确指出:“许多人住于一个境域中,为了长其公益,增其众利,便有共戴一主,服从其权威者,称之为国。而主长根据定立之条例,掌握使用阖国民之全力之权柄。”国家统治者是由人民选举产生,正因为如此,其统治并非随意进行,而是要根据商定的条例来掌握使用全国人民力量的权力。这种“条例”可以认为就是国家宪法或法律。

激进的民权理论家植木枝盛(1857—1892)则主张国家起源于圣贤者出现,由于这种圣贤者有以理服人、控制局面的能力,使众人佩服,于是众人心甘情愿缴纳赋税,服从其统治,导致国家产生。他在1879年发表的文章中指出:“上古之时无人君,无百官有司”,人们皆自各食其力,与禽兽差不多。这时出现“强凌弱,众暴寡”而有人无法生存的现象。人民中“有才德出于众者”,于是受危害者便去向其控告,圣贤者便去处理。因而“强者众者,屈于其直而服于其义,不敢复凌暴。弱者寡者,因以得遂其生。”但以后控告者越来越多,使圣贤者无暇谋生。于是,众人便商量“各出衣食以给之,使是人无复食力之劳,则必能为我肯专任之”。这就是向专职政府纳税的起源。而在圣贤者里“又有才德大卓越乎众者,次者亦皆来听命焉。推而上之,以第一等才德者,置诸第一等地位,乃亿兆之君师是也”。实际上明确了国家和君主是因为人们的利益所需而由众人推举产生出来的。

更具体地探究,植木枝盛认为,国家是由人民聚集相互结合后组建。1879年,他在著名论文《民权自由论》中提出,“所谓国家乃人民所聚集者,决不依据政府而产生,也不凭借君主而建立。国完全因民而产生。其证据,从往昔起没有王而有民,国家即便产生,有王无民也不会有国家。又若完全无民,最初便不会有所谓王之类”。人民先于国家而存在,正是由于人民社会生活的需要,才相互结合产生了国家。

在1882年发表的文章中,植木进一步指出,国家既然由人创造,则可由人力加以改革。“所谓国家,完全不由天造,必定为人造。因为国家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有领土,也有无领土。故要之,国家若为顺应时事而存在者,则它不应永世不变、万古不拔也。”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并非天然形成、亘古不变,它也是完全可以由人力更改的。上述有关国家起源的近代化观念,为进一步探讨国家的性质和职能奠定了理论基础。

著名的“英学派”代表小野梓(1852—1886)对国家起源的看法有所不同。1869年夏,他作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在上海撰写了短文《救民论》。从保护人民权益的视角,他谈到了国家政府产生的原因,“天之爱育生民,宇内同一,非有各土彼此之别也。既命之以相养相生之道,而使因之保生命、受福禄矣。吁嗟盛矣哉!天之德也。是所以古今仰之不已矣!往古人人无相凌辱,互保护以仰天德。迄人类日滋,风俗月移,而始生强凌弱、大辱小之弊。至生民为之殆不能保生命焉。于是,贤哲之士始建政府,惩强济弱。而上下同一,得全相生相养之道,伸自主自由之权。故人人户给家足,各安其所矣。如此可谓不背为政府也”。国家政府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不合理现象,危害到了人们的正常生存。这一点,小野梓与西方思想家和日本启蒙思想家的论点差别不大。

关于这种促使国家政府产生的原因,小野在1882年发表的名著《国宪泛论》中再度提出。“依照我探寻国之所以为国之本源,实由人生有恐怖之心。彼其初相侵掠、互争斗,乃所谓弱肉强食也。因此,当时人们互相恐惧,自然不得安生。相率构建社会,以互相保护。是使当初所在构成部落之缘故,后世之邦国,实渊源于此。”实际上基本沿袭了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的观点。

