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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危机与秩序重建——从劳工法看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与政治的互动

2017-10-15 许 明 杰 世界历史编辑部

·欧美史·


封建危机与秩序重建

——从劳工法看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与政治的互动

 

许 明 杰


内容提要 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劳工立法是领主阶级为应对人口危机,由王室政府主导的一场大规模的社会立法运动。劳工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劳工法的内容及其实施力度呈现了减弱的趋势,这一过程见证了封建旧秩序的衰落;另一方面,劳工法不断颁布,对当时的社会与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劳工法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劳工危机,维持了社会稳定,旧秩序的诸多内容因此得以保留。同时,君主政府借此在社会经济领域逐渐树立起了新的统一国家权威,促进了国家政权从分散的封建式政权向统一集权的民族国家政权的转变。

关键词 英国 劳工法 封建秩序 人口危机 社会立法运动


 

十四五世纪是英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历史的重要发展阶段,上承中世纪的封建主义,下启近代的资本主义,因此常被称为“转型或过渡时代”。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英国最显著、最深刻的变化无疑属于君主政权。传统的观点倾向认为,中世纪晚期国家权威衰落在于这一时期王权衰微,地方贵族与乡绅权力增长,并将其视为15世纪内战和政治危机的根源。近来英国学界开始对这一观点进行批评。一些政治史学者提出,这一时期国家政权虽然遭遇各种危机,但并未衰落。一方面,他们提出不应该混淆国家与王权。这一时期,以议会为代表,国王往往同贵族、乡绅合作统治王国,因此有学者提出“混合君主制”等概念,说明统治阶级内部存在较好的沟通与协作,也就是说贵族与乡绅权力的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王权的衰落,更不意味着国家权威的式微。另一方面,作为政权核心的君主并未丧失实权,君主政府的权威还因民族意识的滋长而增强。不仅如此,最近的研究还在视角上有新的突破。传统的政治史学者在研究国家政权的发展时往往关注战争与法律,因此有“法律国家”与“战争国家”的说法。而近来研究者在这些主题之外,还探讨了宗教、文化与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例如,阿莫诺等学者强调政治文化,即当时的社会心理和价值体系对英格兰国家发展的影响。此外,阿莫诺和威尔逊也揭示了社会经济因素,特别是人口危机对国家法律和公共权力发展的突出作用。

虽然国内外学界对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发展问题的研究颇为深入,但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与视角上。现有研究虽然视角各有不同,但主要着眼点在于当时政府的统治,致力于探讨各种因素对于国家政权发展的影响。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仅要受后者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后者。换句话说,国家政权的统治与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互动关系,这是当前研究并未深入的领域。本文则从这一视角出发,关注一个核心问题:中世纪晚期封建制度面临深刻的危机,对此国家政权是如何反应的,对当时的社会与政治分别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具体来说,本文通过对十四五世纪英格兰劳工法的深入研究来探讨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一时期封建危机的背景下,君主政府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开始系统地干预王国内的社会经济事务,虽然历经波折,但最终确立了新的社会权威与秩序,以中央君主政府为核心的国家政权的权力明显增强。



一、 劳工危机与劳工立法


十四五世纪英格兰王室政府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社会立法运动,其中持续最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劳工立法。劳工立法开始于1349年6月,英王爱德华三世向全国发布《1349年王室条例》,规定所有劳工必须工作,“并且其酬金、口粮和薪水的额度都须以朕在位第20年的惯例为准”。 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劳工法。两年之后的1351年,议会又颁布了一部系统性的《劳工法令》,旨在强制劳工劳作,并限定最高工资。自此开始,直到15世纪末,王室政府陆续颁布法令和条例,不断修改、补充法律的内容。有关劳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条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来自于议会,包括正式颁布的法令以及议员提起的请愿书或议案。据统计,从1351年至1430年,议会共召开77次,其中1/3的议会通过了有关劳工问题的法律;之后立法频率虽然明显放缓,但仍然持续不断,直至15世纪末。议会通过的有关劳工问题的各项法律以4部系统法令最为重要,分别颁布于1351年、1388年、1446年和1495年。这些法令代表了劳工法的核心内容,而且因为颁布于不同时期,其内容也有明显变化,因此也鲜明地反映了劳工立法的演进过程。

