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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盗墓贼总比考古队先找到古墓?

2017-08-10 古玩元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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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要知道一个概念,考古是近代才有的概念,作为文物保护设立的部门。也就几十年的时间,而盗墓,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中国自从挖了万历皇帝的陵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之后,就明文规定不许主动挖掘古墓,以微弱的安保为主,而盗墓贼为了欲望和利益,铤而走险,加上手艺千百年的传承,技术其实也很高超,这也就造成了大量的古墓被盗掘,而国家考古队只能以抢救性保护跟在盗墓贼的背后,非常的被动。


看过古墓发掘现场新闻的朋友总会为古墓被盗掘而愤怒,可是又会有一丝疑惑:为什么我们的考古学家还不如盗墓贼的效率高?



技术本领


建国之初的考古专家来自于哪里想必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必多说。可是为什么这么多年下来,这些进入考古队伍的“佼佼者”反而不如民间的盗墓团队了?但从技术上来说,盗墓团队往往会组织一个专门的队伍查阅典籍,从史料记载和风水地势上寻找蛛丝马迹。


欲望和战争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原动力,盗墓贼开挖一个大型古墓能获得上千万的收入,财帛动人心,其“工作积极性”自然不必多说。争分夺秒挖古墓,时间就是金钱。数十年下来,差距已经越来越大了。



最表面的东西:装备


毫不夸张的说,一个盗墓贼的手电筒够买一支考古队伍的所有装备!为了能有更好的挖掘古墓条件,盗墓贼会为自己准备很多工具。盗一个古墓能带来上千万暴利,买起装备设施来自然毫不心疼。听传闻,某个知名的盗墓手电筒价格超过5万块。反观考古队伍,数十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盗墓贼尚且需要用“高科技手段”,可是考古队呢?



最根源的东西:欲望



考古队伍拿的是工资,盗墓团伙玩的是命。不义之财来的快去的也快,如东北大盗姚老三,三十年间赌博输掉价值超过五亿的文物,为了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他必须扩张自己的队伍,挖掘更多的古墓。而考古队伍,或许对古墓很上心,但没有盗墓团伙那样把盗墓当做自己赖以谋生的手段——挖多挖少,工资是有的。



工具不如人,技术不如人,连源动力都差人一筹,考古队伍又怎么能“快人一步”呢?



就现在而言,不要小看考古的工作者们,盗墓者未必比考古工作者先发现墓葬。未做统计,现在的考古工作者发现的墓葬要比盗墓者发现的多,但很多发掘了的墓葬并不能通过大众媒体报道。比如新石器时代绝大部分墓葬都是考古工作者发现的,因为大多是小墓,没有封土一般也没有葬具,盗墓者通过看封土或者一般的洛阳铲钻探是极难发现的。


盗墓者人数众多,远多于考古工作者。在偏远农村地区,有时种田时即发现古墓,即有可能成为盗墓者。另外还有大量以此为职业者。加上某些制度很让人费解,现在的古玩市场非常火爆,现实的利益面前,很多人就算偶然得到一件文物,第一反应肯定不是交上去,而是卖出去!这就造成了很多珍贵文物的流失与毁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能有个好的解决办法吧!


重点提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因此,对于盗窃文物构成犯罪的量刑,必须首先区分被盗窃的文物是否为珍贵文物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如果被盗窃的文物为珍贵文物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考虑量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被盗窃的文物为珍贵文物和情节严重这两个条件,如何量刑,《刑法》中没有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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