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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未成年人“打赏”支出法院应支持返还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支出款项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八岁以下儿童网游支出一律退还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少年儿童心智发展尚未成熟
对于金钱意识较为淡薄
极易听信他人诱导消费
家长再忙
也应做好教育工作
控制孩子接触手机时长
加强陪伴
避免孩子沉迷网络直播与游戏
来源|湖南日报 都市1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编辑|杨世芳
监制|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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