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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监管如何长出“牙齿”

2015-08-13 按蓝字加我好友 赛先生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在我国有所泛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尽管我国不同部委也出台过相关规定,但仍存在种种缺陷。这些规定大多仅仅倡议“要怎么做”,而对于“不能做什么”“如果违规将得到何种惩罚”等却缺乏清晰描述。除此,这些规定也缺乏广泛的适用范围,并不具备类似法律文件那样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历经30多年,美国逐渐摸索出适用于全美学者和学术研究领域的不端行为监管体系,其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北大教授昌增益与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在本文中呼吁,我国的政府部门及学术界须共同努力,尽快制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昌增益(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王志珍(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学者”可以定义为一个具有特定专业技能、学识水平、创新思维,并能在相关领域提出引领社会潮流之思想的特殊群体,包括了科学家、社会学家、思想家、哲学家、史学家等等。学者肩负着揭示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供求真辨伪理性科学精神的重大责任,这些特性也决定了学者大多是诚实可信的。学者在开展学术活动过程中的任何不诚实乃至欺骗行为皆被看做是学术不端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学术群体内部不可容忍,公众也不会接受,所以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出现,必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探索自然规律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具有自我纠错的能力,也就是说科学知识库里掺入的任何错误内容,不管是无意的还是有意的,最终都会被发现和纠正。因此,科学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本该稀有,但在科学研究变得日益功利化的今天,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我国也不例外。


在美国,自1981年国会举行关于学术不端的第一次听证会到2000年政府颁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这大约20年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在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进行了长期摸索。尽管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究竟有多普遍”“到底该由谁来监督、控制和调查”等问题多有争论,但最终形成了一套被广泛认可的、全国统一的监控政策和处理措施,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长达20年的政策探索


在联邦政府的政策形成之前,美国的多个研究经费管理机构和学术团体都颁布过自己的条例,包括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科学院等。负责处理生物医学领域学术不端的“科学操守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简称OSI)最早于1981年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设立。为了扩大其管理范围并提高其权威性,1992年,“科学操守办公室”更名为“学术操守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简称ORI)并直接设立在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立卫生研究院的上级主管单位,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1]。这个办公室是美国政府委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机构之一,另外一个是美国科学基金会的督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他们定期将处理的案例公之于众。但因为对学术不端的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处理程序等,这两个办公室早期的工作经常困难重重,难以奏效。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相关部门相继开展学术不端管理条例的制定。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公共卫生署于1989年颁布了一个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条例[2],要求所有获得其资助的单位制定出一套监控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并开展学术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开设相关课程。美国科学基金会作为另一个资助科学研究的政府机构,也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科学与工程领域不端行为的条例,并于1991年做了重要修订[3]。上述两份条例的内容涉及学术不端的定义、处理流程以及惩罚措施等。两份条例都认为,被指控者所在单位为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负责和处理单位,并认为作为政府机构的上述部门,各自都有监督权和直接开展调查的权利。


但社会各界对于上述两个条例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论。为了梳理这些问题,美国科学院、美国工程院和美国医学研究院成立了一个由22人组成的“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小组,对此问题开展了调研,并于1992年发布调研报告[4]。但参与调研的成员主要为科学家,没有其他人员参与。随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专门创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学术操守委员会”,其任务是向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部长和国会提出一套具有普适性、法律严密性和可操作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特别是针对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领域),包括对线索提供者的保护机制等。国会对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规定如下:须包括3位科学家、3位参与处理过学术不端的行政人员、3位高等教育机构代表以及3位其他领域人士。最后的组成人员中除科学家外,还包括学术刊物的副主编、大学校长或副校长、法学教授、律师和伦理学专家等。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该委员会举行了15次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于1995年向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部长和参众两院提供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5]。


在“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小组和“学术操守委员会”分别提交的深度调研报告中,他们各自都提出了十几条供政府部门参考的建议[4,5]。为了拟定联邦政府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美国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由美国总统担任主任,成员包括美国各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通过设在白宫的“科技政策办公室”,于1996年专门成立了一个“学术操守小组”。该小组由美国国家宇航局的首席科学家担任组长,成员为来自美国农业部、能源部、国防部、国家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学项目资深主管人员。该小组很快在上述两个调研报告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的草案,先发到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机构,再发到其他政府机构、大学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美国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于1999年10月正式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征集公众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于2000年由总统办公室正式颁布生效。


统一而有约束力的全国政策


经过细致而广泛的调研和讨论制定出来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文件[6, 7],为美国处理全国范围内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统一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7]:(1)对学术不端的界定;(2)对学术不端的调查;(3)联邦政府部门和研究单位各自的职责;(4)公正和及时的调查程序指南;(5)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理措施;(6)其它机构的责任。