概括来说,劳工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强制劳工劳作,并规定最高工资。上文引述的《1349年王室条例》就规定劳工应当劳作,且工资应维持在黑死病之前的水准。该规定在《1351年劳工法令》中进一步深化,核心内容便是针对劳工的不同工种设定了最高工资的具体标准。例如,农业雇工群体,规定割草工的工资不应高于每英亩5便士或每天5便士,收割工每天3便士,处理小麦或黑麦的打谷工则每天2 1/2便士,而处理大麦、燕麦和豌豆等的打谷工则每天1 1/2便士。针对石匠、木匠等工匠和手工业者,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最高工资的限定也是随后三部系统性劳工法令的核心内容。

第二,限制劳工流动,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空间流动,即限制外出务工;二是职业之间流动,即限制劳工变换职业。该规定最早出现在《1351年劳工法令》中,主要针对佣仆,规定他们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其原居住地到其他地方做工”。此后劳工流动问题受到政府的密切关注,议会在1361年、1372年、1376年相继通过法律条例禁止非法外出务工。而针对该问题的立法到14世纪80年代末更加完善,形成了《1388年劳工法令》。该法令扩大了对劳工流动的管制范围,规定“所有佣仆和雇工,无论男女,除非持有盖有王印的批准信,不得在(现有工作)完成之前离开居住地,转而前往他地做工或迁往他地”。不仅如此,法令还限制劳动力从农业向手工业的流动,规定所有儿童,但凡在12岁之前从事过农业劳作,“此后须继续此业,不得转做任何手艺”。应当指出,劳工流动的两个方面,即空间流动与职业流动往往是密切联系的。例如,14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议会档案便反映当时有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不少农业劳工因此成为手工业者,说明劳工迁居城市并借此更换职业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劳工的职业变动往往源于迁徙,特别是从农村向城市的迁徙,因此劳工法对后者的管制更为集中而且严格。

第三,限定雇用关系。这项规定主要针对工期较长的劳工类型,特别是农业佣仆。最早的相关规定出现在《1349年王室条例》中:割草工、收割工等佣仆在为他人服务中途无故离开者将受到处罚。不仅如此,后来的劳工法还进一步限定雇用合同的期限。例如,《1351年劳工法令》规定,农业佣仆的雇用期限须以年度或其他常见时段为单位,不得按天进行。概括来说,这些规定无非是禁止劳工随意更换工作,从而保证他们更稳定地为雇主劳作。

很显然劳工法的三项内容都是针对劳工,且颇为严格,旨在管控劳工市场,保证雇主阶级的劳动力供应。这场全国性的劳工立法运动可谓史无前例,它何以会发生?这与14世纪中叶的黑死病直接相关。《1349年王室条例》开篇就指明了颁布法令的原因:“由于民众特别是劳工在此前的瘟疫中大量死亡,很多人看到雇主需求以及劳工短缺,必然会要求高工资,甚至有人会选择乞讨而非劳作来过活。”很显然,劳工法的颁布是为了应对瘟疫导致的劳工短缺问题。政府反应如此迅速、立法力度如此之大,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事实上,黑死病确实引发了人口危机,进而导致了英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这场瘟疫于1348年夏登陆英格兰,此后蔓延至整个不列颠岛,直到1350年方才停歇。据统计,在这短短三年内,英格兰的人口死亡率高达40%—45%。这彻底改变了英国的人口状况,此前劳动力富余的景象因此逆转。由于人口数量大幅下降,改变了土地和人力资源对比,人少地多的现象因此日渐普遍,这便是劳动力短缺的根源。不仅如此,在整个中世纪晚期,劳动力短缺问题在英国一直存在,关键原因仍然是疾病的困扰。1350年之后,各种全国性或地方性瘟疫频频发生,继续杀死大量人口,使得人口难以恢复。据统计,从14世纪下半叶到16世纪初,整个英格兰人口规模基本维持在1350年水平,约为二百三十万人。劳动力短缺问题长期存在,导致了劳工市场相应发生变化,工资上涨,劳工流动加快,雇用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毫无疑问,劳工市场的变化对领主阶级极为不利,他们因此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来应对,这便是劳工法产生和长期持续的原因。



二、 劳工法的实施与封建秩序的危机


英国王室政府不仅持续颁布劳工法,而且还不断推广实施。通过对法律实施方式、力度及其效果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世纪晚期封建旧秩序面临的危机。

