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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上的保本=监管中的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提供增值税缴纳新的解决方案(附笔记)| 定增并购圈

2017-11-27 赵国庆 定增并购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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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活动报名,请联系岳女士(18210082571,同微信)、刘女士(18210082190,同微信)。更多详情请致电官方电话 010-88975580

导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保本收益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非保本服务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如何界定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呢,这个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肯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2月份发的财税〔2016〕140号文中给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应该来讲,140号文说得还是比较明确了,就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就是看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全部可收回的,属于保本,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承诺本金到期全部可收回的,算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当然,这里我们首先要排除一个误区,不是所有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都看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这种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贷款服务”中明确列举的,则不看保本还是非保本,都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比如债券利息收入,这个明确是在36号文“贷款服务”列举范围内的,你不能说债券也可能违约,不偿还本金,所以也是非保本,这个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只有不在36号文“贷款服务”列举范围内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纳税才看保本非保本。比如,你说股息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基金分红要不要缴纳增值税,这个在原来营业税下就没有文件规定,但大家都没有交。现在到增值税下要不要交呢?有了140号文,我们就有法可依了。因为股息所得和基金分红不在36号文“贷款服务”列举范围内,因此是否要交税就看他保本还是非保本。根据140号文规定,股票投资非保本,基金投资只要不是保本基金,这些投资收益都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对应到我们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来看:


 投资人投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分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那我们也是看投资人投资的这个资管产品投资合同是否保本。如果这个资管产品是一个单一或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计划,我们比较容易判定。因为监管部门明确规定,资管产品不能有保本承诺,资管产品合同不保本。因此,投资者从资管产品投资取得的收益是不缴纳增值税的。(注:判断投资者从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就是看资管投资合同,不穿透看底层投资的。)

 

征管问题

 

 但是,现实中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在各种资管计划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各种形式的隐形刚兑或保本承诺,这个就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比如,不同于我们上面提到的单一或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如果资管计划中存在分级的情况,比如有优先级和劣后级。此时,我们知道,根据140号文和56号文的规定,底层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管是利息还是金融商品转让),应该由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按3%缴纳增值税。然后,资管产品将缴纳完增值税及附加后的收益进行分配时,由于存在优先、劣后分级的问题,比如,优先级享受8%的预期回报和优先分配权,满足优先级后再向劣后级分配。那这种约定是否影响我们对优先级投资人投资收益保本和非保本的界定呢。这个往往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难点。实践中,这种隐性刚兑的承诺可能有多种形式来体现:


1、约定收益的分配次序。资管产品合同约定收益的分配次序,即底层资产产生投资回报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优先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享有剩余的投资收益,优先级投资人的分配比例可能不会体现在产品合同中,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约定或确定一个参考利率。

2、收益的差额补足约定。即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收益不足事先约定时,劣后级需要给优先级投资人补足。这种补足的约定可能就在原先投资合同中,也可能通过私下抽屉协议来约定。

3、劣后级增加投资金额约定。即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收益不足事先约定,劣后级投资人增加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这样通过约定分配次序来满足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这种约定也可能是在事先的,也可能是通过私下抽屉协议来约定的;

4、其他各种增信措施,包括类似履约担保约定、信用违约掉期工具等各种其他类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约定等。


 如果这些措施导致了优先级投资人实际是保本的,我们此时就认为是优先级投资人贷款给劣后级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因此,虽然底层资产的投资收益,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优先级投资人取得的投资收益还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此时劣后级投资人取得的收益肯定不保本,不再缴纳增值税。

 

因此,资管产品增值税落地实施后,保本非保本的界定肯定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很容易引起税企之间的争议。而且,让基层税务机关去界定这种保本、非保本的专业问题也是勉为其难。这个也是我对140号文以及56号文落地实施中担心的问题。


解决方案


但是,看到最新一行三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颁布,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了。

 

实际上我们知道,我们在增值税36号文和140号文中说称的保本,就是一行三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所称的刚性兑付,即税收上的保本=监管中的刚性兑付。

 

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这里实际说明了一个问题,是否存在刚性兑付,这个认定的责任是人民银行及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因此,税务机关对于投资人从资管计划取得的收益是否保本(即是否存在刚性兑付),如果从合同条款上无法界定清楚,或者和纳税人有争议,税务机关应该将相关事项提交人民银行和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由金融监管部门来认定是否存在刚性兑付。如果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刚性兑付,那税务机关就按保本征收增值税。如果金融监管部门都认定为不是刚性兑付,这样税务机关就不应界定为保本征收增值税。


这种税收监管思路应该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所推崇的方法。这样既明确各自监管职责,防范自己执法风险,也有利于监管口径统一,避免部门之间意见不一,纳税人遭殃。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就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税收监管也是这个思路。所以同样,税务机关如果无法确定投资者从资管计划取得的收益是否是保本,你也应该提交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是否存在刚性兑付,如果是,你就按保本征收增值税。既然人民银行都鼓励投资者举报刚性兑付,那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建立一定的协作机制更是完全必要的。

 

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协调机制还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发现隐性刚兑行为。比如,在上面的投资构架中,优先级投资人又是另外一个资管计划,虽然在优先级资管投资合同中没有任何刚性兑付的承诺(本身监管也不允许),但是优先级投资人要求劣后级投资人或第三方给予了一定的保本承诺。但是,由于在发行产品时,考虑到合规性问题,这些合同可能都是私下签订的。在是否交税的判定上,优先级投资人可能认为,从税务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后期税务机关发现我们这些合同,认定我们属于保本可能要我们补交增值税。而后期如果我们不交税且收益已经分配给投资人,则自营补税的风险很高。因此,可能投资于优先级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就保守起见,还是把收益缴纳增值税了。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就可以把这类信息反馈给金融监管部门。即如果优先级投资人如果非保本就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你自己主动缴纳了增值税,实际上就是你变相承认自己保本,即存在刚性兑付行为。这样,税收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协作,对于纳税人隐性刚兑的行为会有更好的遏制作用。


