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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全国首起电竞直播纠纷案,直播平台应如何保护IP?

2016-05-20 姜荣彬 吹IP

小编导读:上周六,宋仲基来到北京举行了粉丝见面会,同时也创造了近200万人同时在线观看的直播记录。“网络直播”近年大火,直播平台之间的纷争也随之而来。

这个月,全国首起的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也终于落下帷幕。

2016年5月9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全国首起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需赔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这是我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本案的案情。

耀宇公司称,获得授权承办DOTA2亚洲邀请赛后,公司投入了近1400万元直播成本,在公司旗下的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网站,即火猫TV网站进行了全程、实时的网络直播。

而斗鱼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地直播了涉案DOTA2亚洲邀请赛,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

耀宇公司称,发现侵权后曾多次发函,但斗鱼公司却并未停止侵权。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被告没有使用原告制作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解说内容或拍摄画面,综合各种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但是电子竞技网络游戏比赛的开发商,对耀宇公司转播涉案赛事进行了独家转播授权,斗鱼公司未经耀宇公司的许可就通过游戏客户度转播赛事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斗鱼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胜诉,维持了原判。

电子游戏直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细观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对著作权保护的认定不同。

耀宇公司认为其获得DOTA2中国区代理完美公司授权承办此次DOTA2亚洲邀请赛,因此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斗鱼公司表示,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通过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然后将画面转给观看玩家,并配上自己平台的解说和配乐从而进行直播,游戏厂商对此亦未提过异议,本案所涉游戏客户端并无任何禁止截取画面转播的提示,因此该行为并未侵犯耀宇公司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这一法律定义表明,一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独立创作而成,不是依已有作品复制而来,也不是根据既定的程式推演而来。

3)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应能够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进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

耀宇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对电子竞技赛事的实况转播,并非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条例》对于“作品”定义的范畴。因此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对判决做出如下陈述:“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游戏直播网站惯例”行为是否侵权?

斗鱼公司认为,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然后将画面转给观看玩家,并配上自己平台的解说和配乐”的模式,游戏厂商对此亦未提过异议。

本案所涉游戏客户端并无任何禁止截取画面转播的提示,斗鱼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该行为没有超出游戏客户端旁观者的合理使用范围。

2003年11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第99个正式体育竞赛项目。对于电子竞技的转播权,可以参考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权,而体育赛事的转播要获得赛事承办方的许可,方可进行播出。

大部分游戏厂商没有反对玩家通过游戏客户端截取的方式在网站进行游戏画面直播,开发商这种“默许”行为,实际上属于免费许可。但是“默许”并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有权将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转播或商业利用。

本案所涉DOTA2游戏是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官方中文网站明确声明涉案赛事是由完美世界主办、MarsTV承办、火猫TV独家转播的国际职业赛事。

斗鱼公司作为游戏直播的专业网站,在未经开发商许可的情况下转播赛事的行为,侵犯了独家转播权利人耀宇公司对于此次赛事的转播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斗鱼公司关于“游戏客户端画面截取直播方式属于行业惯例”的说法,并不成立。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直播平台正在蓬勃发展,而网络直播带来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能是一个“盲区”。

据笔者了解,以斗鱼TV为代表的很多直播平台,不仅对电子竞技游戏进行转播,而且还有转播的内容也是多种多样,娱乐明星的演唱会、见面会、歌曲MV等方面转播行为也不在少数。

与电子竞技赛事不同,转播此类艺术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另外,“网络红人”进行户外直播时,是否潜在地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以及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呢?对于诸如此类为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IP界的“大神”们广泛探讨,使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法律机制越加健全。


作者简介:姜荣彬,法务专员,电子竞技深度爱好者。

注:封面、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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