但是,小野梓对国家产生的方式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他在1876年发表的文章中分析了西方学者对国家政府产生的原因的不同说法后指出,“依据考察泰西诸名家论说政府产生之原因,或曰,乃为谋求公益;或曰,乃为避免人类生存之难;或曰,乃出于最初之约定。又考察其论说政体变迁者,或云依据人智之进步;或云根据自然之势力。其说千差万别,颇不一致。孰是孰非,虽很难抉择,但要之,除开最初之约定者外,各自有一点至三点存其道理。尚不能一概抹杀。虽然如此,今依余见之,至于有已存政府之形式,未取其名称者,无论其产生是为了谋益或为了避难,其变迁是依据人智还是依据自然,作为其目的应该谋求者,不得不在于社会普遍之真利,即最大多数民众之最大福祉。”这里可以看出,小野梓并不赞同所谓契约建国的观点,认为这种“契约”是不存在的。国家政府产生的原因,应当从谋求公益,或避免人们生存的困难等去寻求。

总而言之,这几位日本思想家在国家政府的起源问题上,对于国家政府产生原因的论述,其共同点在于皆主张国家政府并非神意创造,而是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安全和生活方便,通过彼此约定而产生出来的。显然已经摆脱了传统的君权神授、国家权力天然形成等传统观念,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近代性国家观,否定了将宗教与政治、自然与政治相混淆的传统的非合理思想。这无疑为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创建一个新的政府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二、 对国家和政府性质的非传统认识


日本传统国家观主张国家天然形成,君主本身是神或神的子孙,君主权力因而具有神性,那它的性质当然就只能是一种高高在上不可捉摸的“神器”,不能由人力造成或更改。例如,藤田东湖主张,国家的象征天皇至高无上、君临万民的地位并非偶然,而是自古以来一直保持。“尔来天日之嗣,世奉其神器以君临万姓。群神之胤,亦皆世其职以翊戴皇室。此盖神州建基之大端也。呜呼!天子天孙所以垂统创业,巍巍乎其大矣!乃宝祚之隆与天壤无穷者,岂偶然乎哉?”他主张,国家及其统治者是一种超乎人类社会之上的神,是与天地共存的天然器物。这无疑又落入了朱子学“天人合一”传统国家理论的窠臼。

近代欧美思想家对国家性质则作了完全对立的解释。霍布斯主张,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成为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国家是社会公众授予的强制性权力,它对内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国内和平和众人的安宁生活,对外则担负起抵御外敌侵略的重任。“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这实际上已经比较完整地诠释了国家的基本性质。

潘恩对国家性质的认识与霍布斯有一定区别。他在1776年1月发表的名著《常识》中主张,国家和政府是一种社会必不可少的“恶”。在论述社会和政府的区别时,他认为,“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潘恩对这两种不同的组织评价是,“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为一件不可容忍的祸害”。他认为,国家和政府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又很容易因利用权力谋取自身利益而与社会形成对立。他的这一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影响深刻,很大程度上为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和如何有效地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张提供了理论导向。可以看出,霍布斯是从国家政府对社会所能发挥的的积极作用来阐述国家的性质,而潘恩则是从政府有可能对社会进步造成危害的视角来看待国家政府的性质。二者定性有明显差异。

日本思想家在吸收了西方近代化的国家观念后,提出了对国家性质的认识。福泽谕吉主张,国家及其具体管理者政府,是代表人民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皆可享受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政府由于是按照与人民的契约建立的,所以实际上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政治权力。由此,福泽主张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就主人之身份而论,一国之人民即成为政府。因一国中之人民不能全都执政,故订立约法,设立政府,委以国政,允其代表人民办理事务。故人民为邦本或主人,政府为代表或管理者。”福泽运用了西方契约思想探讨了国家性质,提出了他的民主政治思想。因为人民数量太多,不可能人人执政,故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政府,将国家政权委托给政府,让政府为人民办理各类事务。他不仅明确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近代化观念,而且强调政府作为国民的代表,管理的是国家的公共事务而非官吏的私人事务。“政府之事非官吏之私事,其义乃云作为国民之代表,管理一国之公共事务也。”因而,政府应当依据契约执政,并做到公正平等,保证人民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这种对政府性质的界定,实际上同时也提出了政府应当“执政为民”的近代化执政理念。

