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多渠道筹资,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参保覆盖率达100%,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参保人数不能低于上年度。
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无缴费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以及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人员。
2.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农村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普通人群:
2018年度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12月31日
筹资标准为参保人每年缴费180元
2.特殊人群: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180元/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含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等)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人群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普通人群由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对象的登记造册。
2.特殊部门资助缴费:
农村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医保金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低保户(包括城市、农村低保户)到所居住的乡镇或社区由个人全额缴纳,民政资助60元/人;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个人应缴纳的医保金从计划生育资金中列支;残疾人(1、2、3级)个人应缴纳的医保金从残联部门残保金全部列支;建档立卡户参照吉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171号)执行。
3.学生参保缴费:
高校学生参保(包括:吉首大学、湘西职业院校等高校)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中、小学校学生参保到所居住的辖区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