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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

国洪更 世界历史编辑部 2023-03-12


·古代中世纪史·



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



内容提要 公元前8世纪后期,亚述从一个地区性国家快速发展成为一个跨地区的庞大帝国,国家版图的扩大引起了管理方式的变化。司法审判变革的突出特点是诉讼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首先是审判主体的行政化。“专业法官”和代表地方势力的基层机构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国王和行政官员掌握裁判权。其次是审判方式的行政化。合议庭规模缩小,案件往往由一两位官员裁决,审判记录不提非诉承诺,官员充当的兼职法官所做判决的强制性非常明显,堪比其行政决定。再次是上诉的行政干扰。只有国王有权处理上诉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常受到行政官员的阻挠,只有官员及其依附人员才能达到目的,上诉变成了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出现在帝国形成后,是国家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与中央集权的强化密切相关。关键词 亚述帝国 两河流域 诉讼制度 行政化


  公元前8世纪后期,亚述从两河流域北部的地域国家发展成为几乎囊括“肥沃新月”及周边广阔区域的帝国,版图的急剧扩大引起了管理方式的变革。以行省管理改革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最为明显,受到的关注也最多。不过,亚述帝国国家管理方式的变革并不局限于行政管理方面,司法审判方面也出现了变化,并业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例如,J. N. 波斯特盖特在考察亚述帝国时期国王的司法权时曾指出,亚述帝国没有一件国王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庭审笔录,主持法庭审判者不再被称为dayyānu,通常是各级官员。R. 亚斯在翻译整理亚述帝国时期司法程序相关的文献时,也注意到了审判主体的变化。K. 拉德纳在概述亚述帝国时期的法制时,也强调了法官由行政官员充当的现象。在考察楔形文字文献提及的法官时,R. 韦斯特布鲁克重申了亚述帝国时期只有官员充当法官的观点。虽然上述学者关注到亚述帝国审判主体的行政化倾向,但是,他们并非专门研究诉讼变革,而是在探讨相关问题时顺便提及,尤其是并未涉及审判方式和上诉等其他诉讼环节。鉴于此,本文将在有关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庭审记录与其他涉及诉讼的文献,对照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稳定、法治相对健全时段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主体、审判方式以及上诉三个方面为中心,来考察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情况




一、审判主体的行政化

  古代两河流域先后出现了《乌尔纳姆法典》、《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埃什嫩那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和《新巴比伦法典》等多部成文法典,法制的进步由此可见一斑。不过,古代两河流域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没有严格的界限,同一批官员既要进行行政管理,又要主持司法审判。与行政机关相对应,法庭大致分为王室、行省和城镇三个层级,分别由国王及王室官员、行省官员和城镇官员行使审判权,各级法庭不时可见被称为dayyānu(苏美尔语拼作di-ku5或di─kud)法官的身影。

