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等“三项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7]31号,2017年11月27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法发[2017]31号,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RdtZouLC6I7cs41T8feVLA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法发[2017]31号,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2Yf98keutmgfWdEKL0W-jA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法发[2017]31号,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ZLecxgnb8d_0-1Met8rtv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三项规程”
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有助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三项规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对刑事审判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三项规程”过程中,立足现有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为着眼点,认真总结传统审判经验,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庭前会议规程落实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规程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不能因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更不能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规程对中央改革文件进行了细化,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为充分检验“三项规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6月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其间先后在浙江湖州、广东广州召开试点法院工作座谈会,到吉林松原、浙江台州、湖北黄石等地听取意见并观摩庭审,征求了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完善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试行“三项规程”,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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