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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院出具首例“民告官”行政调解书

2017-03-23 湘西网 湘西头条


  “民告官”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解决,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平等姿态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化解矛盾,更趋于社会和谐与纠纷处理。


  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首例颁布实施修改《行政诉讼法》以后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案件回顾



  被告吉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调查原告吉首市某某网络会所执行劳动保障的情况,2016年5月10日,被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原告按时到被告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原告未予执行。同月16日,被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原告立案调查,同月1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未按指令执行。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6年7月6日,被告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15 000元。原告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吉首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书》。


经法庭审查:

  被告吉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额度在2000元-20000元范围内,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官对原告耐心的说服教育,详细讲解、剖析法律法规,原告态度较好,认识其错误并流露深刻悔改之意,法官随后进行积极组织协调,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最终,被告同意《处罚决定书》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15000元变更为4000元的罚款金额。同时原告当天积极缴清其处罚罚款。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对“民告官”行政案件,行政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自2015年5月颁布实施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允许调解的范围作了扩充,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系被告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的法定罚款额度内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可以调解。



内容来源:吉首市人民法院(赵杨  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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