  诚如J. N. 波斯特盖特所说,亚述帝国的庭审笔录没有提及被称为dayyānu的法官,这是亚述帝国审判主体最显著的变化。对于dayyānu的身份,学界存在一定分歧:A. 瓦尔特称之为“专业法学家”(professional jurist),F. R. 克劳斯直接称其为“专业法官”(Berufsrichter),J. D. 福特纳称其为“连任法官”(judges of continuing “office”)。不过,古巴比伦时期,一个被称为dayyānu的人还曾被称为“商人”或“商业代理人”(tamkāru,拼作dam. gàr),也就是说dayyānu还可以从事商业,审理案件并非其唯一的工作。但是,几乎所有被称为dayyānu的人的活动都与诉讼有关,司法审判应该是其主业,很可能因为掌握较多的法律知识而被遴选为法官,因此,我们或许可以将dayyānu称为“专业法官”。  虽然亚述帝国的庭审笔录中不见被称为dayyānu的专业法官,但是,这并不像波斯特盖特所说,dayyānu一词已经过时,因为该词还时常出现在文学作品、王室铭文和交易契约中。在亚述国王阿淑尔巴尼拔献给巴比伦主神马尔都克(Marduk)及其配偶扎尔帕尼图(Zarpanitu)的赞美诗中,马尔都克被称为“四方的法官”(dayyān kibrāti)。在埃萨尔哈东的王室铭文中,太阳神沙马什(Šamaš,拼作Utu)被称为“伟大的法官”(dayyānu rabǔ,拼作di. Ku5 gal) 或“天地间的法官”(dayyān šamê u ersēti,拼作di. ku5 an─e u ki─tim);暴风雨神阿达德(Adad)以及巴比伦的主神马尔都克也可以称为“伟大法官”。在一些交易契约中,非诉条款明确规定:“法官将不会审理他的案件”(dēnušu dayyānu la išemme)。可见,亚述帝国时期,dayyānu一词仍然在使用,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庭审笔录未提及被称为dayyānu的专业法官,意味着他们不再参与审理案件。需要指出的是,dayyānu既可以指专业法官,也可以指官员和基层机构成员充当的兼职法官,交易契约的非诉条款所说的dayyānu很可能是官员充当的兼职法官。  除了专业法官不再审理案件外,亚述帝国官员的充任兼职法官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我们先看王室法庭中的法官。古代两河流域的国王在很多时候都是最高法官,他既可以初审案件,也可以接受上诉案件。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Hammurabi,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是古代两河流域国王积极介入诉讼的典范,他通常以三种方式处理案件:一是亲自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二是决定适用的法律,然后移交地方法官审理;三是不做任何指示,直接将案件全部移交地方法官审理。从图库尔提-尼努尔塔一世(Tukultī─Ninurta I,约公元前1244-前1207年在位)起,中亚述国王往往被称为“所有民众的太阳”(Šamaš kiššat nišē)。在巴比伦的万神殿中,太阳神沙马什执掌神界的司法,亚述国王拥有“所有民众的太阳”的头衔可能意味着他们像太阳神一样也掌管国家的司法。图库尔提-尼努尔塔一世曾在铭文中称:“我的主人阿淑尔(Aššur)正确地选择我侍奉他,赐给我履行保护人职责(需要)的权杖,还赠给我履行庇护者之职(需要)的棍棒,授予我无与伦比(的英勇)……他还教我进行正义的判决……”  然而,亚述帝国时期,庭审笔录却没有提及国王的诉讼活动,这与两河流域其他时段国王出任最高法官、直接审理案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亚述国王彻底放弃了审判职责。