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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智慧 | 发现 GPL 违规怎么办?多种法律救济可用

薛亮 吹IP 2022-05-10

开源智慧

 

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集慧智佳对此也进行了跟踪研究,还曾承担国家级的开源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为国内知名的互联网软件企业提供了开源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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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份,位于加州的一家美国联邦法院在 Artifex Software, Inc. 诉 Hancom, Inc. 案(2017 WL 1477373)中做出了一项裁决,为针对 GPL 违规的救济方式提供了新的视角。令人遗憾的是,这起案件由于对法院裁定 GPL 是合同的一些错误解释而重新引发了已持续数十年之久的 GPL 究竟是许可还是合同的辩论。在研究救济措施的新进展之前,值得我们去重新审视为什么这种争辩依然存在。

当您考虑针对 GPL 违规的救济措施时,您可能会想到针对版权侵权主张权利,这种法律原则似乎适用于强制执行 GPL,因为版权侵权最有力的救济措施之一就是禁令救济。对于 GPL 违规,这通常意味着防止侵权者分发违规软件。版权法还规定了实际和法定损害赔偿。相反,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相当有限,尽管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救济,但通常只用于使一方完全避免造成损失。正如 Hancom 公司在其简易判决动议(虽然被法院驳回)中所指出的,对于 GPL 软件来说,可能很难进行损失计算。

关于为什么 GPL 应该被视为许可而不是合同,已经有很多想法提出。例如,自由软件基金会(FSF)一直认为GPL 不是合同。合同和开源许可证之间的这种区别可以在协议的性质中找到:合同是契约或承诺的交换,而开源许可证则给出了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在 Jacobsen 诉 Katzer 案(535 F.3d 1373)中,法院支持这种看法,认为艺术许可协议列举了条件而非契约。有鉴于此,违反许可证将导致强有力救济措施的观点让许可/合同争辩陷入平息。

我们再来看 Artifex,该公司针对许可违规(根据上述分析)以及合同违约均提出了权利主张。有很多文章讨论了法院对 GPL 构成合同的分析,其中也包括 FSF 发表的文章,所以本文不会详细讨论这个看法。总结其分析结果,法院认为创建合同的要素(要约、接受和对价)得到了充分的陈述,其中大部分聚焦在对 GPL 的接受上(如果 GPL 被视为合同)。法院试图寻找 GPL 之外的接受证据,在 Hancom 制作的 Ghostscript 在线描述资料以及该产品的双重许可性质中已经找到。因此,法院认定可能存在合同。

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法院合同分析之外的两个问题。首先,注意上面使用的“可能”这个词的重要性。Artifex 的判令来自于一个驳回动议,只评估 Artifex 主张的合理性而非优劣。法院对此事没有进一步的法律分析。所以如果这一点已经被提起诉讼,它可能会或可能没有找到合法的合同。既然这一点在第二个动议中已经得到了承认,并且各方私下达成了和解,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个争议会如何结束。

其次,尽管可能的合同权利主要很重要,但还有更有趣的第二个问题。在 Artifex 案之前,版权和合同的讨论也被搁置,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优先适用问题。当美国国会颁布版权法时,它取代了任何与其不一致的州法的权利主张,例如有的州法对等同权提供版权保护。如果州法的权利主张(例如违约)涉及与“(联邦)版权法本质上不同的权利”(引自 Artifex),则可以避免优先适用的问题。在确定是否存在优先适用问题时,法院会询问州法的权利主张是否有超出联邦版权法的“额外要素”。

在争论一个“额外要素”来证实其合同违约的权利主张时,Artifex 引用了 Versata Software, Inc. 诉 Ameriprise Fin., Inc. 案(2014 WL 950065)中版权法自身没有强加任何开源义务的主张。因此,任何“额外要素”(例如开源责任)都不在联邦版权法的范围之内,从而使得违反了州法中的合同权利主张变得可能。因此,Artifex 提出了这一概念以及与域外侵权有关的另一个概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法院认定合同违约权利主张可以继续进行,同时允许进行合同法和版权法意义下的可能的救济,且不能对其中任意一个权利主张构成减损。

这一案件的最终效应仍有待观察,但结果是为针对 GPL 违规行为通过版权侵权和合同违约来实施多种救济措施铺平了道路。


作者简介:Chris Gillespie 就职于红帽公司(Redhat)。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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