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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某超市出售过期饮料,赔偿1000元……
出售过期饮料
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吉首市就出现了这样一起矛盾纠纷
消费者最终获得1000元赔偿
网络图片
近日,一名消费者在吉首火车站某小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饮后发现饮料已经过期。当时消费者已经怀孕,考虑到婴儿的安全,便前往医院检查,检查费用为400余元,同时产生的车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00元。
消费者来到超市,要求超市赔偿此两笔费用,超市不同意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为此,消费者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峒河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清查是否还有过期或三无商品。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认真、耐心地为超市人员宣传、讲解法律法规,以及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耐心沟通,最后,超市人员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同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支付了1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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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团结报
作者|彭菁
编辑|龙尧
监制|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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