津田真道从立国本意论述了国家的性质,主张“立国之本意,在于统合散乱的民力,正其条理,理政令,增加国益民福。若夫人民仅天然同居而成国,则民力分散而不统一,且屡相斗杀”。这实际上也阐明了国家的性质正是为了协调社会矛盾,并通过“政令”(即法律)管理社会,增加人民福利的权威力量。如果没有国家的控制和协调,仅靠人民自由形成的社会组织,将无法制止人民相互之间的争斗杀戮。津田称这种强大的权力为国家“主权”,它“可以代表本国,称本国之名,有对其臣民以及他邦列国行事之权。盖若无此权位,国难成其国。此权位首先虞国之保存,保护国家国民之权利平安,正礼序,纠合兆民之力且辅翼之。通国之大权位以成其他一切小权位之本原,设一个特称区别之,称之为主权,操此主权之人称为君主”。他认为,国家的性质就是保护国民权利和平安的强力机构,而君主则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家主权。津田的这一论点与霍布斯的理论如出一辙。

加藤弘之也从治国本意这一角度论述了国家的性质。“说到治国之本意……唯安民是也,只要完成此点,乃可达治国之本意也……这样的治术便可称为‘真政’”。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使人民在一种安定的社会环境中生产和生活,这便是国家统治者所从事的真正的政治。因此,他提出了被认为是自由民权运动最大理论依据的著名观点。“国家君民成立之理已如前章所论,实际是出于人之天性,人有此天性,即谋求此安宁幸福为最紧要者,已经明了。由此理而建立之国家,亦可成为合于此理之国体,固不用辩。然而,所合此理之国体如何者耶?概言之,即在国家中立人民为重点,尤以寻求人民之安宁幸福为目的。而君主及政府即专为达到此目的而存在,可以说以其为国家之大宗旨者称为国体”。国家本质是为人民谋幸福的权威力量,政府是为达该目的而设立之机构。从而,他也强调了“执政为民”的非传统观念。加藤有关国家性质的观念似乎与东亚古代延续下来的儒家“仁政”观念比较类似。但应当指出的是,东亚尤其是中国自从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表面上历代统治者都尊崇儒学,强调要实行孔孟宣扬的“仁政”。但实际上,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的是“阳儒阴法”的统治策略,表面遵奉仁义道德,对人民采取的是严厉管控的强硬措施,真正的“仁政”只能体现在偶然出现的极其个别的帝王或“清官”掌权时。加藤提出的国家的性质,就是在近代制度保障下,充分维护人民利益和幸福的权力机关。反过来考察,加藤强调了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用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安定幸福生活,而不是仅靠某个统治者的个人仁慈。

1881年4月至5月,坂本南海男发表了长篇论文《政论》,阐述了国家(政府)的性质。他认为,国家和政府并非永恒的事物,而是只能依据文明程度和时代变迁而存在。“抑立政府之目的,唯除社会之害恶,计之安宁幸福。若害恶消灭于社会之内,则政府可得立即废除……夫政制,或表文明之度,丝毫不能云之为恒久重要之物。唯言应当依时而存尽哉也。主张设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危害社会的因素。对于国家性质,坂本同意潘恩的观点,认为国家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抑询问政度法律其性质如何,决无至善者。至于施行之,倾向于善也易倾向于恶;趋向于公也易趋向于私。成为古来政事上之通弊。斯宾塞曾论政事曰:施政者之权力,不仅依害恶之存在而建立,还以自身害恶而设立,不得不依暴力维持政权,即暴力暗含有害之意味……故国家制害不得不云要用有害之武器。此应为从道德之点评论政府之性质。如此,政府作为不正有害者,终不得不废除之……世间病根不绝则不舍药物,社会害恶不灭则不废政府,亦唯其性质暗含适用于害恶,作为立法者之力,仅在于思虑不使增加之要领。”他认为,应尽可能从制度上限制政府利用权力做危害社会的恶事

坂本南海男指出了国家政府的两面性质,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制度、专政工具等权威力量仿佛一把双刃剑,既可为了公众利益在协调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以及对外抵御侵略等方面发挥有利的作用,也可为了掌权者的利益而危害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政府这一事物并非永久存在,既作为社会需要而出现,也可根据社会变迁而废除。这已含有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要素。当然,他认为,目前社会尚存大量有害之恶行,因此,政府作为抑制这些恶行的工具或医治社会疾病的药物,在短期内还不能废除。但政府因自身利益对社会存在危害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尽量限制政府有害于社会的一面,即要通过立法手段尽量避免政府滥用权力,至少不要增加政府危害社会的可能。在19世纪后期的东亚,这种限制政府权力向危害社会利益方面扩张的观念已非常具有前瞻性。