亚述国王辛-沙里-伊什昆(Sîn─šarri─iškun,公元前626-前612年在位)也宣称像沙马什等神灵一样充当法官,进行正义的审判,他在王室铭文中被称为“可以信赖的法官”(dayyān kēni),“正义审判的做出者”(dā ín dēn mīšari)。  辛-沙里-伊什昆所言不虚,亚述帝国的一些书信曾提及国王亲自审理案件的情况。埃萨尔哈东时期,一位名为纳布-泽尔-凯提-莱什尔(Nabû─zēr─ketti─lēšir)的术士总管与一位行省总督产生了纠纷,国王派一个名为马尔都克-沙如-乌苏尔(Marduk─šarru─usur)的人去调处,但是,他却偏袒·总督,于是纳布-泽尔-凯提-莱什尔在给国王的信中控诉道:“马尔都克-沙如-乌苏尔不为我主持公道,他根本不听国王的命令,正千方百计地取悦总督。国王我的主人啊,请您听我说:他们现在推翻了您父亲所做的裁决和他下的命令,我正像一条狗一样跳出我的父亲的房子。”一位名为穆纳比图(Munnabitu)的星相术士疑似因仆从被诬杀人案而在致国王埃萨尔哈东或阿淑尔巴尼拔的信中提到:“尽管国王已裁判了他们的案件,但是,没有人补偿他们任何东西,他们担心他们的性命。现在让我和我的兄弟到国王面前控诉他们,让国王做出他想做的裁决!”  除了国王外,亚述帝国的朝廷大臣也可以充任王室法庭的法官。古巴比伦时期,一些王室法官被称为“国王的仆从”(wardu šarrim,通常拼作ìr lugal),其中相对较为常见的是被称为mu érrum(拼作gal ukkin)和abi sābim(通常拼作abi erén)的官员。abi ṣābim和mu érrum的确切意思不详,但是,二者的官职前面都有敬词awīlum,很可能属于王室的高级官吏。前者的主要职责在农业生产方面,包括农产品的征收和储藏,还处理与没有依附王室人员的关系以及某些公共事务;后者主要关注农业生产活动,直接介入王室土地的耕作。  除了朝廷大臣,古巴比伦时期的王室法庭还有专职的“王室法官”(dayyān šarri,通常拼作di─kulugal)。“王室法官”隶属于国王,很可能由国王遴选、任命,他们经常赴西帕尔、拉尔萨和基什等城市审理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像受国王指派的巡回法官。王室法官既可以自行组成王室法庭,也可以与其他类别的法官一起联合审理案件。  亚述帝国时期,充当王室法官的朝廷大臣主要是“萨尔提努”(Sartinnu)和“苏卡鲁”(Sukkallu)。“萨尔提努”通常意译为“大法官”,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不过,他也像其他朝廷重臣一样兼管帝国的军政事务。“苏卡鲁”通常意译为“大维齐尔”,主管巴比伦尼亚事务,也兼管帝国的军政事务,并与“萨尔提努”一起审判案件。据亚述帝国的庭审笔录,“萨尔提努”和“苏卡鲁”既可以独自审理案件,也可以联合审判案件,还可以联合其他官员审判案件。  国王有时委派“萨尔提努”和“苏卡鲁”去审理向国王申诉的案件。巴比伦官员纳布-巴拉苏-伊科比(Nabû─balassu─iqbi)因受到侵害而致信国王埃萨尔哈东,他在信中提到:“在派遣国中的‘萨尔提努’和‘苏卡鲁’时,国王(要)命令:‘在我的国中进行公正和正义的裁决吧!’”有时其他官员还将案件提交“萨尔提努”和“苏卡鲁”审理。五个盗窃犯被带到两个国王的侍卫(ša qurbūti)和他们的一位副手(šaniu)面前接受审判,他们却命其赴尼尼微城接受“萨尔提努”和“苏卡鲁”的审判。由此可见,“萨尔提努”和“苏卡鲁”在亚述帝国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堪比古巴比伦时期的“王室法官”。  亚述国王有时还派遣身边的侍卫赴各地审理案件。埃萨尔哈东时期,阿拉帕哈总督抢夺了一个疑似为术士的财产,受害者本人可能无暇顾及,他的管家(rab bīti,拼作lú. gal é)萨拉亚(Şallaya)与文书阿萨鲁希-埃莱什(Asaluhhi─erēš)联名致信国王进行控诉:“国王还不知道吧,总督已挥霍了我们的主人的家财。