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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起可申请降息!国有四大行相关操作细则发布

湘西头条 2023-11-06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各商业银行陆续发声响应,将尽快开展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截至9月5日晚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均就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多家银行暂定9月25日起接受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调整申请。


 什么样的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调整利率?


记者梳理各大行公告发现,本次调整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为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等非住房贷款均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对于组合贷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调整利率水平。此外,如果房贷当前有拖欠的贷款,不支持存量房贷利率调整,需要归还积欠本息后才能申请调整。


 有居民咨询存量房贷利率具体能降到什么水平?


上述银行回应表示,调整后,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具体利率调整幅度及规则以银行后续公告为准。


记者注意到,9月1日,人行湖北省分行在官网公布了2019年以来湖北省辖内各城市个人住房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情况表。


以中国银行解答为例:目前,房贷利率是在LPR基础上加减点确定的,本次调整不涉及LPR变化,是调整加减点。例如目前LPR是4.2%,您的贷款按加80个点执行,则您现在实际贷款利率为5%(4.2%+0.8%),如果您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LPR+10个点,则您存量贷款调整后不得低于LPR+10个点,调整后您的贷款利率最低为4.3%(4.2%+0.1%)。


 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利率与新发放贷款置换有何区别?


工商银行在公告中解释,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原贷款承贷银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补充条款等方式,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对于借款人而言,由于已经明确调整后的利率水平需符合原贷款发放时的当地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无明显区别。为方便操作,建议采取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方式办理。


 已办理提前还款的,能否申请下调?


农业银行表示,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分,一是已完成提前还款扣款操作的,不再进行利率调整,如有剩余本金尚未归还凡是符合《通知》条件的,可进行利率下调;二是已提出提前还款申请、但尚未完成扣款的,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撤销提前还款申请,凡是符合《通知》条件的,纳入此次调整范围。


 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回复,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操作细则,初步定于2023年9月25日起接受客户调整申请。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具体怎么调

国有四大行发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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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发布相关操作细则。总体来看,多家国有大行均在调整规则上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按贷款发放时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也明确了利率调整的方式、申请时间等。


总的来看,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后,最低不低于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贷款发放时的全国下限[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为LPR,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为LPR-20个基点],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银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但是,“二套转首套”存量贷款需要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原来执行固定利率的,则需要先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贷款利率,再进行调整。


根据要求,此次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调整范围应满足: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一、利率调整规则将存量房贷发放时间分为哪三个时间段?


根据公告,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农行: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建行: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农行: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行: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


农行: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行: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


■ 二、首套房和“二套转首套”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申请有何区别?


工行表示,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该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工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农行称,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农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农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我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


中行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该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中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建行表示,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 三、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何调整?


总体来看,需要先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贷款利率,再进行调整。


工行表示,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农行表示,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农行称,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下调定价水平。2023年9月25日起,农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农行还指出,对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一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认定通过的,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中行表示,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建行表示,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该行签订协议。


来源|极目新闻 澎湃新闻

一审|刘娜

二审|黄谆

三审|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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