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事关襄阳人住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6日)。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条件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且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按现有户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场所组合或贴临改建;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条件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建设方案
第七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现状及规模、拟建房源量及户型等。
(二)设计方案。含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三)项目运营方案。含文字描述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投入成本、资金筹集方式及渠道、回报周期、设计方案、改造后的房源量、供应群体、租金水平等。
(四)租赁管理方案。含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设定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五)建设主体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性论证。
认定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可向项目所在城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区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城区住建部门提请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
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四)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五)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并由住建部门送达建设主体。
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其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并对承租人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安全负责宣传、引导和日常检查。
改建、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因城市规划需要征迁补偿的,按改建或改造前的土地、房屋性质和房屋现状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和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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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实施计划管理。
市住建部门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同步抄送相关部门。列入清单的项目可享受国家、省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三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建设主体应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主体。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等国家、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我市有关技术导则要求,在外观设计上统一标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且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按现有户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场所组合或贴临改建;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专家应从市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5人,建设主体、参与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技术性论证。
第六条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第七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现状及规模、拟建房源量及户型等。
(二)设计方案。含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三)项目运营方案。含文字描述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投入成本、资金筹集方式及渠道、回报周期、设计方案、改造后的房源量、供应群体、租金水平等。
(四)租赁管理方案。含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设定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五)建设主体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性论证。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可向项目所在城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区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城区住建部门提请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
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四)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五)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并由住建部门送达建设主体。
第九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及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运营期内不改变用途等。
(二)房屋权属信息及现状照片。
(三)建设主体有效证照,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的建设方案。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项目满足申请认定条件的其他必备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建设主体依据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出具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项目外立面设计、总平面布置和其他必要的规划设计控制条件。其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改建项目,可用原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向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通知参与项目联合审查的部门参加联合验收。其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管理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等。
市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指导确定租金价格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等。
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城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施工等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预测、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具体工作由各城区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落实项目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项目认定书、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和消防设计,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消防审查;可用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替代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其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并对承租人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安全负责宣传、引导和日常检查。
第十六条 改建、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因城市规划需要征迁补偿的,按改建或改造前的土地、房屋性质和房屋现状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和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已交付使用的租赁住房,拟调整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同类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后续相关支持政策,但不适用认定前同类项目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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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之声
编辑:罗安
审核:刘明
校对:彭清
终审:曲慧 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