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湘西人,除了清明小长假,你还有这些休假权利!

2017-04-04 湘西网 湘西头条


  其实,我们很多人不知道调休和补休的区别,经常混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调休和补休,你分得清吗?到底有何不同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就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1

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通知,公布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2

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相信大家已经对调休有了认识,接下来我们看看补休是怎么回事?


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1

“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那么,问题来了: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一般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2

“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除了法定节假日

这些假期你休过吗?


  除了法定节假日,你知道自己还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从大体上看来,我国职工的休假通常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产假等。


1

带薪年假


  职工一年一次的带薪假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您能休几天?根据相关规定: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3

探亲假


  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工资。


4

婚假


  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有的省份有晚婚假)。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湖北已经取消晚婚假。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取消了晚婚奖励假期的规定。


  职工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

产假


  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各地标准不一。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

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的假期。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由本单位批准,给予丧假3天。


  职工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中国妇女报


猜你还喜欢:

吴亦凡、任达华等明星大咖惊现永顺芙蓉镇!

因为“她”,这群湘西艺术家“撞”出最美“火花”!

小长假去哪儿?湘西新命名的“中国特色村寨”够你嗨啦~~

90后小伙勇夺保靖黄金茶“茶王”桂冠!【附赛场美图】


推广:



·END·

湘西头条

好看·好用·好玩

微信号:xxnet2013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