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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案涉事广州医生谭秦东获取保候审

2018-04-17 综合 医殇

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智通财经等


北京青年报4月17日消息,4月17日下午,在内蒙古自治区检方针对“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发布通报称,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刚刚,谭秦东的辩护律师胡定锋接到检察院的通知称,可以办取保候审手续,把人接走。目前,胡律师正在从呼和浩特赶往凉城县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17日18时许,记者在内蒙古凉城县看守所门口看到,撰文“鸿茅药酒是毒药”的广州医生谭秦东取保候审后,从凉城县看守所走出来。


自1月10日被内蒙古凉城县警方从家中带走,到4月17日取保候审,谭秦东已被羁押三个月。


据@局面 微博,谭秦东出来的第一件事,是把身上的衣服从里到外都扔掉了。

谭秦东离开看守所 图自 @局面

澎湃新闻消息,谭秦东说,感谢各位媒体的关注,“现在想哭,自由真好”。


据北青报消息,胡律师表示,他早上刚跟谭秦东会面,结束后,下午就到呼和浩特了。据谭秦东说,昨天检察院对其进行提审,主要问了他为什么起《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这样的标题,为什么发这篇文章,还问了是否有人给他钱让其写这篇文章。谭医生称是出于医生职业道德,了解鸿茅药酒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希望给老年人消费群体提个醒,并称写文章是自愿的,没人给钱。提审后,检察院并未给出反馈。


另据新华社17日消息,广东医生谭秦东因在网络上撰文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近日对其进行跨省抓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回顾这一案件,谭秦东的行为到底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凉城县警方所称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滥用权力?鸿茅药酒“违法广告”为何屡禁不止?新华社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一问:凉城县警方有权跨省抓捕广东医生吗?


事件开始于去年12月。


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在广州市用手机APP“美篇”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文将“鸿茅”写作了“鸿毛”)的文章。文章称,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人并不适合饮酒,“鸿毛药酒”通过电视广告“夸大疗效”,幕后推广公司有巨大商业利润。


几天之后,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鸿茅药酒作为国药准字号非处方药,却被称为“毒药”,其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侵犯了商品声誉,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1月2日,凉城县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凉城县公安局认为,谭秦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1月10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凉城县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文书显示,该案于2018年1月、3月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那么,凉城县警方有权穿越大半个中国,去广东抓捕医生吗?


凉城县公安局表示,鸿茅国药的生产中心位于凉城县,退货退款造成的损失都发生在当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警方有管辖权。


部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跨省抓捕本身不是问题,但这样做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事实上应该由广州警方来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谭秦东在广州上网发文,居住地也在广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诉权,也应该由广州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殿明认为,警方虽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权力,但刑事拘留权是法律授予的重器,凉城县警方在整个事件中行动如此迅速,是否有滥用权力的嫌疑,还值得商榷。


二问:十年来违法广告为何屡禁不止?


鸿茅药酒,到底是酒还是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鸿茅药酒的商品包装上,标有“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妇女气虚血亏”的字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6日晚就鸿茅药酒有关情况表示,非处方药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


记者调查发现,从2008年起,江苏、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次发布公示,要求停止鸿茅药酒的销售和广告发布。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连续多年都将鸿茅药酒广告列为违法药品广告予以通告,认为鸿茅药酒广告“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含有其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鸿茅药酒的广告批文并未间断。2018年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此,王殿明认为,“鸿茅药酒注册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管”。


“药品广告屡禁不止,还在于广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爱萍认为,“监管部门不能因为企业之前的广告违规,就拒绝对企业新的广告进行审查。鸿茅药酒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即便广告不断受到查处,仍通过修改此前的广告继续不断申请新广告。”


三问:医生吐槽鸿茅药酒值得动用警方吗?