首先看法令的实施方式与途径。国家主要借助当时已经成熟的地方行政与司法机构,特别是郡一级的官员、法官与法庭来实施法律。例如,《1349年王室条例》命令地方官员,包括郡长、城镇市长和治安官负责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实施,《1351年劳工法令》专门创设了劳工法官一职。劳工法官由王室政府委派,在各郡定期组织专门的劳工法庭,每年至少4次,处理劳工违法案件。除此之外,法令还规定所有劳工,包括佣工、商贩和工匠须在法庭上宣誓遵守法令,拒不宣誓或违反法令者可直接羁押。但劳工法官一职存在时间不长。1361年,国家正式设立治安法官一职,负责组织治安法庭,维护地方治安。此后,劳工法官的权力逐渐转向治安法官,后者日渐成为执行劳工法令的关键力量,其正式地位在1368年法令中正式确立。此后,直至15世纪末,治安法官及其法庭是地方实施劳工法最重要的机构。

除了借助地方行政与司法力量之外,中央政府还充分动员其他机构以保证劳工法的实施。首先,包括王座法庭和普通诉讼法庭在内的中央法庭也直接参与了劳工法的实施。不仅如此,教会也是政府倚重的重要力量。例如,《1349年王室条例》就明确规定,命令地方教士“鼓励、劝勉教区居民辛勤劳作,并遵守律令规定”,可见法令的实施得到了教会的支持。此外,政府还在法律的具体实施方式上巧做文章。例如,1352年,议会通过法令,规定劳工法庭所获得的罚金可以用于填补地方税收。很显然此举旨在动员地方人士参与法律的实施。

其次是法律的实施力度与效果。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议,研究者大致分成两派。一派倾向肯定劳工法的实施效果。帕特南是劳工法系统研究的开创者,她就认为劳工法在初期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其严格实施也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果,这在极大程度限制了工资与价格上涨的趋势。近来学者法默也支持这一观点。他通过统计发现,在14世纪50年代英格兰大多数地区的劳工工资低于法令的规定额度,说明工资上涨的趋势得到了遏制。虽然此后劳工工资开始上涨,并一直延续到15世纪末,但并不能忽视该法律对于劳工工资造成的影响。因为如果该法律没有颁布并大力实施,劳工工资的上涨幅度可能更大。

而另一派学者则对此持否定意见。例如,剑桥人口史学派代表人物波斯坦就认为,法律对劳工工资的控制作用成效很小,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的力量远胜于法律,事实上劳工工资不断上涨。戴尔也认为劳工法虽然在初期得到了严格执行,可能减缓了工资的上涨速度,但长远来看,工资的增长幅度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长远来看如此,即便在劳工法颁布的初期,虽然惩治严厉,其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一方面,全国性劳工法令的颁布以及各级法庭处理的大量案件固然显示了政府在贯彻法令方面的努力;但另一方面也证明了违法高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不少具体研究也证实,劳工工资在黑死病之后就开始持续快速上涨,且上涨幅度要高于正式的统计数据。

虽然两派意见存在不小的差异,但存在一个共识,即从长远来看劳工法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简单来说,劳工法的出台体现了雇主阶级的利益,此举力图通过对劳工市场的严格管制,达到限制工资上涨、保证劳动力供应的目的。很显然,劳工工资不断上涨表明这一目标并未达到。劳工法为什么难以行之有效呢?两个原因最为明显。

第一是劳动力市场规律的影响。具体来说,因为劳动力长期短缺,劳工的市场价值提升,因此相比此前具有更大的议价能力。而且劳工阶层本身是一个规模极大的社会群体。宽泛地说,劳工就是工资劳动者,群体类别复杂,大致分为雇工、佣仆和工匠三类。关于劳工的分类,他们遍布农村和城镇,虽以成年男性为主,但时常有女性和儿童,人数众多。据希尔顿统计,在中世纪晚期约有1/3的人口依赖或部分依赖做工来维持生计。劳工阶层的人数多、规模大,而且具备更强的议价能力,这是工资上涨的首要原因。

