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有独生子女证的注意,这件好事马上要定了!
近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立足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回应当下热点问题。
根据《修订草案》,有患病住院父母的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带薪护理假、旅游景区老年人门票优惠年龄限制从70周岁降到65周岁、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
除此之外
还有哪些重大改变?
记者为您梳理
《修订草案》将《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修订草案》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养老机构应当积极联系其进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进行探望。
《修订草案》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修订草案》规定,社会优待方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参照前款规定实行减免优惠。鼓励各类旅游景区在执行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
《修订草案》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及其亲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定点范围。
《修订草案》规定,本省实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1004综合发布 来源: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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