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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探索和现实障碍

2016-12-15 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导读:虽然有了“e租宝”事件,但业内仍然有专家及企业不断探索融资租赁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发展之路,本文根据现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及互联网金融,设计了几种业务模式,并将发展所要面对的现实障碍罗列出来,供目前正在探索的企业参考。



我国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基础

2006年以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迎来了高速增长,无论是行业资产规模还是机构数量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

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以下问题:


(1)业务模式单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达 75%,远高于其他国家。


(2)资金来源单一,由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资金源自银行信贷,一旦融资租赁公司面临大量坏账,其风险极易传导至金融系统,对我国的金融系统安全造成隐患。


(3)租赁渗透率低,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不足5%,远低于15%~20%的世界平均水平;


(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环境仍然落后,在法律、监管、会计、税收方面均存在严重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


因此,如何提高租赁渗透率及控制风险,则尤为重要。




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设计

互联网融资租赁是指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为承租人使用设备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方案,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的产物.本文设计讨论一下具体业务模式:


(一)基于O2O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


基于O2O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线下租赁业务的同时,将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或者业务的某些环节,通过互联网技术或者平台予以实现,形成一种线上与线下结合的业务模式, 即O2O模式。互联网平台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中可以对接如下多个业务环节。


第一,业务来源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拓宽业务来源,并且实现租赁业务申请的在线受理。


第二,业务处理的互联网化。一方面可以借助风控和评级模型进行在线处理标准化项目,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在线审批。


第三,设备购买的互联网化。在项目审批完成后,完成租赁物的在线购买和在线投放。


第四,租后管理的互联网化。在租赁物完成投放后,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租后管理,提高对租赁资产管理的效率。


对于一些难以实现全部在线完成的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则仍然可以借助其线下团队完成部分交易环节,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

(二)基于在线投资的互联网融资租赁


基于在线投资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资金方面的合作。并且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 主要分为债权转让和众筹两种模式。


1.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将已经形成的融资租赁债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给互联网投资者。


租赁债权可以划分为若干份, 投资人根据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债权收益。

为了满足我国投资人的风险偏好,融资 租赁公司会对债权提供回购担保或者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这种方式最基本的特点是租赁债权在先,在线投资在后。

2.项目众筹模式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债权与物权的结合,那么基于债权的众筹模式就可以被租赁公司所应用(图3)。一方面,租赁公司可以成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融资方,利用互联网平台融资;另一方面,投资人可以根据投资意愿选择不同项目,明确资金的流向,可以降低投资人与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业务模型最基本的特点是在线投资在先,租赁债权在后。


除了租赁债权和投资先后顺序的差异,众筹模式主要涉及新设备的投资,主要形成的是直租项目的债权,有助于提高我国租赁市场中直租业务的占比。售后回租实际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纯资金业务,不仅无法从实质上提升承租人的生产效率,也难以控制资金流向。


因此债权转让,尤其是售后回租项目的债权转让方式,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比较严格的资信审查,确保承租人对资金的安全使用。相比之下,众筹模式则更加适用于融资租赁项目。


(三)基于资产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获取租赁物使用权,并通过对租赁物的运营获取收益。收益是承租人的还款来源,也是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反映租赁物的物理状态,还能体现出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是整个项目风险度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可引入租赁资产运营,如图4所示。


基于资产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构建了一个由资金流、信息流组成的双重回路,具有以下优势。


1.租赁资产运营状态的披露可有效提高出租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的预测能力。


2.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有效管理的抓手,不仅可以实时掌握资产的运营状态,还可以对租赁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实时评估,有助于提高出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


3.在互联网平台对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进行披露,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委托代理成本,缓解投资人与被投资标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从互联网产品的角度而言,信息互动可以提高投资人对该产品的投资体验。


4.资产运营状态的发布,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互联网平台的访问频率,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和平台价值。


5.租赁资产运营的信息管理也是发展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基础。


(四)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


互联网融资租赁与物联网、大数据的结合是对资产运营模式的进一步推广和探索,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某细分行业的供应商合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并且对大量的租赁资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对于出租人而言,除了承租人的租金收益,还增加了数据服务的收益。而这种大数据模式的可行性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第一,随着技术进步,大量的具有信息收集和发送功能的装备将会越来越多地被承租人采用,构成了大数据信息来源的物质基础。


第二,融资租赁对产品销售具有明显的促销作用,尤其是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设备供应商合作,可以取得大量的客户基础,扩展了数据来源的广度。


第三,融资租赁公司是大数据的所有者,拥有对大数据获取商业价值的权利。同时也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大数据领域商业模式的不断开发。 这种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垂直于细分行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的合作,可以迅速占领细分市场;


(2)物联网的构建可以提高出租人对细分行业信息的掌握,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评估承租人的信用风险;


(3)大数据服务收益实质上可以由出租人、承租人、投资人分享。在提高了投资人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承租人的成本。

“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八个现实障碍

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同属当前发展异常迅猛的两股势力,又因它们分别在资金端和项目端提供大量机会,彼此间可相互依赖、借以造势,所以两者的结合似乎顺理成章。