不仅如此,新的市场形势也导致雇主阶层态度的变化。劳工法的颁布虽然代表了雇主阶层的利益,也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劳动力价格,但在现实情况下雇主向劳工妥协的现象却十分普遍。由于劳工短缺,雇主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为了招到足够的劳工,他们往往不得不支付更高的薪酬。鉴于法令对最高工资的限定,雇主为了避免触犯法律往往想尽各种方法应对。其中较为普遍的策略是:在支付法定额度的现金工资之外,给予雇工额外报酬,诸如伙食、衣物、谷物或其他福利,而后者并不记录在账目上,因此可以逃脱监管者的监管。雇主的妥协无疑也是劳工工资上涨的重要原因,这也让法令的具体实施遭遇更多困难。鉴于现实中的重重阻碍,甚至作为法律实施者的地方官员都不得不做出妥协。据档案记载,在伦敦附近的奈茨布里奇一地,某木工受雇建造当地的监牢,用于羁押违反劳工法令者,但该雇工获得的日工资达到5 1/2便士,超过了法定额度。

第二是劳工阶层普遍抵制和反抗。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是更换雇主,具体体现为外出务工,政府档案对此有不少的反映,集中于14世纪下半叶。1361年,议会禁止劳工非法外出打工,对违反者予以严惩。在1376年议会上议员们抱怨说:“一旦雇主以服务质量不佳为由提起诉讼或是只愿按照法定额度支付工资,(雇工)便放弃原有工作,立即逃往他处。”相较于外出务工,集会和武力对抗更具威胁。1361年,议会禁止石匠、木匠等群体集会,对违反者严厉处罚。1388年,议会法令规定,劳工只能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方才能携带武器,且仅限于弓箭。由此可见,劳工武力抵制法律行为的普遍,雇主阶层对此的忌惮。

不仅如此,劳工集会在特殊时刻还可能演变成公开的武装暴乱。规模浩大的1381年大起义中便有大批劳工群体的身影。戴尔发现很多起义者是无地或少地农民,他们自然需要为他人做工赚取收入。劳工法也成为起义者攻击的目标。例如,起义领袖瓦特·泰勒在同国王的会晤中便公开要求:“除非出自自愿并按照正常契约,任何人都有不为他人做工的自由。”这一主张明显针对劳工法。同时,法令的执行者,特别是郡长和治安法官等地方官员群体成为起义者攻击的目标之一。

除了这两点因素,劳工法的失效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这便是“14世纪危机”。长期的人口短缺以及大范围的对外战争导致了英国经济萧条,社会形势因此发生了彻底变化,学者们将这一变化形象地称为“乾坤颠倒”(the world turned upside down)。具体来说,封建庄园经济走向衰落,领主阶层收入减少,而社会底层阶级,特别是工资劳动者却富裕起来,因此更加自信。与此同时,农奴制瓦解,地方庄园法庭衰落,领主对农民的司法权受到严重削弱。特别是到1375年后,人口危机造成的经济变化完全凸显出来,不仅人口降到最低点,而且谷物价格大跌,农业利润下降,土地贬值,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迅速走向衰落。因此,很多农民,特别是受到农奴制严格限制的维兰,更多地选择抗争或者逃离。简单来说,14世纪危机导致领主与劳动阶级力量对比的根本性变化,使得前者很难像此前一样保持对后者的社会控制。而领主阶级诉诸政府,依靠有限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企图对劳工阶级实施全面管控,这自然是不切实际的,劳工法失效也就成为必然。

法律的失效进而导致了劳工法的变化。学界一般认为,从14世纪末开始,劳工法呈现了明显放松的趋势,这集中体现为对劳工最高工资的态度上。1390年,议会颁布法令,命令治安法官“根据当地食品短缺情况,通过公告的方式确定……工匠和劳工的日工资”。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将劳工最高工资的限定权授予地方,这一做法在此后的数十年一直延续下来。同时,劳工法实施力度也呈现放松趋势,这在政府档案中有所显现。笔者通过统计中央政府档案,包括《王国法令集》和《议会档案》中劳工法律的数量,发现:1349年至1388年的40年间共17件,平均每2—3年一件,而1388年至1446年的约六十年间仅12件,平均每5年一件,相比此前明显减少。地方档案的情况也类似。普特纳姆发现治安法庭档案中劳工案件在1381年后逐渐减少。