【版权信息文章作者赵国庆,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合伙人;文章原载于财税星空(ID:Taxationsky),由「定增并购圈」编辑推荐,并对上述作者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敬请关注。「定增并购圈」(ID:PrivatePlacement)为沃达资本旗下自媒体平台,除发布原创案例研究和市场分析之外,亦致力于为圈子小伙伴及时分享交流优秀财经文章,部分稿件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添加定增并购圈-工作人员微信(ID:invesbanker002)联系授权。

本次研讨会,定增并购圈邀请A讲师某国内知名PE机构副总裁兼投资并购部负责人、B讲师国际税收领军人才等,就交易实战中,并购业务的成败因素、市场概况、交易结构设计、交易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融资安排、并购的税务要点解读、与税务筹划等众多经验与经典案例,来一场最实战的亲自授课,还不约起吗?

【V32】并购重组实务与案例:新规、架构筹划、流程框架、估值、融资

 

召开时间 2017年12月9日- 10日(周六、日)

 

召开地点 中国·北京

 

活动类型 研讨分享+案例分析+互动交流

 

主办机构 定增并购圈

 

主讲嘉宾介绍

主讲嘉宾A:某国内知名 PE 机构副总裁、投资并购部负责人。原国内知名券商投行事业部副总裁兼并购业务总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主持或参与九州通、金字火腿等 IPO 项目、风神股份、露天煤业等再融资项目及完美影视借壳金磊股份、海兰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美影视发行股份收购完美世界、百花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保荐及并购业务经验;参与编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并多次受深交所创业中心邀请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培训班讲述并购重组相关课程。

主讲嘉宾B:现任职于某直辖市税务局,注册税务师,有10多年从事税务管理工作的经历,是国际税收领军人才。A老师曾长期负责多家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擅长医药行业、资管行业税务检查与筹划;实际参与多个企业并购重组案例,能够为企业提供境内外并购重组的建议。


参会对象

1.商业银行投行部、公司部、资本市场部;

2.券商投行部、资产管理部;

3.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相关业部门;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

5.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部、投融资部负责人等。

 

课程大纲(2天)

第一天课程:并购交易结构设计及融资安排(讲师A)

 一、并购交易基础知识及市场概况

1、并购基本知识

1.1  并购的含义
1.2  并购的种类
1.3  并购的发展
1.4  并购的动因
1.5  并购的流程

2、国内并购市场情况

2.1  国内并购市场情况

2.2  各种交易结构并存,产业整合是核心

2.3  并购交易结构设计是并购成败关键

2.4  并购融资安排越来越关键

 

二、并购交易结构设计分析

1、交易估值

2、支付方式

3、业绩补偿

4、锁定期

5、配套融资

6、公司治理

7、业绩奖励

8、差异化定价

9、财务信息的披露

10、借壳上市

11、经营者集中

12、其他因素

 

三、并购交易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1、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政策

2、经典案例分析

 

四、并购交易的融资安排

1、并购主要融资方式及对比

2、并购贷款助力并购

3、并购基金融资介绍

4、跨境并购融资结构分析

5、经典案例分析

 

第二天课程:并购重组税务要点、风险与筹划(讲师B)

一、并购重组涉税问题概述

(一)常见并购重组类型与选择

根据59号文定义,介绍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运用要点。


(二)并购重组税务政策介绍

介绍并购重组中的重要原则及运用。包括:一般性重组原则;权益连续性原则;经营连续性原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原则;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介绍

(一)特殊性税务重组详解

59号文对特殊性重组的原则要求

(二)为什么放弃特殊性税务重组?

特殊性税务重组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重复征税的原因

 

三、股权收购税务案例

详细分析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重组的细节。包括,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判断,股权对价支付比例计算,计税基础调整等。

 

四、资产收购税务案例

360借壳上市案例:1、清壳: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分析以上交易的涉税问题。

 

五、企业合并税务案例

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内的换股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六、企业分立税务案例

企业分立土地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详解分立过程的税务处理的细节要点。

 

七、并购重组个税筹划筹划

(一)个人税收架构。个人直接转让与通过持股平台转让的对比与税务筹划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风险。2017稽查股权核查要点——转让价格偏低的认定。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税收筹划

 

八、并购重组税务风险

(一)并购标的税务风险问题。税务尽职调查介绍

(二)亏损弥补税务风险。亏损弥补税务风险;以及税务预警

(三)税收优惠

 

九、并购重组税务筹划

(一)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

(二)先投资再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分析;

(三)非货币资产投资,税收问题,企业和个人递延5年

(四)技术投资入股税收筹划

(五)不动产投资的土增和契税问题


时间地点

2017年12月9-10日(北京)(具体地址报名前一周通知)


参会费用

指导价3800元/人,老学员或三人以上团购价35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谢绝空降),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开户名:北京投行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

开户账号:321060100100262328

报名联系  请添加沃达商学@岳女士(18210082571,同微信)、刘女士(18210082190,同微信)报名参加,并注明活动报名。

2017年11-12月线下活动预告

IPO加速形势下的审核要点及被否案例解析(上海12月2-3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及税务筹划专题闭门研讨会(北京12月9-10日)


上述活动报名,请联系岳女士(18210082571,同微信)、刘女士(18210082190,同微信)。更多详情请致电官方电话 010-8897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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