民权理论家中江兆民(1847—1901)在论述政府的性质时,提出了人民为本、政府为末的非传统理念。1888年他在《国会论》一文中指出:“政府本来为人民所设,无人民时,无有政府之理。人民为本,而政府乃末也;人民为源,而政府乃流也;人民为表,而政府乃影也。所谓无本而有末,无源而有流,无表而有影,乃非理也。故凡政府之所为,一切皆为人民利益而为之者也。”他强调了一种与传统的“天下为一人之天下”,政府由君主任命的固定思维截然不同的新观念,即政府从根本上考察是由人民推举而设立,其性质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机构,因此,政府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本末倒置。

植木枝盛强调,国家是为“公”而非为“私”的性质。他在1880年发表与《爱国志林》的文章《国会论》中明确指出了这一观念:“天下为天下之天下,非官府私有,今更不待喋喋之辩。故国家不论官民,以全国人民之由所以维持者也。”国家及其官吏之所以得以持续存在,正因为其性质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工作机关。而早在前一年发表的《民权自由论》中,他特别强调政府应充分牢记执政为民这一根本宗旨。“毕竟国家是民之核心,政府从事国家政事,政事乃人民之事,人民之事即为政事。故若国家安全,人民亦安乐;若国家危险,则人民难以保命。若政府善良,则人民可得幸福;若政府暴虐,则人民蒙受不幸。”根据这一宗旨,在1882年发表的文章中,植木进一步提出国家在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这一非传统的重要观念。“所谓其国家,本来乃为人民而造,乃为人民所便利者也。人民则为国家之主,或国家不过乃是为人民利益之器械也。”国家性质只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机构。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在国家与人民双方的利益中,国家利益为重、人民利益为轻的思想。对此,植木枝盛还从国家建立的目的出发,阐释了自己的非传统国家观。他在1880年发表的文章中指出:“若以国家为一机关,以各民为其支派,虽如国家甚重,各民甚轻,但若国家由各民成立,建成国家乃为了守卫各民之幸福。国家也罢、政府也罢、制度也罢、政事也罢,皆不过应为方便之器械也。由之而论,各民为国家之主,国家乃各民之客也。岂可云各民轻于国家耶?”他还主张“国家乃若无人民则不存在之人造器物也,故人民为创造国家之主人,国家乃人民创作之器械,即为了人民之方便所作之借物也。”既然国家只不过是为人民服务而由人民创造的工具,那国家所从事的政事一切就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所以,植木再次强调:“国家之政事若皆为有关人民头上之事,国政若果善,人民随之可享受幸福。若国政不善,人民随之遭受不幸。”由此,将国家、政府的性质与人民的利益密切联系进行界定。

但植木考察当时日本的政治现实,认为世界上很难产生善良政府。这一点他明显受到潘恩“政府为必不可少的恶”的观点影响,主张人民不应当轻易相信政府。他在1877年发表的一篇表现出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的论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故于广泛之世中,既可有良政府,也可有恶政府,但皆首先大体云之为恶,恶政府多也。故人民以恶政府处之,或应创造良政府。但若完全信赖、从而依赖良政府,大抵会产生恶政府。”尽管人民希望出现善良的政府,并努力企图创建这种善良政府,但即便创建的政府起初是善良的,如果人民对其善良过于信赖,最终只会导致政府向坏的方向转变。政府本质要打造得很好实在太难,但要使其变坏却非常容易。因此,世界上很难看到本质善良的政府。

从这种对政府性质的认识出发,植木甚至基于对历史上各类政府的不信任,提出了接近无政府主义边缘的激进思想,主张人们要“愉快地获得真正之自由,只有解散国家、废除法律然后可有之也。”而当“国家解散之时,国家应当死去。人们可脱离国家的束缚捆绑而归于自由”。当然,从枝木前面对国家本质的论述考察,他并非真正要解散所有类型的国家,也并非要废除所有不同性质的法律,而是主张推翻日本目前存在的封建专制因素很浓厚的国家政府,建立起一种为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民主制国家政府。植木的这种观点为下一步论述国家政府的职能埋下了伏笔。