在该文件里[7],学术不端被定义为:在申请、执行和评审研究项目或在报告研究结果过程中的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行为,但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学术观点上的偏差。伪造被定义为“编造数据和结果并呈现在记录和报告中”;篡改被定义为“操纵实验材料、实验仪器或实验过程,或者改变、删除数据或结果,使得研究工作没有在记录中得到准确反映”;剽窃被定义为“在未给予合适的引用情况下将他人的学术思想、过程和结果或文字据为己有”。该文件对“学术研究(research)”所做出的界定是:包括科学、工程和数学所有领域中开展的基础、应用和实证研究。这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学、教育学、语言学、医学、心理学、社会科学、统计学以及涉及人体和动物个体的研究。其中涉及的“研究记录”包括源于科学探究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和结果的记录;它包括但不限于经费申请报告、纸质的或电子的实验记录、进展报告以及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等。


文件中特别强调以下内容[7]:(1)学术不端属于故意的、自我明知的和肆意的行为;(2)被指控者所在单位为开展调查的主要责任者,但政府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启动自己的调查程序;(3)研究单位的调查结果需向联邦政府机构汇报并核实;(4)处理过程主要分为立案、调查、处罚和申诉等各自相对独立的环节;(5)在处理过程中对线索提供者和被指控者都需进行保护,对相关内容需保密。


我国缺乏普适性政策与负责机构


目前国内的学术不端行为触目惊心。前不久,一个英国出版集团一次性撤销了43篇已经发表的论文,其中41篇来自中国,这令中国学术界震惊不已。尽管中国科协的科学道德委员会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但由于当前缺乏政府一级的权威性的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条例,也没有要求所有研究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程序的明确政策。调查和处理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所在单位的处理结果可能也轻重不一。


学术不端触及了许多问题,情况复杂、形势严峻。有的是因我国的学术评价体系存在缺陷而导致的,如对各类不同性质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不加区分地一律要求在大于某一影响因子以上的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SCI论文,而不是评价其具体创新科学发现的实质内容等;有的是因为学术风气不良引发的问题,如目前一些不良中介公司乘机推出的包括代写论文这样的难以置信的“服务项目”,由此形成问题严重的“学术腐败产业链”。因此,我们呼吁国内尽快制定出权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学术不端的政策条例,并同时成立权威的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府机构。


我国的不同部委尽管也出台过相关的规定(如《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但还存在种种缺陷[8, 9]。比如,这些规定大多仅仅倡议“要怎么做”,而对于“不能做什么”“如果违规将得到何种惩罚”这样的内容却缺乏清晰描述。这些规定也缺乏广泛的适用范围,也不具备类似法律文件那样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科技部于2007年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尽管规定了“不能做什么”,但其适用范围仅仅是那些大的科技计划项目,面不够广。


对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建设我国健康的学术氛围需要学术界、科研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联合努力,其中学术评价政策的导向也尤为重要。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学术不端行为监管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们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有关单位已经积累的经验(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部分大学),借鉴美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通过国务院或全国人大任命一个学术诚信条例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包括来自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大学等,既要有学者,也要有处理过学术不端问题经验的行政人员、法律专家、伦理专家、大学和科学院研究所的负责人等等。然后责成该委员会通过充分的调研(听证)起草出一份政府处理学术不端的条例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反复修订后最终形成规章条例,由国务院通过并颁布生效。


同时,笔者也呼吁设立一个附属于国务院的学术诚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术诚信的建设,特别是规范对大学生、研究生以及青年教师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包括设置正规的、必修的学术诚信课程),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防范;同时,通过有效处理已经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此外,还要严打制造学术腐败的非法中介公司。只有通过国家层面来制定政策和设置负责机构,我国泛滥的学术不端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日益壮大。但因为学术研究人员的队伍庞大,水平和素质差异甚大,同时,学术群体本身存在急功近利、利益驱使等因素的不良影响,导致学术不端这个本该稀有的现象出现了一定规模的泛滥,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美国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遏制学术不端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政府部门及学术界须共同努力,尽快制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适应于所有学术研究人员的规范文件,以防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学术不端的管理、查处与惩戒。


参考文献:

[1] Pascal, Chris B. The history and future of the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Scientific misconduct and beyond[J].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1999, 5: 183-198.

[2] Division of Public Health Servic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Responsibility of PHS awardee and applicant institutions for dealing with and reporting possible misconduct in science[Z]. 42 C. F. R. Part 50, 1989.

[3]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Misconduct i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inal rule[J]. Federal Register, 1991, 56: 22286-22290.

[4] 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 and Institute of Medicine. Responsible science: ensur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research process[M].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92.

[5] Commission on Research Integrity. Integrity and misconduct in research[R].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95.

[6] Fransis, Sybil. Developing a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J].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1999, 5: 261-272.

[7] Th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J]. Federal Register, 2000, 65(235).


(中国科协学术会刊《科技导报》(微信公众号ID:streview)授权《赛先生》同期发布。原文见《科技导报》2015年第15期,标题为《美国学术不端行为监管体系的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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