阿拉帕哈总督夺走了国王赐给我们主人的礼物。愿国王我们的主人知晓:我们主人的家财已经被挥霍光了。国王知道我们的主人没有(时间)与他的诉讼对象理论,我们进行诉讼时,他就迫害我们。请国王从随从中选派可以在国王面前讲述我们的事的人,请给他的仆人派来一位可以处理相关财产案件的侍卫!”在向国王埃萨尔哈东汇报完观察星相情况后,术士巴拉西(Balasî)在信中控诉了朝廷重臣“拉布-沙克”(rab šāqê)的仆人侵占其土地的情况:“我在‘拉布-沙克’的行省有仆人,那里有(我的)耕地和果园。垂涎我的果园‘拉布-沙克’的奴仆霸占了我的果园,赶走了我的仆人。从被驱赶的那一刻起,他们异常恐慌,很快就不见了踪影。愿神灵不要抛弃我!愿国王可怜我的仆人!请给我委派一个侍卫,让他给我主持公道吧!”瑏瑠可见,亚述国王的侍卫也可能扮演“王室法官”的角色。  古代两河流域的行省制度发展并不均衡,与之相对应,有关行省法庭的材料分布也不均衡,其中乌尔第三王朝时期(Ur III,约公元前2112-前2004年)行省诉讼的材料最为丰富。舒尔吉(Šulgi,约公元前2094-前2047年在位)统治时期和阿马尔-辛(Amar─Sîn,约公元前2046-前2038年在位)初年,行省审判权由包括行省总督(ensí)在内的总督府的人员行使,而阿马尔-辛以后,除了上述人员,出身于城乡各种职业集团的行省官员也在行省法庭审判中扮演重要角色,不过,他们的任期非常短。亚述帝国时期,行省是亚述本土最基本的行政管理单位,在国王对地方的管理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涉及行省法庭的诉讼材料非常稀少,目前已知提及行省诉讼的材料是阿淑尔行省的一份破损的和解协议,行省总督在其中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因此,亚述帝国行省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可能不太突出。  城镇基层法庭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古代两河流域有关基层法庭的材料分布并不均衡,其中古巴比伦时期基层法庭的材料最为丰富。除了专业法官外,古巴比伦时期,基层法庭的法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市长(rabiānum)、地方行政长官(šāpirum)和“剃头官”(gallābum)等城镇官员,另一类是城市(ālum,拼作uru)、议事会(puhrum)、长老们(šībūtum)、区(babtum)、士绅(awīlū)和商会(kārum)等机构。城市、议事会、长老们、区、士绅和商会等机构往往由地方上层人物组成,可见,地方上各种势力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审判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亚述帝国时期,基层法庭上既没有专业法官,也不见基层机构,最常见的是市长(hazannu)。亚述帝国的城市市长通常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在尼尼微和古扎纳(Guzana)的三桩诉讼中,充当法官的是风雨神阿达德,而阿淑尔城的诉讼案则由阿达德神庙总管(šangû)充任法官。相关庭审笔录并没有提及风雨神阿达德审理案件的详情,很可能由阿达德神庙总管操控。与市长一样,神庙总管也由国王任命,也要对国王负责。神庙总管也可以说是一类官僚。  总之,亚述帝国的专业法官和代表地方势力的基层机构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司法审判主要由国王、朝廷重臣、国王的侍卫和市长等行政官员完成。亚述帝国的官员通常由国王任命,自然要对国王负责,审判主体的行政化意味着国王对司法审判控制的进一步强化




