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医开处方 | 商标被抢注,我能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渣渣辉!今天我要讲一个男人听了会沉默,女人听了会流泪的故事。
以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那就对了!
有一天,王小锤辛辛苦苦设计了一个商标,幸福得像花一样地找到代理机构,注册代理机构大力拍着同事的胸脯道,查询没问题,你就乖乖在家等着商标注册证书去临幸你吧!
于是王小锤美滋滋地回家等待商标注册证从天而降。
又一天,王小锤正在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代理公司来电话,商标被驳回了!
王小锤不敢相信这个事实,这个引证商标怎么和我的商标一模一样?难道世间真的有与我心灵相通之人?
不存在的。
王小锤火急火燎找到集慧智佳说明了情况。
集慧智佳商标战略部颜值第二的男性咨询师通过仔细望闻问切之后道:
不是你家设计师喝多了说漏了嘴,就是你在商标没注册之前,就把商品推到市场上,被人抢注了!
王小锤听罢如遭雷击,捶胸顿足,焦急地抓住了该咨询师的手问道:
大夫,我还有救么?
该咨询师默默抽回了手,神秘一笑,道:
此事并非不可医,小锤兄请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王小锤眉头一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刚要开口,只见那位咨询师手一摆,道:
客官莫慌,我知道你想问到底什么是“在先权利”。所谓“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姓名权等除商标权外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
什么?不懂?待我给你说个案子来。
案名:武汉市黄楼公园管理处诉商评委,第三人晋江黄楼管理有限公司案
争议商标:第13196240号黄鹤楼及图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对黄鹤楼YELLOW CRANE TOWER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关联单位第1427635号黄鹤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模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著作权予以保护,旨在禁止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其适用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
(2)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4)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黄鹤楼公园景区形象标志由申请人委托武汉市江汉区至观绘画艺术中心设计完成,并约定申请人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设计成果呈现出以黄鹤楼建筑为基础、中间配以卷云图样的效果,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申请人将该设计方案和其余4件设计方案在2010年5月24日的《长江日报》上公开发布并征集市民和游客意见后,最终确定将该方案作为黄鹤楼公园景区形象标志并至迟于2011年6月10日发布。
因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3年9月5日以前,申请人对黄鹤楼公园景区形象标志已享有著作权,申请人将该黄鹤楼公园景区标志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其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
其次,争议商标所包含的中间配以卷云图样的建筑物图形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构图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再其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展示该美术作品,并将其作为景区形象标志使用,据此能够推定被申请人有可能接触到该作品。
最后,被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所包含的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形的设计提供合理出处,亦未证明其已取得申请人授权使用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所以,小锤兄莫慌,事情还有得办,但要看你是否有充足的证据了。
咨询师挥毫泼墨写下了本次的处方:
1、 如果商标是委托第三方设计机构设计的,在合同中请约定好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按照我国《合同法》,设计稿的著作权归被委托方所有。
2、 如果商标是自行设计的,请保存好商标的设计稿,创作思路,和设计师的劳动合同。
3、 带有商标的商品的第一次的发售情况需要留存,最好是有客观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作为作品的公开发表时间。
王小锤眼中闪烁着光芒,如获至宝地捧着这几页纸。他抬头想要谢谢这位高人的时候,那位咨询师已经事了拂身去,深藏功与名。
王小锤不禁想到了一个困惑他已久的问题:集慧智佳的商标战略咨询部共有几位男性咨询师?颜值第一的又是谁呢?
作者简介:崔向一,集慧智佳商标咨询师,工科男的里子,文科男的面儿。爱影视、爱音乐、爱游戏,更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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