关于谭秦东发文“吐槽”鸿茅药酒的动机,内蒙古警方和律师意见相左。


凉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谭秦东在接受讯问时表示,他发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动,想吸引读者眼球,为的是“能出名”,所写内容大部分来自互联网。


然而,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提供的谭秦东的申诉书上写的却是,自己的原始动机是“对‘鸿茅药酒’虚假广告宣传心存反感”。


谭秦东发文“吐槽”鸿茅药酒真的是在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吗?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商品信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认为,谭秦东身为医师,提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对药酒应当有所禁忌的观点,并没有捏造事实。另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的不是一般的批评者,而是企业的竞争对手。


张建伟认为,专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指出某一产品具有内在缺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通过意见表达, 是在行使监督权。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打压医生,会压缩社会监督的空间,损害公众知情权。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认为,谭秦东的言论即便有不对的地方,也至多是构成民事纠纷。当地警方不应干预民事纠纷,不应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法,行使警权必须慎之又慎。


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发布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声明,称中国医师协会认真阅读了谭秦东发布的《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及凉城县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认为,执行刑法应当谦抑,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在声明中呼吁:各医药企业应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对于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应慎重对待,以示对生命负责;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新华社:跨省追捕,须防权力任性


一名广东医生谭秦东,因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吐槽鸿茅药酒的文章,被药酒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警方跨省追捕,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这一事件甫一曝光,便引发公众关注。


一篇文章,何以引发千里奔波的追捕?警方的逮捕通知上显示,系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其依据是,因为这一文章,导致2家公司、7名个人要求退货,造成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警方的介入,或许有厘清事实、还原真相的初衷。然而,细究其跨省追捕的具体依据,却存在诸多疑问。一方面,这样一篇网帖,与140余万元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如何判定其具体相关性,需要具体而有力、能够让公众信服的支撑证明。


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显示,其中一家公司称并未退过货;另一家公司则表示,虽然曾退过货,但目前仍在销售这一品牌的药酒,业务正常。警方在启动跨省追捕程序之前,对相关信息是否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对“损害商品声誉”的结果判定是基于独立、客观的调查,还是仅凭报案企业的一面之词,也需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平心而论,涉事文章标题中直接使用“毒药”表述,存在情绪化之嫌,但正文内容,引述的是公开报道以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公告等,并非杜撰及虚构。有鉴于此,两个问题在做出跨省追捕的决定之前本不容回避——在一条浏览量仅为2000余次的网帖与企业自述的“140余万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尚且存疑之际,启动追捕程序是否应更慎重一些?倘若相关内容并非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那么,急于采取应对刑事犯罪而非民事纠纷的方式是否妥当?


不宁唯是,媒体的公开报道显示,过去的十年间,所涉药酒的广告曾被多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显示,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该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在此背景下,更应审慎厘清相关网帖究竟是属于“造谣”还是“质疑”,究竟是基于既有事实的提醒还是恶意虚构内容中伤。反之,难免会被公众揣度,“跨省追捕”是否只是出于报案者利税大户身份的“地方保护主义”?


能真正击退质疑的,从来不是震慑与恐吓,而是有理、有节、有据的沟通与回应。先给讨论多一些空间,让对话多一些可能,效果可能远好于试图“杀鸡儆猴”般的来势汹汹、锋芒毕露。


跨省追捕,须慎之又慎,谨防权力“任性”。全面依法治国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一再被重申之际,类似跨省追捕的决策制定与执行,必须经得起法律的审视,经得起事实与时间的检验。


CFDA下重手,鸿茅药酒已到“末日”


当然,在广州医生事件的发酵下,鸿茅药酒恐怕得消沉一段时间了。


4月16日晚,CFDA发文“要求内蒙古责成鸿茅药酒就虚假广告问题作出解释”。并且相关新闻发言人也针对媒体关心的问题做了答复。

比如很多人认为鸿茅药酒是保健食品,并不清楚它是一种药品,请您介绍一下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情况。


CFDA方面表示,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处方含有67味药味,规格为每瓶装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再如鸿茅药酒是如何成为非处方药的?


CFDA方面解释,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回答了很多,但值得注意的是“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因为一般非处方转处方的论证就是按处方药进行管理,要求做临床补研发数据,甚至要对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补充。


简单来说,只要OTC转变为处方药,其无论是对产品、渠道、终端等都带来重大影响,最终会传导至市场销量。毕竟,在药店购买处方药可没想购买OTC那么顺畅,处方从哪里来、医院进院了吗、医生的教育完成没有、说明书修订后会不会影响原有消费者购买及医生的处方等都是企业要考虑的问题,而这基本上宣告鸿茅药酒告别了“销售神药”。


公安部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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