三、 对国家政府职能的近代性阐释


在对国家起源的诸种理论和国家性质进行探讨的同时,思想家们也阐释了国家政府的职能问题,实际上这几方面问题密切相关。日本传统国家观主张,国家及其统治者既然是天造神器,其职能自然也就是对人民任意驱使、奴役和剥削,仿佛牧人放牧牲口。因此,东亚社会历来就普遍流行着政府官员职责是“牧民”的传统观念。而正如前述,尽管历代统治者公开表示,在治理国家时,要遵从儒家宣扬的“仁政”,但实际上真正实施的是“阳儒阴法”的统治策略,视人民为草芥,对人民大多采用严加管控的高压政策。传统国家观念与“仁政”没有必然联系。

近代西方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论述了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斯宾诺莎在1670年匿名出版的《神学政治论》中认为,国家的功能表现在用强制力协调社会的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每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各方面专政因素作支撑,社会就不会得到安宁,将导致天下大乱。国家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尽量协调国内各个具有不同需求的人相互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将各人的欲望限制在合乎秩序的范围之内,以确保社会正常运转。

斯宾塞的观点却有所不同,他强调的是国家的保护职能。在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中,他指出:“当我们同意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保护——实行同等自由的法规——维护人们的权利时,我们实际上就给它指定了不仅保护每个公民免受其邻人侵害,而且保卫他和整个社区一起,不受外国侵略的职责……保护——这是人们通过政治上的结合所寻求的东西。”国家和政府的最重要职能是对人民的保护,这一点对日本思想界影响尤深。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协调和保护可以说是政府同一职能的不同表现方式,因为协调各社会阶层的不同利益,最终也是为了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思想家们吸收了西方近代化国家职能的观念,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作了非传统的近代性阐释。他们主要从三个方面阐释了这种职能:一是从积极的角度主张对人民的保护;二是对人民的教化(教育);三是从消极的角度,主张国家和政府不要对人民的私人事务进行干涉。各个思想家的论证视角又有所侧重,有的还兼而有之。

在对人民的保护职能方面,思想家们的认识趋于一致。例如,福泽谕吉主张,国家和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权。在1882年发表的《时事大势论》中,福泽主张,“保全财产生命荣誉,乃人之权利。若无道理则丝毫不许相害。称之为人权。所谓人权,乃与身俱来的权利之意也。要保护此人权,在人的性质举动善恶相混之社会,人们仅凭个人力量难以完成。于是创立政府保护一国人民之人权。称之为政事。政事乃为保全人权之方便也”。当然,福泽这里所说的保护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从消极的角度论证,福泽谕吉主张政府不要干涉人民私事。1876年他在《分权论》中强调:“以政府之权干涉人民之私,或特别勉励保护之,或特别妨碍禁止之,结果事实上皆有害无益。”主张政府对人民既要保护,又不干涉人民的自由活动。从这一观念出发,福泽认为政府职责在于消除人权履行的妨害。他在1889年发表的《安宁策》一文中提出了这种观点:“政府之事皆为专一于消极地消除妨害,而不在于积极地兴利。”由此可看出,潘恩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对他的影响。这种近代化观念反映出日本资本主义刚兴起之时,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反复强调的类似于欧美“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即让资产阶级在新政府保护下不受干扰地自由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主张。因此,福泽谕吉有关政府职能的看法,既包括了政府的积极作用,也包括了消极的主张政府不要干涉人民自由的非传统观念。

津田真道主张,国家政府的职能就是增进全国的最大幸福,保护国民平安。“首先国家要达立国之本意。国家宜以所经理之资用,增益总国之幸福,勉力保其自立,护国民之权利平安。可正国中之礼序,统合众力,长相济相养之道,以增殖国益。故一切国民皆可向国家要求之。”国家政府的最重要职能,是理所当然地满足人民增进幸福生活的要求。反过来,人民也可以向国家政府要求其履行这种职能。

