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将举行殡葬管理听证会,值得关注!
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秩序,势在必行。下月初,《湘西自治州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听证会即将举行,邀请公众为《暂行办法》建言献策。
关于对《湘西自治州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举行听证会的公告
时间:2017年6月6日上午9:00
地点:州民政局八楼会议室
听证会组成人员
(共25至30人)
(一)听证代表名额20至25人
1、公开产生公众听证代表:凡年满18周岁,关心熟悉或关注殡葬改革有关情况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如果报名人数超过预定名额,采用随机抽签办法确定听证代表;
2、邀请州内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3、邀请州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州民政局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报名时间
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
报名方式
采用电子邮件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暂行办法》听证会报名表。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网上报名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以电子邮件发送。
联系地址:吉首市小溪桥路31号
联系人:邓芳、徐俊冰
联系电话:8530960
电子邮箱:xxbzgl@sina.com
报名表及相关资料下载:
湘西州政府网(
湘西州民政网(http://mzj.xxz.gov.cn/),附《暂行办法》起草说明及《暂行办法(草案)》。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2017年5月16日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2015年—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着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积极推行火化火葬,鼓励节地生态安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要建立完善惠民殡葬机制,着力提升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按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用于火化火葬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追加预算。
第五条 成立由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纪委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民宗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健全殡葬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州民政局负责全州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力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必须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山、骨灰寄存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征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火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七条 村级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所辖范围内科学划分禁葬区,对殡葬秩序实行重点整治。禁止在“三沿六区”范围内新建坟墓:
(一)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可视面;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周边可视面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
(五)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六)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区及周边可视面;
(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规划范围;
(七)基本农田区域和耕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建造坟墓的其他区域。
禁葬区内禁止乱埋乱葬、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禁葬区内的居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区内安葬。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坟的一律迁进公墓山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十条 严格控制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安葬1人或2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l平方米。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火葬。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州范围内八县市城区均为火葬区,农村地区提倡和推行火葬。凡城市居民、国家公职人员,逝世后一律实行火化火葬,简办丧事。
第十二条 在异地死亡的人员按照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死者家属必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才能火化。
(一)在家中死亡的,家属必须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
(二)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办理手续后火化。
(四)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免费火化;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实行免费火化。
第十四条 医院禁止家属将死者遗体运出太平间,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第十五条 凡遗体接运必须由殡仪馆的车辆统一接运,禁止其它车辆从事遗体接运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遗体在殡仪馆悼念时间不超过5天,治丧活动结束后立即实行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卫计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死亡后,实行火化火葬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金。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丧事活动一律要在殡仪馆集中治丧,进公墓山安葬,做到文明、节俭、安全。祭扫时提倡绿色、生态、环保、文明。
第二十一条 治丧期间禁止燃放烟花鞭炮、使用高音设备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组织送葬车队妨碍公共交通;殡仪馆内禁止销售棺木。
第二十二条 殡葬用品主要是棺木、冷藏棺、寿衣(裤)、花圈、墓碑、黑(白)纱等物。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殡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需经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殡葬用品应明码标价,民政、发改、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取消该部门或单位当年文明创建、评先评优资格,已评为文明单位的,取消资格,停发当年文明奖。
第二十五条 对聚众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期编辑:龙尧
内容来源:团结报 湘西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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