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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促生产!湘西税务“6条”来了!

湘西头条 2022-05-0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制定出台六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促进企业生产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税收力量”。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企业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给予困难减免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的政策帮扶力度,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前启动因疫情原因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给予困难减免;受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8年。


三、对用于应对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防治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对疫情防治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


疫情防控期间,税收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受疫情影响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免予税务行政处罚,相关情况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六、全面推行办税缴费网上办、预约办、容缺办


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办税缴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和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影响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实行容缺办理。


据了解,六项措施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湘西企业实际制定,可以有效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税收负担,让防疫一线医护人员“轻装上阵”。该措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来源|湘西州税务局

作者|洪寿泉

编辑|刘娜

监制|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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