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赢位来丨第26期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答案是……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又将迎来一个美好的双休日,提前祝大家周末愉快。上期的“川赢位来.就业政策周历”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劳动合同里面是不是一定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律知识。本期,我们继续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另一些规定,祝愿大家在职场上一路坦途。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约定过试用期,当劳动者岗位变换、续订劳动合同时,该用人单位不能再与这位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就是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所以试用期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可以看出,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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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日报全媒体
编辑:刘 点 校对:徐文杰
审核:杨 郡 终审: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