加藤弘之较为细致地论述了政府的职能。他将职能称为“职务”,指出自古以来学者对于政府职能的阐述大致有三类。第一类强调政府的职能仅在于“保护臣民的生命权利私有”,而不能干预臣民的任何事务,否则“反而束缚羁縻臣民之权利,违背治国之本意。”第二类主张政府职能“决不仅在于保护。另外今日臣民交往上之诸事,皆应由政府干预,不使其得到幸福而不罢休”,不能对百姓事务放任不管。加藤认为“此二论皆不足取”。而第三类“可以说是至当之论”,即国家和政府“保护臣民的生命、权利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首先是第一位的任务”。但是仅仅如此,“不足以营造国家之治安。于是又用教化抚育等来劝导臣民,使其得到幸福,固然是政府应尽其全力者,特别是此事专属行政权”。政府职能除了保护人民之外,主要应放在对人民的教育上。然而,他又反对政府过多干预人民事务,因为如果“什么都要由政府尽力,决不放任臣民,那即便内心如何公明正大,也只有所谓束缚羁縻”。政府对人民的过多干预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因此,加藤主张“政府之职能分为二段,第一段称为保护,第二段称为劝导。谈到第一段保护,已如前述,所云者乃建立宪法之类,以之保护臣民。至于劝导,皆指教化抚育等事”。主张政府职能首要的是保护人民利益,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方面就是教育人民。当然,这种教育职能并非强制性的,而是一种非刚性的劝导,接受教育的一方有是否接受的选择自由。因此政府对人民的事既不能完全放任不管,也不能过多干预。但归根到底,他还是强调日本“亦与万国相同,国家之重点在人民,天皇及政府,乃应特为保护劝导此人民、以谋求其幸福而存在,天皇及政府应当特别遵从此理,尽其职责为紧要。”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分为保护人民和教育开导人民两方面。

同时,加藤强调了国家职能的公共性质。“国家之重点全在人民,因此,君主政府之职责,概言之,便是保护此人民,使其生命、权利和所有权安全,以及劝导此人民,帮助其风俗、知识及其诸业走向开明,此外无他。更约言之,即除谋求人民安宁幸福之外,一事也无。”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看到的是君主政府行使权力,而人民则服从权力的支配,加藤对此现象作了阐释。他主张“君主政府为了保护劝导人民,有权立于人民之上统制之”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政府不能放弃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本来作为应当为人民服劳役之君主政府,却获得国家尊重之位”。而国家的各种权力如“创立法制,裁断狱讼,决定和战,与外国缔结条约,实施征讨攻伐等诸权,并向人民征收租税、征募兵役等其他许多权力,君主政府必可掌握之、施行之。而人民仅可遵从此权力,丝毫不得违戾之”。但即便如此,“君主政府决不能为了自己而使役人民,施行其权力通常只能止于与人民公共交际有利害之事件上,其他纯粹私事则不能涉及。故虽为君主政府之权力,也绝不得裁制与公共交往无利害关系之私事。此等纯粹私事,理所当然应由各民自由处置。若君主政府连此等私事犹得以裁制,各民将丧失自由之权,因而必然不能谋求安宁幸福”

考察加藤的论述,实际上与福泽谕吉的思想如出一辙,即主张政府尽量减少对人民社会活动尤其是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事的干预,限制政府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为此,加藤还提出了人民私人事务应放手让人民自由竞争的观点,来补充说明他的这一主张。“故政府应不束缚羁縻此情与权利,若放任人们相互竞争谋求其幸福,自然就可达到所谓安民之境地。然而在立宪政体各国,象我们这样放任优劣竞争,决不是说我可完全随意进行而毫无顾忌。因为必有例行之宪法,故决不能违背它而危害他人之权利或允许伤风败俗等情况。”他还主张政府应向欧洲先进国家学习,尽量少干预人民活动。“如欧洲各国成为开化文明之邦,实因实行教导,终于开发晚近蒸汽、电气等学术,奇器良巧之发明几乎不可枚举……因此在其他开化尚浅之国,首先应着眼于这些地方,以它为模范,政府必须全心全意劝导臣民……随着开化进行,政府避免过度干预之弊,决不忘尽量任民所为,否则便不能称为真政。”让人民不受干预地自由发展才是政府真正的职能。可见,有关国家政府职能的三方面主张,加藤弘之兼而有之。

