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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见 | 专利审查指南再次修改,互联网行业迎来利好!

2016-10-28 刘刚 吹IP


小编导读: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调查发现,创新主体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201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结合近几年的调研、座谈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部分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意见,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迎来了一个修改时机,在当时的背景下,允许将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撰写为虚拟模块装置,从而给予计算机软件类的方法发明专利一个类似产品的弱保护。
但随之而来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如果界定此类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具体司法鉴定层面可操作性也比较弱。

随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崛起,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为代表的滴滴、小米、乐视、360、联想、华为、中兴、金山等国际化企业越来越多。由于中国和欧洲专利局、德国以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专利审查标准不同,在进行全球化的专利布局时,需要撰写多套满足不同国家、地区专利局要求的多套权利要求。这样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也不利于保护国内一流技术领先型企业的研发投资。




在“互联网+”国家大战略背景下,法律法规要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修改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耗时长,部门规章的修订较为灵活,如EPO(欧洲专利局,下同)、USPTO(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下同)等均会定期根据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相关的审查标准,听取业界的声音。

早年,SIPO(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同)也发布过用于指导内部审查标准的《操作规程》,但随着时间推移,规程也逐渐被淡忘,对于新技术的专利审查标准难以统一。




SIPO此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是继2001年、2006、2010年三次修改之后所迎来的一个重要时间点,及时回应了互联网企业关于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类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保护,伴随着即将开放给予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中国也逐渐加入到了强专利保护的国家行列,对于企业而言,如何适应新环境来进行专利布局越发显得重要。


第一部分:有关商业方法

1随心审阶段

比如之前日本电通获得授权有关支付技术的发明专利,日本电通曾经利用该专利在国内起诉过支付宝,最终该发明专利被以不属于技术方案而被无效;在随心审的阶段,没有特别界定哪些专利属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同部门、不同审查员的审查尺度迥异。

2严格审查尺度阶段

即专门制定了内部参考的审查标准,对于分类号属于G06F17/60和G06Q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专人进行审查,当时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有几十名专利审查员专门审查此类发明专利,尺度较为严格。

例如有关广告的发明专利,一旦被认定为属于商业方法,则该申请凶多吉少。

而关于移动转帐等相关的发明专利想获得授权也是极难,在这个阶段,有部分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获得了授权。

3客观审查阶段

此类标准回归本源,比较接近目前EPO和USPTO的审查尺度,即考虑其是否具有技术创新性,不一棍子打死,优先用创造性来解决问题。

对于具有创造性的专利给予授权,但对于专利审查员而言,由于不像美国一样具有专门的商业知识库(专门收集了各类商业模式的知识库),而专利审查员缺少对鲜活的商业社会的观察,此类和新技术结合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审查是一个难点。


第二部分: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2006年设立此章时就争议颇多,最后形成了目前有关计算机程序类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

而随后的《操作规程》进一步给出了一些实例,明确指出哪些可以接受,哪些类型不能接受,其中对于虚实结合类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其没有严格按照第九章的指引写成和计算机流程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从而难以获得专利局的认可。

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和硬件越来越不能分离。计算机程序作为大脑指挥着机器人、汽车、无人机、无人卡车和无人列车进入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各类基于FPGA、DSP的硬件设备只要写入不同的代码即可具有不同的功能。这一点在南方的无人工厂里面已经实现了。


技术的变革,对法律法规带来新的挑战,专利法的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而作为专利局,跟随时代的脚步,及时给予回应,应该点赞。

此次修改,删除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有关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中的例9,即“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

原审查指南给出的建议是评述该系统仅利用了公知的学习机这类电子设备,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从而不属于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对于扩大客体的保护范围是一个趋势,就像当年开放保护药品一样具有重大意义。而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修改为: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这样的撰写要求,更加符合行业实际情况,而中国企业对于如何撰写这类权利要求也比十年前有了更加成熟的操作实践,尺度的趋同,也利于其向其他发达国家申请专利。

但随之而来的则是,各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如何给予回应则显得尤为重要,前有NOKIA诉华勤案件的无效(理由是不清楚),后有小i机器人诉苹果手机案的无效(理由是公开不充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能合作,给予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商业模式加以合理的保护力度,是21世纪的拷问!


第三部分:未来展望


就像开放GUI外观设计专利一样,相信部分企业已经感知到了即将发生的变化,一波主动修改即将到来,而对于从事新申请撰写的业内同仁而言,新一波的学习和研讨势必给第四季度忙碌的计划增加些乐趣。

新技术驱动下的商业模式创新,如VR游戏、VR直播等等,其背后的技术十分复杂,而如何利用各种布局策略保护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尊重智力劳动创造,则需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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