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湘西因毒品案判处9人无期和死刑!这3个案例让人震惊……

2017-06-26 湘西网 湘西头条


  2017年6月26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6月以来全州法院涉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公布3个典型案例。



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田群通报全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平通报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盘艳斌主持发布会。



  田群介绍,全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重点严惩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加大了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涉毒次生犯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直至判处死刑。


  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全州两级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的前提下,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悉,2016年6月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案件256件,审结226件,判处刑罚32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5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9人。




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

林某裕等12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某裕,男,1964年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徐某,男,1976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林某青,女,1971年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瞿某标,男,1987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某洋,男,1987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黎某刚,男,1991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汪某拯,男,1992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某福,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龙某刚,男,1979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伍国俊,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彭某,男,1979年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林某裕及其妹林某青向徐军贩卖6996.01克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与林某裕贩卖3996.01克甲基苯丙胺的共同犯罪中,林某青系主犯。在其余贩卖3000克甲基苯丙胺的共同犯罪中,林某青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林某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林某裕购买6996.01克甲基苯丙胺,并安排被告人周某将其中的1996.01克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陆丰市运回湖南省保靖县,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周某均系主犯。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周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运输的甲基苯丙胺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非法买卖两支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瞿某标以贩卖为目的向徐某购买104.59克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龙某刚介绍瞿某标向徐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伍某俊介绍瞿某标贩卖给余某10克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刘某洋的介绍下,瞿某标向他人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瞿某标、刘某洋、龙某刚、伍某俊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瞿某标系主犯。瞿某标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瞿某标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瞿某标上交部分甲基苯丙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与瞿某标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刘某洋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某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在与瞿某标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龙某刚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龙某刚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龙某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与瞿某标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伍某俊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2014年12月,被告人黎某刚、汪某拯、张某福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黎某刚、汪某拯、张某福均系主犯。被告人黎某刚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黎某刚、汪某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福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4年10月,被告人彭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彭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10日,一审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林某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瞿某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六、被告人刘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七、被告人黎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八、被告人汪某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九、被告人张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被告人龙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一、被告人伍某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二、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

柳某坚、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柳某坚,男,1974年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柳某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315.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95克、氯胺酮8.71克;被告人杨某帮柳某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20克,二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20克的共同犯罪中,柳某坚系主犯;杨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柳某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柳某坚藏身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柳某坚,属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10日,一审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柳某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3

罗某勇等10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勇,男,1983年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汪某洋,男,1972年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黎某锋,男,1986年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李某辉,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宋某,男,1987年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谭某,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某超,男,1991年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某祥,男,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 无业。


  2015年6月,被告人罗某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96.22克、海洛因60.47克,罗某勇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罗某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汪某洋贩卖甲基苯丙胺2423.73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贩毒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黎某锋贩卖甲基苯丙胺1996.22克,黎某锋在与罗某勇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陈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辉贩卖甲基苯丙胺114.481克。李某辉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4克。


  被告人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958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5粒。


  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超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张某超在与李某辉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张某超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祥向2人8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6.4克,且情节严重。张某祥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7年6月12日,一审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勇犯贩卖、运输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汪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黎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八、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九、被告人张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十、被告人张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本期编辑:龙尧

内容来源:湘西网(记者 龙尧)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刘昱林 王璋)


猜你还喜欢:

2017湖南高考录取分数线公布!

扶贫竟成了他的“摇钱树”,彻查!

湘西一干部严重违纪被双开!

先治病后交钱!这个,湘西真的有~


推广:


·END·

湘西头条

好看·好用·好玩

微信号:xxnet2013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