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湘西村干部不准揽本村工程!这“九条纪律”你必须遵守!
为进一步严明扶贫工作纪律,着力防范向扶贫资金“伸黑手”“动奶酪”的腐败问题,依据扶贫资金管理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九条纪律”。
村(居)“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以挂靠、参股、交换等方式承包本村范围内的扶贫工程项目。村(居)“两委”成员不得违规私存扶贫项目资金。
驻村扶贫工作队对所驻村扶贫项目的实施强化跟踪管理,并严格遵守廉洁扶贫纪律,不得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从扶贫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扶贫项目中谋取利益。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招标或采购程序,不准直接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
扶贫资金核算支付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扶贫资金支付审核,不得改变支付对象或以现金形式支付项目工程款。
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纪委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人严格履行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公开公示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扶贫后盾单位必须加强对派驻扶贫工作队的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扶贫的领导对本单位驻村扶贫队员的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派驻纪检组必须认真履行精准扶贫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扶贫工作队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责,重大违纪问题线索报告同级纪委。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事项的审查把关,对于虚报冒领、截留侵占、贪污挪用等问题承担监管失职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为扶贫项目建设积极主动服务,切实优化办事流程,着力提升工作效率,不得因单位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影响项目审批、验收、报账等工作。
对违反上述纪律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纪委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严格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对象不受职务调整和岗位变动的影响。
本期编辑:西西
内容来源:湘西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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