二、审判方式的行政化


  伴随着审判主体的行政化,亚述帝国审判方式的行政化色彩十分明显,主要体现为法庭规模、庭审笔录的内容、判案的术语、法庭宣誓和审判地点等五个方面。  与古代两河流域的多数时段相比,亚述帝国法庭的规模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于材料的局限,古代两河流域法庭的组织原则尚不得而知,但是,除了神灵和国王可以独自审判案件外,即使官员充任的兼职法官,也往往需要其他官员和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拉格什(Lagaš)和乌马(Umma)两省的法庭通常由3位法官组成,一般由总督主审,总督府的官员陪审,专业法官有时并不是必需的成员。古巴比伦时期,除了国王可以单独审判案件外,其他各级法庭往往由各级官员、基层机构和专业法官组成规模不等的合议庭。  亚述帝国时期,法庭的规模大幅度缩小。上文提到,一些契约的非诉条款明确规定:“法官将不会审理他的案件”,这里的法官用的都是单数形式dayyānu(拼作di─kud),而非复数dayyānū(拼作di─kud meš),搭配的动词išemme也是šamš第三人称阳性单数形式,这意味着法官只有一位。根据庭审笔录,亚述帝国的多数案件由一位官员审理,其中最常见的官员是各城的市长,其次为“萨尔提努”和“苏卡鲁”。上文还提到,两名侍卫和他们的一位副手曾将一桩案件移交“萨尔提努”和“苏卡鲁”审理,上述三位官员组成的法庭是迄今为止庭审笔录中可见的亚述帝国最大规模的法庭。法庭规模变小,没有了陪审法官的制衡,主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增大。  亚述帝国庭审笔录的格式也发生了变化。古代两河流域的各个时段留下了数量不等的庭审笔录,主要记录庭审的流程。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拉格什行省和乌马行省的庭审笔录记载了庭审的各个环节,通常以叙述的形式,逐项概述案件审结的过程。M. 罗思认为,古巴比伦时期的庭审笔录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讲述故事,庭审笔录分为诉讼者的口头陈述、庭审活动、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概括、出庭的官员和证人、审判日期和有关人员的印章等七个部分。  然而,亚述帝国的许多庭审笔录往往篇幅简短,大多不是记录诉讼的过程,只是记录了诉讼的某些环节。其中被R. M. 亚斯归类为dēnu的文件是亚述帝国最典型的庭审笔录,它们不仅简短,而且通常以第三者的口吻记录,没有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对话。因此,一些文件可能是法官所做的裁决,而另一些可能是诉讼双方在法官的调停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亚述帝国的庭审笔录中,充当法官的官员俨然成为诉讼的主角。  与古代两河流域的其他时段相比,亚述帝国庭审笔录中描述法官判案的术语与众不同。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庭审笔录中,法官审理案件的表示方式也较为固定,最初多用“审理案件”(dīnam šūhuzu)来表示,汉穆拉比之后多用“调查案件”(awatam amāru)来表示。上述词组强调的是审判行为。然而,在亚述帝国的相关文件中,法官断案表示为dēnu emēdu,意思是“做出判决”。这个词组中的动词emēdu在法律语境中不仅可表示法官所做的判决,而且可以表示他们对罪犯实施的惩罚,因此,这个词的强制性比较突出,将充当法官的官员的权威体现得淋漓尽致。  亚述帝国的庭审流程也发生了变化。虽然古代两河流域的庭审差别很大,但是,法庭宣誓往往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庭审笔录记载,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拉格什和乌马的庭审的诉讼人员往往以国王的名义发誓不得再返回法庭,也就是再次进行诉讼。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古巴比伦时期的诉讼人员也需要在法庭上宣誓,他们也发誓“不得反悔”(ul tuāru,字面意思是“不得返回(法庭)”)、“不得再诉”(ul ragāmu)。然而,亚述帝国的多数dēnu的文件却只字未提庭审过程中的宣誓环节。迄今为止,亚述帝国仅有一份庭审文件提到了“和解”(šulmu)条款:“他们和解了,双方都放弃了(再诉)”(šulmu ina birtušunu utturu issi pān ahēíš)。亚述帝国的“和解”条款类似于其他时段的宣誓不再诉讼。亚述帝国dēnu的文件中宣誓环节的缺失,大概源于法官所做的裁决的强制性,当事人不敢质疑,非诉条款似乎就没有必要了。  亚述帝国的诉讼地点也可能发生了变化。直到新巴比伦时期(公元前626-前539年),两河流域才出现了专门用作审判的建筑(bīt dīni)。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到古巴比伦时期,诉讼人员和证人往往在神庙指众神起誓,古巴比伦时期的许多案件在太阳神沙马什的埃巴巴尔(Ebabbar)神庙中审理。在古代两河流域,城门不仅仅是出入城市的地方,而且是祭祀神灵的神圣之地、安放国王纪念碑的场所、公众巡游的场地、国王公开露面的地方、公众集会的场所、司法审判活动的地点、实施刑罚的地方、物资交易的市场和社会管理的地点。古亚述时期,阿淑尔城的阶梯门(mušlālum)是七位神圣法官履职的场所,当时的阿淑尔城居民可能也像神圣法官一样在城门审判案件。  然而,亚述帝国却没有一份提及在神庙或城门审理案件的庭审笔录。一桩命案的赔偿金交付记录提到:“阿淑尔-杜如-乌苏尔(Aššur─duru─usur)在宫廷文书(bīt tupšarri ēkalli,拼作é lú. a. ba é. gal) 的官署里为他的儿子舍鲁布(Šēlubu)足额交付了80米那(mina)铜……”亚述帝国的庭审笔录显示,当时比较注重案件的裁决及其执行,命案的赔偿金赔付应该是案件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述案件有可能在宫廷文书的官署中进行审判的。上文提到,亚述帝国断案的法官主要来自各类官员,加之,很多案件仅仅由一位官员审理,不能排除相关官员在其官署中审判案件的可能性。  亚述帝国时期,法庭的规模缩小,有时甚至只有一位官员充当的兼职法官,省略诉讼中的非诉承诺,相关官员可能在自己的官署里断案,所做的判决与其所做的行政决定非常相似。与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稳定、法治相对健全的时段相比,亚述帝国的官员审判案件犹如处理行政事务




三、上诉的行政干扰

  虽然亚述帝国的官员像做行政决定一样审判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终审裁决,诉讼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不过,与古代两河流域的其他时段相比,亚述帝国时期的上诉时常受到阻挠。