到15世纪下半叶,政府对劳工管控力度进一步减弱。议会在1446年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劳工法令,核心内容就是针对不同工种重新设定了工资上限,且全国的标准统一。这似乎意味着政府将劳工工资上限的设定权从地方收归中央,显示了加强劳工管制的强烈愿望。同时,法令的内容却呈现不少积极变化。其一,劳工工资上限相比以往有大幅度提升。试举田地总管一职为例:按照《1388年法令》规定为每年工资13先令4便士,每年可提供一次工作服装,无饮食;但到1446年则是每年工资23先令4便士外加5先令服装费,此外还能获得饮食,上升幅度近一倍。除此之外,其他工种的劳工,包括短期雇工,甚至女性雇工和童工等群体的最高工资标准也明显上涨。其二,对于劳工流动的限制减少。该法令规定,耕作佣仆如欲更换雇主,须以找到新雇主为前提,且需要在离职之前告知原雇主。可见法令虽然继续对劳工流动进行限制,但相比此前已然变得较为宽松。1446年法令相比此前的这些内容变化体现了政府与领主阶级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变化的认可。

但该法令在颁布后并未得到较好实施,可能与当时英格兰的政局有关。从15世纪50年代开始,王国逐渐陷入内乱,局势动荡不安,统治者无暇顾及劳工问题。到15世纪末,王国恢复和平,政府开始恢复劳工立法。议会于1495年通过了《佣工工资法》,核心内容主要以1446年的法令为蓝本,对劳工工资上限进行限定,水平与1446年的法令十分相近。但该法令持续时间极短,两年后就被政府废除,理由是“为了工匠的福祉,也便于劳工休养生息”。这也意味着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劳工立法运动的结束。



三、 国家立法与秩序重建


上文集中探讨了劳工法的立法与实施情况,我们发现,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劳工法是失败的,因为它未能成功抑制劳工工资上涨和劳工流动,其失败过程也见证了封建旧秩序的衰落。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劳工立法运动产生的历史影响,这涉及过渡时期英国历史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在中世纪晚期深刻的封建危机之下旧秩序固然衰落,但并未彻底崩溃,这是如何实现的?劳工立法在这一过程中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这些问题长期以来未得到学界充分关注,相关研究很少。本节则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以劳工法为代表的国家社会立法运动对社会秩序的维系起到关键作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社会危机,而且国家政府也借此树立了在社会经济事务中的权威。

为论述清楚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劳工法发展的一项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即该法律的实施获得了一定成效。其一,在整个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劳工立法一直延续。威尔逊就指出,在十四五世纪劳工法持续颁布,而且其内容不断调整变化甚至扩展。如果放眼整个西欧,这一点更为明显。在黑死病引发人口危机之后,西欧各地区政府纷纷颁布劳工法应对劳动力短缺问题,但此后又陆续取消,只有英格兰例外。其二,劳工法的内容广泛,虽然其核心政策,包括管控劳工工资和社会流动不断减弱,但与此同时,法律的其他政策却不断延续,甚至得到强化。其中最突出的便是针对流民与劳工社会风气的政策,这些政策从14世纪末开始成为劳工法内容的重心。

劳工法对于流民问题格外关注。虽然政府在14世纪中叶以前便针对流民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令,但系统性的政策却出现于1349年之后。因为黑死病之后,劳动力流动日渐普遍,流民与乞丐问题日益严重,逐渐成为劳工法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早在1361年,政府就颁布法令,命令将“那些此前劳作但目前四处游荡的人”逮捕并交由治安法官处置。针对流民问题系统性的政策出自《1388年劳工法令》。该法令规定,所有人如欲离开其百户区(等原居住地),须持有治安法官颁发的证明,无证明的流浪者应羁押并遣返原地。此外,法令对乞讨现象也十分关注,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外出行乞者,视同(非法)外出迁徙者……处理。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应居留在其原住地”。该规定根据是否有劳动能力将穷人进行了划分,并区别对待,这体现了由地方负责济贫事务的意识,因此不少学者将其誉为“英格兰第一部济贫法”。但法令制定者的本意并非如此。在他们看来,该措施的首要目的是控制人口流动,以应对劳工迁徙带来的社会问题。1376年,议会的《劳工法案》就称:“很多逃离的劳工变成了贫穷的乞丐……(另外)很多人变成了流浪汉……往往三两成群在村庄里抢劫老百姓……而更多的人则变成了强盗,他们通过劫掠和犯罪来讨生活。”因此,无怪乎政府对此一直保持关注。议会于1414年、1427年相继通过法令,重申对流民问题的管制政策,命令治安法官对逃离的劳工严加惩治。该政策一直持续至15世纪末。其中最突出的便是1495年议会颁布的《反流浪汉与乞丐法》,命令地方官员“将所有流浪汉和可疑分子投入监狱,关押三天三夜后……驱逐出当地……那些不能劳动的乞丐则应该留在原居住地”。

