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民告官不见官?最高法新司法解释确保“告官须见官”
最高法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这意味着,今后在“民告官”案件中,“官”要应诉出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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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却往往“不见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其中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很多行政机关因为法治意识不是很强,或者出于工作确实很忙、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出庭,存在所谓的‘告官不见官’。”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2015年4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而本次《行诉解释》则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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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案件负责人须出庭
《行诉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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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合法可提建议
“民告官”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这样的“红头文件”究竟怎么审查?《行诉解释》明确,法院发现“红头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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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介绍,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
“不是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随便告政府的。如果大家都无限制告政府,政府的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江必新说。
《行诉解释》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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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研究咨询等行为不可诉
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对此,《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江必新解释说,该司法解释以“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是法院不受理的行为,“除了规定的这些行为之外,都是要受理的。”
根据《行诉解释》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做的行为,例如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照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同样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中。
来源:北京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