  古代两河流域的诉讼当事人上诉的历史相当悠久。阿卡德王国(公元前2334-前2154年)时期的书信就已提到过诉讼当事人进行上诉的情况,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契约包含排除上诉至“大苏卡尔”(sukkal─mah)的条款。古亚述时期,城邦议事会和城邦首领负责受理安纳托利亚等地商业据点的上诉案件。古巴比伦时期,如果原告不满意法庭判决,他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他不满意第二次判决,可以上诉至国王。  从埃萨尔哈东时期起,亚述国王鼓励臣民检举官吏的不端行为,写给国王的书信中申诉冤屈和指摘各级官员过失的内容显著增加,其中一些信件涉及尚未处理的案件。因此,写给国王的检举信给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上诉的机会。但是,诉讼当事人向国王的申诉往往会受到多方限制。官员往往将审判辖区内的案件视为其分内之事,而不愿意诉讼当事人将案件上诉至国王。一位官员曾向国王抱怨道:“他向国王我的主人进行了申诉……如果他在我这里起诉,我应该审理完他的案件了。他应该来到我这里(进行诉讼),而不是诉诸国王。”  如果官员不希望辖区内的案件上诉至国王,他们可能会阻挠上诉信件的传递。亚述帝国时期,邮驿系统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维护和运营,官员有时会阻挠信件的传递。亚述国王曾询问一位巴比伦尼亚的部落首领没有回信的原因,他在回复国王的信中称:“我经常把我的信件发给王中王,可是有人不许我的信使快速到达国王那里,而是把他们遣散了。我一接国王的信就写了回信,并送给了国王。如果有人不传递它,国王不应该责备他的仆人啊。”无独有偶,一位星相术士因为写给国王的信被驿路传递信件的城镇退回两三次,于是请求国王出面干预:“(如果)路边驿站(的工作人员)把我的信件一个接一个传递,它(早)就送到国王我的主人手中了。(可是)我的信被从卡玛纳特(Kamanate)、安皮哈皮(Ampihapi)和……的城镇退回两三次了!请您向他们发布一道盖印的命令,他们应该一个接一个地传递我的信,(直到)送达国王我的主人。”如果申诉信件没有到达国王手中,自然无法进行申诉。  即使上诉信件到达国王那里,它们也不见得都能被国王看到。阿淑尔的市长们、城市文书、城市的“头面人物”(kaqqudū,拼作lú. sag. du. meš)以及城市居民曾联名致信埃萨尔哈东反对任命一位市长,但是,他们并没有收到回复,于是再次写信给国王称:“市长伊萨尔-纳迪(Issar─na'di)已经毁掉了内城(libbi āli,拼作uru─šà─uru)……他可是一个罪犯啊!我们已向国王我们的主人汇报过了。他为什么被任命为市长呢?如果他被任命为市长,您的仆人都要死了。我们给国王我们的主人送了两次信,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回信。我们要被迫害致死了,请国王我们的主人不要抛弃他的仆人啊!”无独有偶,一位巴比伦术士给国王的信也没有收到答复,于是又给国王写信道:“一个达库如(Dakkurian)人劫掠了我的财产,已把我的母亲和兄弟饿死了。我给国王我的主人送了一封关于他的信,可是并没有看到回复,我恐惧万分。”  相关人员之所以没有收到国王的回信,可能是因为宫廷文书并没有将他们的上诉信件读给国王听。上文提到,一位名为纳布-泽尔-凯提-莱什尔的术士曾因为国王委派处理其案件的官员不为其主持公道,而写信给国王埃萨尔哈东,他在信末恳请宫廷文书将其书信读给国王听:“啊,文书,无论您是哪一位,请(给国王)读这封信!请不要向国王我的主人隐瞒这封信!如果您在国王面前替我说话,贝尔(Bēl)和纳布(Nabû)将会在国王面前替您美言。”  上述情况表明,蒙冤受屈者向国王申诉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两重障碍,然而,他们一旦“宣布国王的命令”(amat šarri qabû或abat šarri zakāru),相关困难似乎就迎刃而解了。一位巴比伦尼亚术士在给国王的信中写道:“关于与库塔(Kutha)的指挥官阿沙莱杜(Ašarēdu)(的案子),乌尔达-古拉(Urda─Gula)的仆人阿淑尔-埃莱什(Aššur─ereš)和贝尔-伊丁(Bēl─iddin)宣布国王的命令,国王我的主人听到以后,就把他拘捕了,可是却没人来裁决他与他们的案件。如果国王为主人同意,命令他接受审判,让他在车夫……总督和市长萨西亚(Sasiya)或忠于国王的人面前接受审判……”阿淑尔-埃莱什和贝尔-伊丁“宣布国王的命令”,于是引起了国王的注意,被告因此被拘捕了。  一位官员的儿子想弄明白父亲的死因,也提到了“宣布国王的命令”。