对劳工生活风气进行管束也是劳工法的重要内容。例如,《1381年劳工法令》规定,除非特别需要,所有劳工“不应参与网球、足球、掷骰子、扔石头等游戏活动”。此后,议会又分别于1410年、1478年通过法令禁止劳工进行上述游戏活动。不仅如此,政府还限制劳工集会,这在上节已有提及。政府出台这些规定出于多重考虑,这在1390年颁布的一部法令有直接揭示。该法令禁止下层民众豢养猎犬,原因有二:一是豢养者可以借此“集会,进而做图谋不轨之事”;二是此举会让豢养者在假日里沉迷于打猎,而在这些时间“好的基督徒理应在教堂”。由此可见,制定政府该政策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维持社会稳定,又要对下层民众进行“道德改造”。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15世纪末,并在1495年的劳工法令中有明显展现。该法令禁止劳工从事赌博等游戏活动,并加强对啤酒馆的管制。

除了劳工法以外,政府还颁布其他法令对劳工的日常行为进行管控,其中最著名的便是“抑奢法”。该法令虽然最先于1336年出现,但系统性的法令却出现在1349年之后,其中最重要的是《1363年抑奢法令》。该法令根据阶级和职业对民众的服饰和饮食标准进行了限定,其理由是“因为很多人在食品和外饰上过分消费,超出了其土地和财富能力,在各地造成了破坏和穷困”。虽然该法令表面上涉及王国的所有人,但事实上主要针对下层民众,特别是劳工阶层,而且对于后者的限制也最为严格:规定劳工与工匠每天只能吃一次肉、黄油和奶酪,喝一次牛奶;他们及其家属每人全身的衣物价值不得超过2马克,且衣物不得配有金银和丝绸等贵重纹饰。类似的法令在1463年、1483年又相继颁布。

以上论述表明,在整个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府通过劳工法一直保持着对下层民众的管制。但在这一阶段,因为封建危机,领主力量衰落,如此大范围的管制却能一直持续,这是什么原因?其中政府的大力推行自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得到了领主阶级的普遍支持。这与当时领主阶层普遍的危机意识密切相关。具体来说,这一时期下层劳动者的境遇与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旧秩序造成巨大挑战,引起了领主阶层的恐慌。这种情绪生动 55 39942 55 22271 0 0 13109 0 0:00:03 0:00:01 0:00:02 13108地反映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这类作品为数不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可能来自诗人约翰·高尔。他的两部作品《人类之镜》《呐喊之声》写作于14世纪70年代,系统地表达了作者对当时劳工群体的观察与批评。他批评劳工们懒惰,为此还感叹说:“世风日下……劳工如此昂贵,做一份工以前只需2先令,现在却要五六先令。”作者进而怀念过往时光:“古时的劳工们并不习惯吃小麦面包,那时他们的面包全由豆子等(粗)谷做成,喝的是水……他们的衣服是简朴老旧的。当时世界的这些人们井然有序,谨守本分。”回到当前时代时,他直言失望之情:“我们此前的幸福时光被一扫而光,痛苦的日子降临在今天。”他也考察了世道“沉沦”的原因,认为社会各等级只是追求自身利益但忽略公共福利乃是根源,其中农民、劳工与佣仆等下层民众的责任最大。他认为体力劳动者的职责是“埋头农业耕作,此乃人类延续所需的饮食之必需”,但“现在几乎没有乡下人愿意干这种活……(他们)做得很少却索要最高报酬……他们渴望大人物般的闲暇,却不能养活自己……旧时的农民可不会这样……妄图篡夺贵族的现世地位”。作为一名拥有多处地产的乡绅,高尔的忧虑很能代表同时代领主阶级的危机意识。概括来说,在他们看来,黑死病之后的劳工危机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直接威胁现有统治秩序的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在这种危机意识下,劳工法的出台与实施成为必然选择。

