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休假时,能把双休日计算在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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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某食品加工公司的职工。今年他在休年休假时,单位把双休日也计算在内了,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郑某想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
解 答
笔者认为,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要看单位实行什么工时制。如果该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就不合法;如果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则在工时计算周期内,将双休日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是合法的。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在工时计算周期内,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只要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可。
与此同时,工时计算周期内,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均视为提供了标准劳动(每天8小时),计算为工时,因此也同样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
因此,实行经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工时计算周期内,劳动者休年休假时,把双休日也计算在年休假时间内,是合法的。
依 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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