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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监督“探头”瞄准“自己人”!这“十不准”要记住!

湘西网 湘西头条 2017-03-03



  近日,州纪委出台了《湘西自治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生活等方面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把监督“探头”瞄准“自己人”。






  《办法》指出要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自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专责、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对作风建设、对财务制度执行、对选人用人、对内控制度建设等七方面的情况的监督,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不准”





  《办法》要求:全州纪检监察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带头严守纪律和规矩,坚决做到“十不准”:





1


  不准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以及有损纪检监察权威、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言论。


2


  不准打探案情、泄露案情、在公开场合议论案情或向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


3


  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未经批准,单独会见执纪审查对象。


4


  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


5


  不准擅自存储、处理、私留涉密资料或未经批准将涉密资料带出办公场所。


6


  不准私自截留、挪用、暂扣涉案款物。


7


  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的利益输送。


8


  不准本人或默许、纵容、授意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9


  不准滥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牌子搞特权、逞威风、耍霸道。


10


  不准在公务接待中饮酒。







  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邓为民表示:监督者自身建设更要过硬,凡是要求党政机关做到的,纪委就要先做出个最好的样子,这样才能在抓监督执纪问责时更有底气、更有硬气。


内容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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