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无责任,你知道什么是“无接触交通事故”吗?| 科普
生活中
不少驾驶人都有过强行变道的行为
其实
这样漠视交通规则
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即使变道过程中没有发生碰撞
也可能负事故责任
018月15日7时48分,刘某驾驶的鲁R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菏泽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与人民路口时,为躲避由北向西右转弯的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后,吴某认为双方车辆并未发生接触,与他无关,便驾车驶离现场。
经查,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吴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7月28日20时08分许,马某某(未成年)沿菏泽市太湖路由西向东骑行童车至金城旅游用品公司门口处时,为躲避由金城旅游用品公司院内倒车驶入太湖路的张某某驾驶的鲁R5***M号轻型栏板货车,驶入对向车道后与李某驾驶的鲁R8***T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财产受损。
责任判定张某某倒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相比李某驾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法行为、马某某未被妥善管护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划重点!
车辆之间没有碰撞接触
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有一种交通事故
叫“无接触交通事故”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
顾名思义,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
举例来说,在路上,前方车辆在没有打任何转向灯的情况下忽然变道或加塞,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碰撞,猛踩刹车或打方向造成后方车辆事故,前方车辆也要负事故责任。这就是无接触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有没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同时,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受伤最多的是两轮摩托车或者电动车驾驶人。
当然,如果骑车人存在违法驶入行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