宫廷文书乌伯如-纳布(Ubru─Nabû)曾经致信埃萨尔哈东,建议国王亲自审理这桩案件:“征兵官阿拉米什-沙尔-伊拉尼(Aramiššar─ilāni)之子舒马-伊鲁(Šumma─ilu)宣布国王的命令,称:‘我的父亲死在了敌国,他麾下的五十人却带着他们手中的12匹马回来了,他们(现在)就逗留在尼尼微附近。我对他们说:“我的父亲死了,你们为什么抛下国王的侍卫而跑回来了?”’我现在就把他们送到国王我的主人面前,请国王我的主人讯问,让他们告诉国王我的主人缘由。”  不仅如此,“宣布国王的命令”者还可以获得觐见国王陈述冤屈的机会。一位巴比伦官员在给埃萨尔哈东的信中写道:“什拉库(širaku)祭司总管阿哈-伊迪纳(Aha─iddina)、贝尔的农夫巴拉图(Balaṭu)以及国王的亲信(qīpu)的马夫贝尔-乌沙里姆(Bēl─ušallim)和纳布-埃里巴(Nabû─eriba)宣布国王的命令,(于是)我把他们送给国王,让国王听听他们要说什么。可是他们告诉我:‘当两个宦官逃离亚述时,国王的亲信把他们藏在自己家里,现在他已把他们送到了波尔西帕(Borsippa)。’我无法动用自己的权力将他们从波尔西帕带出来,如果国王我的主人同意,让一位国王的信使跟他们一起来,在他们闻讯逃到其他地方之前,将他们从他们住的地方带走。”一位官员在给埃萨尔哈东的书信中建议:“关于那些‘宣布国王的命令’的人,请国王不要耽搁啊!让他们来并大胆说出来,请国王亲自知晓他们的案子!请国王任用令他满意的人,远离不能让国王我的主人满意的人!”  更有甚者,“宣布国王的命令”者不仅可以摆脱牢狱之灾,而且有机会到国王面前陈述案情。辛纳赫里布时期,尼普尔总督和征兵官曾联名致信国王,汇报了一件罪犯从狱中脱逃事件:“拉拉克(Larak)人巴里基-伊尔(Bariki─il)从拉拉克的监狱脱逃以后,在民众集会上宣布国王的命令,现在我们把他送到国王我们的主人那里,国王可以(亲自)询问他。”对罪犯而言,“宣布国王的命令”犹如一道特赦令,不仅可以免除其牢狱之灾,还能获得觐见国王的机会。  上述信件表明,诉讼当事人“宣布国王的命令”,相关官员不得不让国王关注其案件,或者送其觐见国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国王命令的确切内容尚不得而知。不过,从相关语境来看,“国王的命令”的主旨应该是诉讼当事人恳求国王主持公道,因此,有学者将“宣布国王的命令”意译为“呼吁国王干预”,或“援引向国王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宣布国王的命令”就可以让有关官员屈服表明,这个举动威力巨大。  除让国王知晓案件或送当事人觐见国王外,“宣布国王的命令”还可以维护自己免赋役的特权。伊萨那(Isana)行省副总督在给国王的一封信中写道:“我们正在征收巴如库(Barruqu)和涅尔伽尔-阿沙莱德(Nergal─ašarēd)通常(应交)的谷物税,贝尔-阿普里-伊迪纳(Bēl─apli─iddina)却现在驱逐了(征税国王的)亲信。(也许)国王我的主人会问:‘侍卫不享有免赋役(特权)吗?’根据国王的命令(占有)耕地者必须证明(自己的)耕地享有免赋役(特权)。……巴卡尔(Baqar)城的……宣布国王的命令,称是免赋役的。”根据一封书信残篇记载,一个人也“宣布国王的命令”去维护免赋役的特权:“我给驻扎在……的……分配了耕地,并委派了一位宫廷仆从去指挥他们。(可是,现在)塔尔迪图-阿淑尔(Tarditu─Aššur)却驱逐了他。他宣布国王的命令,称:‘国王已免除了我的耕地(的赋役)。’”  亚述帝国时期,一些祭祀中心城市居民的赋役、一些官僚和神庙地产的赋役以及一些士兵的税负被国王豁免。其中,萨尔贡二世曾颁布敕令,免除阿淑尔居民的赋役。多位国王给神庙和臣僚颁布免除地产赋役的诏书。相关人员在维护自身免赋役特权时宣布的“国王的命令”很可能是国王在免除有关人员赋役时发布的命令。赋役豁免并非一种普惠全体臣民的政策,而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是统治者利用经济手段维护政权的一种策略。  上述“宣布国王的命令”的上诉者不是官员,就是官员的仆从,并没有普通的平民,这与“宣布国王的命令”维护自己免赋役的特权者类似。虽然有关人员“宣布国王的命令”,就可以将有关官员设置的上诉阻碍化为无形,从而打开了上诉之通道,“宣布国王的命令”可能也是国王赋予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因此,凭借国王赋予的特权获得上诉机会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亚述帝国时期,只有国王有权处理上诉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时常受到有关官员的重重阻挠,依靠国王赋予的特权,相关案件才可能被呈送国王,或者获得觐见国王陈述冤屈的机会。在法治健全的时段,上诉原本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然而,由于行政官员的阻挠,亚述帝国的上诉变成了少数人享有的特权