领主阶级的危机意识体现了鲜明的传统秩序观念,对劳工法的内容产生了直接影响。如果通览这一时期有关劳工问题的法令,不难看出其广泛性。从法令涉及的群体而言,不仅包括依靠农业劳动为生的劳工,还涉及佣工、工匠等下层劳动阶级的其他群体。从内容上讲,不仅包括对工资的限定,还涉及对民众日常生活的管控,甚至涵盖娱乐、穿着、饮食等方面。威尔逊也指出,劳工法体现了统治阶级对劳动的态度,因此实际上称为“服务行业立法”更为合适。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劳工法对于强制劳动的规定。《1349年王室条例》就规定:“王国之内所有男女,但凡身体健全而且年龄在60岁以下,无论自由或不自由,若非靠经商或手艺为生, 或无钱财、土地以维持生存……鉴于其(社会)等级,均须从事他人让他们做的工作。”由此不难看出,强制劳动既是劳工法的内容,也是其目标。在统治者看来,下层民众必须劳作,这是他们所属等级“天生的”职责,而劳工法的目的就是要匡正劳动阶级的行为和观念,恢复中世纪传统秩序。这种观念虽然在现实中遭遇各种困难,但伴随着劳工法发展之始终。

不仅如此,在劳工法实施过程中君主政府显然也得到了领主阶级的普遍支持。上节提到,为保证法律实施,政府广泛动员了领主阶级的力量。不仅如此,劳工法的实施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不少研究表明,地方领主不仅支持劳工法,而且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应对劳工问题。例如,领主往往借助于自己的庄园机构处理劳工问题。法默就发现,领主时常委派自己的下属充当监视员,将工资上涨的压力转嫁到庄园底层官员身上。该现象在14世纪下半叶甚至15世纪颇为常见。在实力雄厚的教会地产上,领主的力量更为强大。莱维特关注了温切斯特主教地产上劳工法的实施情况,发现主教的地产总管时常兼任当地处理劳工问题的法官,故而具有相当强的管理实力以应对劳工高工资问题。不仅如此,庄园在处理劳工问题时也会诉诸地方传统法律和村规民约。此外,一些研究还揭示很多富裕的农民也支持劳工法,因为他们在利益上与领主阶级相近,不希望工资过高,而且对旧秩序存在认同。领主也关注劳工等下层民众的日常生活。麦金托什通过系统研究发现,14世纪至16世纪地方法庭对民众日常生活中“反社会”行为保持着密切关注,这种关注还呈现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劳工法是政府主导的一场立法行动,得到了领主阶级的广泛支持。正因为如此,劳工法的实施方能取得一定成效,并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便是劳工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威尔逊就认为,劳工法虽然未能彻底解决劳工危机,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危机。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例如,劳工工资在市场的作用下快速上涨,但因为劳工法的干预,这种趋势受到了抑制,虽然实际效果有限,但至少将工资上涨的幅度控制在雇主阶层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换句话说,劳工法有助于维持雇主与劳工两个阶层之间利益的平衡,这是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社会经济能够保持大致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如此,劳工法还对当时的社会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一时期人口危机的背景下,劳工等下层民众的力量明显增强,并呈现出了冲破传统制度的趋势,农奴制瓦解是该时期社会最重大的变化之一。然而,由于劳工法等社会立法运动,因为领主阶级的集体行动,下层民众的力量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这是当时社会秩序并未崩溃的关键因素。

以劳工法为代表的社会立法运动还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其中最明显、最深刻的便是促进了君主政府的变革。概括来说,这种变革至少体现为以下三点:其一,通过立法运动,君主政府扩大了权力,并逐渐在社会经济领域确立了最高权威。在黑死病之前,领主阶级虽然也对劳工市场进行管制,但这主要依靠庄园法庭和市镇法庭等地方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参与极少。然而,黑死病之后,君主政府通过全国范围的立法运动获得了对整个王国劳工事务进行直接管控的权力,这一变化具有深刻的法律意义。阿莫诺就认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发生了一场法律革命,以国王法庭为核心的普通法体系的权力范围明显扩大,而劳工法既是其中的关键部分也是其重要原因。

其二,君主政权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具体而言就是从此前的分散的封建式政权逐渐转变为具有统一集权特征的民族国家政权,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君主政府与下层民众的关系上。在14世纪中叶以前,君主政权对于下层民众的直接控制较少。以国家的普通法体系为例,此时政权的关注点往往限于税收、社会治安、社会经济纠纷等有限的领域,而涉及民众日常生活的社会经济事务往往由地方法庭,诸如庄园法庭或市镇法庭处理。然而,在此之后,借助劳工法等新的国家法令,普通法第一次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国家的力量进而通过治安法庭等机构深入乡村等地方基层。同时,因为这一时期的封建危机,领主的私人权威衰落,地方法庭逐渐式微,国家法庭与权威取而代之,因此旧秩序的诸多方面得以延续。此前代表领主权威的农奴制的诸多元素便引入到劳工法:原来农奴离开庄园向领主缴纳的“迁徙费”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对劳工流动的管制;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劳动契约原本通过私人协商,现在则变为受到王国法律管控。