坂本南海男则从消极的视角,主张政府应以尽量减少对人民事务的干涉为重要职责,体现出对“政府为必要的恶”这一西方思想的吸收和理解。他首先分析了社会上对政府职能的各种看法,“或有人云救贫,云劝农,云劝学,以干涉其他属于人民私事之事为政府职责”。但他认为“因政府扩大其干涉而产生恶事,成为普遍之弊病。凡政府之性质已如前论,原本无至善者,故设立繁多法律,多干涉于人民行为之范围内,亦因之不得不产生许多害恶。”所以,他强烈主张“政府唯是止于保护一义。必须以不干涉社会之小事为紧要。无论如何,干涉之,不仅过分劳顿,反而有误导社交原理之事”。普通百姓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幸福,“夫依以人类社会、依以财富而得幸福,若唯各自应使用脑力,有使自由伸达者,作为政府宜注意于此,务必不干涉民事之细目。若民力自振,以至发生敢为之志气,社会应自富自进,以至获得幸福。政府之职责,唯注意不妨碍驱动人民脑力之道,应有坚守保护之一义。而法律之正删增减,一任人民自身所好。概言之,政府唯应按照人民之风气而施政”。坂本的限制政府权力向“恶”的方面扩张和“施政为民”的思想由此得以充分阐释。

日本著名政治家和思想家小野梓受英国思想家边沁的影响,从功利主义政治思想的角度论述了政府的职能。边沁主张,快乐和痛苦主宰着人类的一切。“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从这一原理出发,边沁认为,谋求“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他还联系人类社会和政府执政的现实,提出了“两利相权取其大”的功利主义原则。“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政府的最根本职能是尽量增加共同体(社会)的幸福。

小野梓吸收了这种功利主义思想,主张世界上所有的人都不可能脱离苦乐而存在。根据这一理论,小野梓认为,国家和政府职能就是消除痛苦、保护快乐。他在1875年发表的《权理之贼》一文中对这一点作了阐释:“政府所对于人民之义务,在于能顾全保护众庶幸福之大宗旨,致力于增加人民之欢乐,减少其痛苦。故制定法律责备不良而惩罚之,乃政府应尽之义务也。”也就是想法使人民幸福最大化,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1876年,小野梓又在《国宪论纲》(稿本)中,从政府产生之目的的视角,论述了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今依余见之,至于有已存政府之形式,未取其名称者,无论其产生是为了谋益或为了避难,其变迁是依据人智还是依据自然,作为其目的应该谋求者,不得不在于社会普遍之真利,即最大多数民众之最大福祉。”这实际上是对前述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另外,在1880年《共存杂志》发表的文章中,小野梓还从功利主义的观念出发,提出了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有责任为人民寻求“真利”。“故选择利之大得多而害与失少者,正是将之作为善事而行,构成可称真利之旨者。今惟从政之术,不应在真利之外寻求。故若称从事真利之旨,果断行之而不狐疑,抑是为政之一大法矣。”政府施行政治,总是应当考虑怎样使人民获取最大利益,同时又如何将可能对人民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1882年,小野梓在名著《国宪泛论》中,专门强调了国家政府对人民的保护职能。“夫保固构成人生之三大要事之生存、富裕、平等,导致尽可能之高度,乃国家作为国之本体之职责,制定万法之宗旨。”国家及政府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起码生存、生活富裕和自由平等。

从相反角度考察,若政府不能履行这种应有的义务或应尽的职责,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小野梓也做了分析。早在1869年,小野梓就认识到,政府若不履行应有的职责,反而依仗自己掌握的权力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将会引起社会动乱。“惜哉后世奸雄之徒,以政府为己肆欲之具。生杀予夺,专其权而不出公议。生民之穷困日甚于一日。唯畏政府之暴威,而左视右顾,知避其愤怒耳。适虽有称‘良政府’者,然划于一隅,犹未免有凌辱弱小之弊。宇内之乱,从而无止。”1879年,小野在《共存杂志》发表的文章中再度依据功利主义的理论,从反面分析了政府不能履行其根本职能的危害性。“故于苦乐二者之中,吾人终不能脱其总理……避苦求乐之二事,常总括万般之人事。如事之利害,理之曲直,因果之善恶,报应之良否,素来比较二者而判断之。”人们的正常本能,就是趋利避害,尽量避免痛苦,寻求快乐。而政府的职责就是顺应人们的这种本能,帮助人民减少痛苦,力争更多的幸福快乐。如果不能履行这种职责,政府便名不副实。“又若不能拔除可恶之苦、施予可好之乐之政,为政非政也。盖为政之目的,若在于拔除被统治者之痛苦,保护其快乐,苟有违背之时,因违背其情,终不能导致其治平也。”政府不能做到祛除人民痛苦,保障人民快乐,则社会也不会走向安定。