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于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稳定、法治较为健全的时段,亚述帝国司法审判的行政化比较突出,在审判主体的构成、审判方式和上诉等方面均有所反映。在亚述帝国的法庭上,既没有专业法官,也没有代表地方势力的基层机构,只有国王和各级官吏行使审判权。亚述帝国的合议庭规模显著缩小,一些案件甚至由一两位官员审理。行政官员判案的程序简化,判决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官员所做的判决堪比行政决定。虽然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能向国王申诉,并且在上诉时往往遇到重重障碍,只有官员及其依附人员凭借“宣布国王的命令”才能达到目的,上诉变成了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亚述帝国时期,司法审判完全掌握在国王和行政官员手中,成为行政权的附属品。

  目前发现的亚述帝国庭审记录集中在公元前680年至公元前621年,也就是帝国形成以后,与以加强中央集权为目标的国家管理方式的变革基本一致,是亚述帝国国家管理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古代两河流域的专业法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是,作为专业法律人士,他们是法律知识的载体,并不一定直接听命于国王。古代两河流域的基层机构往往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代表地方势力,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远不如行政官员易于操控。然而,亚述帝国的行政官员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是国王管控国家的工具。将专业法官和代表地方势力的基层机构排除出法庭以后,国王和行政官员垄断了司法审判权,国王通过官员就可以掌控司法权。在审理案件时,行政官员简化审判程序,以行政手段处理案件,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强化的主要体现。  亚述帝国的行政权向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法治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除了古巴比伦时期的“王室法官”外,古代两河流域的专业法官一般不能独自审理案件,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可高估,但是,专业法律人士是法治精神和原则的维护者,他们在法庭上现身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谓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与之类似,代表地方势力的基层机构一般也不能独自判案,在断案过程中不可能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相关人员加入合议庭也有利于法治原则的贯彻。虽然古代两河流域制定了多部成文法,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法官依据法典规定断案的案例,各地的风俗习惯、以往的判例以及国王的敕令才是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据。相对于国王委派的官员,基层机构的组成人员更加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过往的判例,他们加入合议庭有助于依照本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案例判案,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破坏了法治的精神和原则,相对于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稳定、法治健全的时段,亚述帝国诉讼的行政化可以说是法治的倒退


 

本文作国洪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原文载《世界历史》2021年第5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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