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财政部、中注协官宣三项新准则!或对21年考试产生大影响!
大消息!
2020年12月2日也就是昨日,中注协发布了由财政部批准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3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文件原文如下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件原文解读及要点
准则是指导会计从业人员工作和考取证书的重要因素,奥奥知道大家对这三项准则十分好奇,所以火速求问了东奥的教务老师们,老师们给出了详细的解读,快往下看:
1、注意用词,以前叫做质量“控制”,现在则是质量“管理”,从“控制”上升至“管理”的高度,从“一条线”扩展至“一层面”,可见准则修订(拟订)幅度之大,同时也突出了对于事务所质量的高度重视,及强化、优化的决心和力度。
2、相当明确且醒目:质量永远是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第一位素,亘古不变。
3、回应各界关切,顺应社会、行业发展,紧跟国际节奏,质量管理准则“千呼万唤始出来”。
4、随着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正式出台,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领域等的改革与规范势在必行,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息息相关,当然同时也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新挑战、新要求,怎样提供高质量的业务服务以服务于公众利益?
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此为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持。
②针对行业突出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比如: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问题——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轮换“流于形式”问题——建立并完善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建立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实施监控)。
③以原则性规定,引导建立思维框架,并与具体的规则、实施细则相结合。
比如:事务所治理和领导方面——既规定了领导层的设置原则,又提供了具体角色职责示例。
比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方面——既规定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原则,又规定了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复核的具体内容。
质量控制三项原则
老师们还对三项准则进行了逐一解读:
(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范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如何管理业务质量
概括来说:要求事务所采用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新方法,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全事务所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详细规定了该体系的具体内容和事务所领导层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解读及要点】
1、树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风险”概念,提出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新方法。
2、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和分部)设计、实施和运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体系化的管理机制。
3、质量管理体系“八大要素”:
与原来的“六大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相比,更加的完善和系统,同时也提出了新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具体流程:设定质量目标→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设计和应对质量风险。
(2)治理和领导层。
①治理和领导层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用营造良好环境。
②提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领导架构(包括主要责任人、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线条的主管合伙人、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等角色)。
③提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要有计划以保证质量。
④提出对合伙人晋升建立和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①建立并完善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机制。
②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人力资源与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要求树立风险意识。
(5)业务执行。
①制定和完善内部复核、意见分歧、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政策和程序。
②制定与出具业务报告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签章严格管理。
(6)资源。
①包括人员资源、技术资源、知识资源。
②及时且适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和分配资源。
(7)信息与沟通。
获取、生成和利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在事务所内部或与外部各方沟通。
(8)监控与整改程序。
①建立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并开展实质性监控。
②实施问责制,并对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
4、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5、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适当记录。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对项目质量复核详细规范
概括来说:明确了项目质量复核的目标和定位,针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专业技能、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具体复核工作和工作底稿要求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读及要点】
1、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是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需要获取证据以支持项目的意见或结论。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至少和项目合伙人相当,应具有适当的权威性,同时对其客观性提出更高要求。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是合伙人或者类似职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委派的外部人员。
4、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应避免同一年度内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两个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提出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提供协助的人员的任职资质要求(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同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还应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及复核其工作。
6、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实施的复核程序。
7、规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底稿。
【解读及要点】
三项准则的原文件均可点击【阅读原文】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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