其三,政府的社会立法运动还对英格兰政治体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直接、最重要的体现是议会立法权的扩大。不难发现,有关劳工问题的法律,包括法令、议案和请愿书绝大部分出自议会。特别是核心的法令均是议会法令而非王室条例,而前者对整个王国的所有人都具有法律效应,这体现了中世纪晚期议会权力与功能,特别是立法权的扩展。此外,劳工法的实施也促进了一个新机构的形成与发展,这便是治安法庭。治安法庭在14世纪发展起来,逐渐成为郡一级政府最为重要的机构,这是十四五世纪行政法律史上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毫无疑问,对于劳工事务的参与是治安法庭及治安法官权力扩展的重要源头。在劳工立法运动中,借助议会与治安法庭,君主政府对地方乡绅与城市精英进行了争取,他们是该时期政府权力扩展的政治基础。就议会来说,作为中央政府机构,虽然君主与代表贵族的上院处于权力核心,但代表地方精英利益的下院却也起到重要作用。治安法庭的活动更依赖地方精英直接参与,因为这类法庭的法官大多由地方小贵族或乡绅成员担任,而且法庭的运行与具体事务的处理则得到了新兴的富农阶层的支持。也就是说,劳工法的实施体现了英格兰政治体制的独特性,即统治阶级内部的合作与互动,该特征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劳工立法是领主阶级为应对劳工危机,由王室政府开展的一场大规模的社会立法运动。劳工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劳工法在初期的实施较为严厉,但随着封建危机结果的日益凸显,政府和领主阶级不得已做出妥协,劳工法呈现了放松的趋势。同时,劳工法不断延续,而且实施也有一定成效,这对过渡时期的社会与政治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劳工危机,进而维持了社会稳定,因此中世纪式社会等级结构等诸多旧秩序的因素得以保留。其次,它也促进了国家政权的变革。君主政府通过劳工立法逐渐在社会经济领域树立起了新的统一的国家权威,而且借此扩大了统治的政治基础,“有限君主制”的政治体制得到了继承与发展。这些政治遗产为后世英格兰政府所继承。都铎王朝的历届政府继续颁布执行劳工法、济贫法、反流民法和抑奢法,保持着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干预。这一过程促进了英格兰国家政权从分散的封建式政权向统一集权的民族国家政权的转变。

但是,也不应该过分强调劳工立法运动的社会与政治影响。首先,劳工法实施的成效毕竟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时期特别的历史背景,包括不利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动荡的政治环境,法律的实施受到明显限制,其成效也大打折扣,因而在此过程中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国家权威的扩展也是有限的。更何况,民族国家式的统一权威的建立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英格兰而言,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权威的确立可能到近代早期方才基本实现。至于该过程最终如何完成,有待进一步研究。

对于劳工等下层民众而言,劳工法并未带来任何福音。整个中世纪晚期,由于有利的经济形势,他们固然逐渐摆脱了农奴制的枷锁,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和人身自由,但这一时期绝不像有些学者所说是劳工的“黄金时代”。作为社会群体,劳工在中世纪本就处于社会底层,其权益极少受到法律保护。而劳工法的出台和实施使得他们又遭遇国家政府的严格管制,因而这一时期劳工生活境遇改善的程度是有限的。不仅如此,到中世纪结束之时原有的社会等级制度还得到保留,这意味着他们仍然身处社会底层,要继续承受上层阶级的统治和压榨。在这一背景之下,劳工等下层民众经济境遇的改善显得更为有限,因此也难以持续。到16世纪,人口恢复增长,劳动力短缺的形势发生逆转,劳工的工资和生活水平又呈现了下降的趋势。此外,在新的社会秩序之下,他们的境遇可能更加悲惨,因为社会秩序借助于国家政权塑造的新权威又披上了法律和民族意识的合法性外衣,它的不公正性相比此前更为难以察觉。


 



本文作者许明杰,复旦大学历史系讲师。

原文载《世界历史》2017年第4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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