植木枝盛特别强调政府应当履行对人民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他在1885年连载于《土阳新闻》的文章《贫民论》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设立政府、制定法律即如上述,是为了由政府制止侵害他人之自由同权者。由政府保护万人之自由权利最便利也。由此,政治之大趣意,在于国家平安地保护万人之自由权利,使其自由权利不失均一乃政治之大要诀”。而且,他主张政府“应当最留意保护贫小之辈。”

植木认为,政府履行这种保护职能绝非发善心,而是本身承担的职责。“自古以来,政府状态进步,法律趋于宽松,如给予民权、允许自由等,绝非仅因其明白事理、公平虚心而为之,唯因若不为之,(人民)会忽生出其变,(政府)考虑会至自招其损害然也。”他指出,政府保护人民权利,与其说是自发的道德行为,不如说反之,是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便政府不愿意也必须完成。政府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尽到保护人民的责任,将会引起动乱。“所谓乱不应仅称战争。国家作为应保护人民之政府,不为应当为之保护,而施行不当为之压制束缚,剥夺人民之自由权利,或作为行政官而左右司法权,或作为军人从事行政,或作为有司干预天子之权,或因私意爱憎而枉法之类,皆无不乱。”可以看出,植木枝盛有关国家政府的职能的认识,主要表现在对人民尤其是贫穷阶层的保护上,这一点与其他思想家有相同点,但在政府的消极作用方面,也存在不同点。

从日本近代思想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的分析可以看出,他们大多都侧重强调国家和政府对人民具有保护职责这一面,但对于国家的另一方面对内职能,即镇压危害社会秩序的职能却提及较少。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完整的阐释,是因为明治前期日本社会刚脱离封建专制的幕府统治不久,而明治政府在维持了一段时间的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之后,随着自由民权运动的蓬勃展开,逐步加紧了对社会舆论的镇压。同时,标志着新的日本国家完全确立的议会选举和宪法颁布的期限也日益临近。这就使许多思想家深感有必要向人民反复宣传政府对人民履行保护职能的重要性,以促使新的国家政府加强对日本正在兴起的资本主义经济以及从事这种经济的资产阶级和豪农等阶层的切实保护,使日本能迅速缩小与欧美列强的差距。



结语


明治前期,非传统国家观的阐释和宣传,为日本即将构建新的国家体制提供了可参考的理论依据。尽管它们与明治政府支持的宣扬皇权至上的所谓“主流意识”相抵牾而处于非主流地位,但其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首先,这些观念的宣传对亚洲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明治宪法》的相关条文产生了直接的催生作用。例如,《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的“日本臣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资格,均可担任文武官员及从事其他公务”“日本臣民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等若干保护人民权利的条例,体现出这种非传统国家观有关国家政府保护职能的思想。其次,这些近代化观念对大正民本主义运动也产生了影响。例如,大正民本主义运动最重要的理论家吉野作造(1878—1933)在解释“民本主义”含义时,指出“所谓民本主义,可认为是如此主义:在法律理论上不问主权由何人掌握,只重视当其行使主权时,主权者应依尊重一般民众互利及意向为方针”,“国家主权活动的基本目标,政治上在于人民”,这体现出这种非传统国家观有关国家性质的思想。最后,它们对战后日本人民选择更加民主化的国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二战后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在此宣布主权存在于国民而确定此宪法。盖国政皆为依据国民庄重委托,其权威来源于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种对国家政治性质明确界定的宪法指导思想,在日本近代早期的非传统国家观有关国家性质的论述中已被多次强调。

 


本文作者许晓光,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载《世界历史》2016年第6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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