按支持者的描述,“互联网+融资租赁”基本运作模式如下:融资租赁公司负责甄选适格承租人并与之签约、购入租赁物;P2P平台负责资金的借贷流转;民间投资者通过平台出借资金,同时取得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项目收益权和租赁物所有权,当项目正常运转时可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获取收益,而当项目出险时也不用担心,还有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和租赁物物权的双重保障。投资人风险可控,四方合作共赢,还成功促成低成本资金流向中小型企业,支持实体行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然而,这个“貌似完美”的模式,却经不起仔细推敲,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


障碍1、“自融”问题难撇清


标准P2P模式中只存在出借方、借款方和网络交易平台这三方主体,而“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却多出了一方,即融资租赁公司这个项目平台。民间融资通过交易平台汇集,但并不直接流向承租人,而是汇入项目平台再分配,这就造成了两个平台的关系夹缠不清。以某zu宝模式为例,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据此可知两个平台是共用一套人马:业务和风控团队在融资租赁公司,P2P平台只负责产品研发和销售,且两者共同受控于一个决策层。这样的模式下,民间融资全部流入交易平台背后的操控者,平台应有的项目筛选和风控职能被借款人自行接管,因而严重触碰了P2P红线之一的“自融”问题,这是当前政策所不容许的。


障碍2、独立平台难推行


如果某zu宝模式行不通,可否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交易平台,并向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开放呢?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虽然回避了“自融”问题,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首先,要想做到平台独立,就要建立隶属于平台自身的风控体系,且要专门面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熟悉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特点,有能力对跨领域、跨行业的承租人和项目进行甄选,这对于新兴的P2P平台而言难度过大。


其次,真正独立的前提是交易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分别进行项目尽调和评审流程,但这样在时间、成本上必然翻倍,这是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难以承受的。


最后,还要考虑单个主体违约对整个平台的影响。如果一个平台投放10家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其中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风险,就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平台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这个问题并无更好的解决办法。


障碍3、资金错配难解决


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短则一年,多则三、五年,租金通常按还租期数等额拆分,如果设定的租赁期限过短或先还息再还本,都有被法院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风险;而当前在售的P2P产品一般都是1-6个月,再长则鲜有人问津,并且还款方式也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这就造成项目和资金两端的期限与还款方式都无法匹配,极易形成平台推介的项目信息虚假和资金池问题,因而再次触碰政策红线。


障碍4、融资成本难接受


融资租赁实现良性发展的正途是将低成本资金向实体行业输送,如果融资成本过高,甚至超过多数实体企业的净利润率,这将大幅缩窄客户选择范围,同时造成投资风险大增。P2P网贷平台经过数年发展,融资成本虽然有所下降,但依然远高于银行、证券等其他募资途径。因此,P2P渠道本身已使很多实体企业难以承受,何况还要考虑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各自盈利指标下的双重附加成本。


障碍5、双重保障难实现


按支持者的自我宣传,当项目出险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为担保,更有租赁物资产这一“硬通货”,可以说是双保险。然而了解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的人都清楚,由于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掌控,在当前司法执行难的大环境下,租赁物的回收、处置和变现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都是一大难题,更何谈对民间投资者的保障?而唯一仅剩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一途,实际并不比具备相应资质的担保公司更加令人放心。


障碍6、资金去向难解释


融资租赁公司募集来的资金看似是用在了承租人身上,但细究起来,“此款”非“彼款”。按前述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享有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债权的前提是已经完成放款流程。当民间投资者出资时,资金流向并不是承租人而是融资租赁公司,后者再以该笔资金投向何处,民间投资者事实上无法监控。正是由于借款人和还款人不同一,造成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障碍7、风险偏好难匹配


融资租赁模式并不是一次性短期融资,在漫长的租赁期内承租人在某个时段可能出现暂时性危机甚至部分逾期,遇此情况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宣布租金加速到期,而是设置关注期,根据时势选择最佳解决途径。但在当前阶段,P2P平台的民间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严重不足,或因亲朋招揽,或受高息利诱,一遇负面消息会想尽办法撤回资金,很难客观、冷静地分析风险,更无法做到同融资租赁公司共进退。因此,融资租赁模式并不适合P2P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障碍8、交易信息难公开


在当前中国,融资租赁模式之所以被很多企业接受,其中一大因素是它的隐蔽性。但一家正规的P2P平台若对民众推介项目,至少要公布承租人名称、租赁期限、融资金额、利率等基本信息,必要时还要对承租人主营业务、项目概况、资金用途和担保措施进行披露。但问题在于,如果是承租人自己借款,披露信息理所当然,但实际借款人是融资租赁公司,后者披露前者及其项目信息,事先要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将违反合同保密条款。从这个角度而言,有相当一部分项目会受此影响而难以推向交易平台。


总之,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都是我国新兴产业,其自身发展尚不成熟,行政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法律与政策导向急需明确。在两个业务领域发展水平均比较低的情况下,生硬地将二者相结合,必然产生一系列的矛盾。或许个别融资租赁项目能够克服本文所述重重障碍,但这绝不应是整个融资租赁业界费心寻找的那片“新蓝海”。



来源 :朴觅鑫金融地产HR专业咨询公司(pumixin)整理于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海坛特哥


(来源:朴觅鑫金融地产HR专业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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