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13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吉首、古丈、花垣等县市纪委监委查处的13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吉首
1
吉首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董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1月22日20时许,董军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吉首北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吉首西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1年3月17日,市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董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吉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秧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0月6日下午,秧挺在家饮酒,次日上午10时许,驾驶机动车行至桐油坪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13日,市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其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秧挺受政务警告处分。
3
吉首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高光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2月23日20时许,高光皓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西一环黄莲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1月,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4月,高光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4
吉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原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人石远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8月9日22时许,石远红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武陵西路电力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3月10日,根据市法院判决,石远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10月,石远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11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古丈
1
古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原主任杨明陆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6月22日21时许,杨明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田麻村公路木材检查站时被县公安局岩头寨派出所民警查获。2021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决定对其不起诉。2021年11月,杨明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主任科员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2
古丈县默戎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龙贤东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4月15日23时21分,龙贤东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吉首市酒鬼大道夜色烧烤外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9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决定对其不起诉。2021年12月,龙贤东受到撤职处分,由九级职员降为十级职员。
3
古丈县断龙山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王锋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7月14日11时许,王锋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田高线2公里30米处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1年7月15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王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古丈县第一中学校长彭晓军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11月21日21时30分,彭晓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道G352--100公里300米处被县公安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1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彭晓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
古丈县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张印健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7月5日21时许,张印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双线1公里20米处被县公安民警查获。2019年7月8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张印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
古丈县民政局干部向绍华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1月10日21时,向绍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沿河路与S229线北端交叉路口300米处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2021年11月23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向绍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花垣
1
花垣县财政局干部刘湘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9年11月28日,刘湘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花垣县建设东路新洞泉路口进老公安局交叉路口3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给予刘湘军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21年3月,刘湘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花垣县花垣镇西长街社区专干麻兴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21年1月6日,麻兴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花垣县赶秋南路城南车站人行横道路段发生肇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麻兴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21年8月,麻兴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干部石昌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21年5月30日,石昌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自然资源局宿舍驶往城北花果山广场,在行驶至城南汽车站路段时发生肇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12月,石昌荣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
上述1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有党员,还有国家公职人员,更有单位“一把手”,深刻反映出我州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对违纪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害家人,不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面临着纪律和法律的严惩。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春节将至,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积极宣传酒驾醉驾危害后果,时刻紧绷纪律规矩之弦,带头遵纪守法,始终做到安全文明驾车。全州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时常拉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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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首市、古丈县、花垣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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