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李锦莲案等来第二次再审:江西省检曾指出证据存在矛盾
——易延友——
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锦莲故意杀人案申诉代理人。
记者 | 谭君
来源 | 澎湃新闻
在被关押19年后,被指控投毒杀人的江西省遂川县人李锦莲,再次迎来了命运的转机: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最高法指定江西高院再审李锦莲案的决定书。
这已经是该案的第二次再审。经最高法转江西高院审查,江西高院曾于2011年决定再审该案,结果是维持原判。
“一个刑事案件再次再审,在刑诉史上极为罕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
这到底是一桩怎样的案件?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第一次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就曾指出该案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部分警察存在刑讯逼供可能等多个疑点。
被控投毒杀人,获死缓判决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园村发生了一场悲剧。村民肖某某家两个分别为10岁、11岁的儿子在路边捡到四粒毒糖,分食后死亡。警方经现场勘查,将凶手指向了曾路过案发地段并购买过鼠药的村民李锦莲,次日,李锦莲被带走接受询问,从此失去自由19年。
原审判决书称,被告人李锦莲与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1994年两人的奸情被肖某某丈夫的弟弟李锦统发现。1998年3月,肖某某提出与李锦莲断绝两性关系,李锦莲对此不满。1998年9月26日,李锦莲家的母猪和狗被人毒死,李锦莲怀疑李锦统所为。同年9月27日,李锦莲在遂川县城罗诗咏的店里买了四包“速杀神”鼠药,10月6日又在遂川县城买了十粒“桂花奶糖”,10月9日上午李锦莲去盘珠乡坛前村的内兄陈某家做客前,将部分鼠药放入“桂花奶糖”中重新包好后放进一个红色食品塑料袋中带在身上,接着带其儿子李某(7岁)去陈家作客。
判决书称,当天下午4点多钟,李锦莲与儿子从坛前返回,约6点钟左右到达本村大屋场三叉路口,该三叉路口离肖某某家不远,李锦莲以解小便之名要其儿子在路口旁等待,李锦莲则朝肖某某家方向走去,乘机把装有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不久,肖某某的两个儿子捡到并食用后均中毒死亡。
1999年7月,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锦莲不服上诉。江西高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李锦莲及家人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诉,2002年9月6日,江西高院作出(2002)赣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锦莲及家人继续
49 31790 49 15572 0 0 6177 0 0:00:05 0:00:02 0:00:03 6176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转江西高院审查,江西高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检方曾指该案证据存在矛盾
2011年9月14日,江西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中,李锦莲提出,本案只经过一个小时的现场勘验,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确定他为作案嫌疑人,相关证言可以证明肖某某带两个儿子先离开李帮冲家建房的工地,他后回家,没有作案时间;侦查机关隐匿了他的指纹和袁头仔10日下午的证言,严重违反程序;他没有作案动机,不满肖某某和他断绝关系和他家母猪、狗被人毒死怀疑是李锦统所为的事实,都不能成立。李锦莲称,本案没有一个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近两个月后的11月10日,江西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2011年的这次再审中,江西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已经不是单纯指控犯罪,还从另一方面论述了李锦莲构罪的证据不足。
江西省检察院称,“本案存在瑕疵:1、证明李锦莲犯罪的证据有不足和薄弱之处,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桂花奶糖’的来源不能从谢小玲处得到证实。”
江西省检察院还指出,本案证据存在矛盾。证人肖某某转述的被害人在死亡前说的“捡糖时卜辛香在大门口站”的证言,与卜辛香自称的证言存在矛盾。
江西省检察院在再审中指出的第三点有利被告人的意见是:不能排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检方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争议和不当之处。一审开庭时侦查员康唐生到庭作证否认存在刑讯逼供,李锦莲当庭也肯定康唐生没有对他刑讯逼供,而由于参与侦查审讯的人员众多,不能排除其他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在对李锦莲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之后,把李锦莲带到派出所和刑警大队二十多天连续审讯取得李锦莲的有罪供述。”
江西检方还称,对李锦莲儿子李某询问的地点不符合刑诉法第97条的规定,时间从当年12月8日到12月10日,违反了刑诉法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李某当时年仅7岁许,在场人是李某的婶婶郭兰香,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当时李某的父母不能到场,但是李某的奶奶和成年的姐姐能够到场,公安机关却要郭兰香在场。因此希望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
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锦莲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锦莲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该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08)赣立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和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李锦莲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改判无罪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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