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专栏 | Rule40的变与不变
6月26日,国际奥委会全会审议《奥林匹克宪章》第40条细则第3款(Rule40)的修改以及在东京奥运会的落实,主要变化是将该款项由“除非获得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批准,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都不得让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在奥运会期间被用于广告”修改为“根据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决定的原则,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可以授权他人在奥运会期间将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用于广告”。
国内外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认为这是国际奥委会对运动员等奥运参与者的赞助商在奥运期间营销进行松绑,是“重磅改变”或“颠覆性修改”。
确实,如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先生所言这次修改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但其改动幅度究竟有多大,还要看其随后公布的实施细则。但在我看来,具体执行上的变化肯定是有,但不会出现根本上的改变。
01 | Rule40修改的背景 |
为了保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独立属性、避免过度商业化,长期以来,国际奥委会一直禁止奥运会相关参与人员在奥运会期间做广告,并把这一精神明确在《奥林匹克宪章》的第40条细则的第3款。
上世纪80年代引入市场开发机制后,国际奥委会经过实践的不断摸索,对Rule40的执行逐渐确定了对赞助商进行事先严格审批、对非赞助商明确禁止的方式,运动员偶有反对。
进入21世纪后,随着运动员个人赞助机制的不断普及和深化,对Rule40的反对声浪愈来愈高,每届奥运会Rule40细则出台前后和奥运期间都会出现不少负面报道,特别是在社交媒体上。
2015年,国际奥委会在针对里约奥运会的Rule40实施细则上并不再对非赞助商严格禁止,而是要求非赞助商严格遵守各个国家奥委会制定的具体规则并通过该国家奥委会的前置审批,2018年的平昌冬奥会基本延用了这一规则。
今年以来,对Rule40的批评扩展到了新的领域。
2月,德国反垄断部门对Rule40进行了审议,其认为国际奥委会在奥运赛时对非奥运赞助商对运动员的广告限制违反了德国法律,不能再在德国境内实施。
4月,巴赫先生建议运动员可以就Rule40的执行问题和各国奥委会进行协商。
6月初,一些运动员代表组织集体发声,呼吁各国家奥委会重视德国做法,停止对Rule40的执行。
02 | Rule40的三变三不变 |
面对来自运动员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特别是为了贯彻“以运动员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国际奥委会对Rule40进行必要调整属于应有之意,但鉴于当前国际体育商业赞助体系的庞杂以及履行已生效赞助合同的必须,我预料这些调整大体上是三变三不变:
一是各国家奥委会对非赞助商在赛时利用奥运参与者进行营销进行审批的基本模式不会变,但审批程序会变简单。
往届规则对非赞助商在赛时利用奥运参与者进行营销的审批比较严格。对于在本国范围的广告营销,要获得本国奥委会的许可;对于跨国广告营销,还要获得相对国奥委会的许可。
各个国家奥委会为了保护本国奥林匹克赞助体系的需要,都对许可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比如美国奥委会(USOC)针对平昌冬奥会要求递交许可材料的期限为2017年8月1日前,且开展广告营销不得迟于10月1日,这个时间甚至很多运动员还没有取得代表美国队参加平昌冬奥会的资格。
目前看国际奥委会对这方面的审批程序将变得简单,弹性会增大,但还要各国家奥委会依据自身情况确定,毕竟具体规则和程序将由各国家奥委会制定和执行。
二是对非赞助商在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的禁止不会变,但对仅使用一些涉奥元素但不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的情形会放开。
往届规则对许可使用的内容把控的很严格。
1. 对《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奥林匹克财产(Olympic Properties)是禁止使用的,比如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冬奥会会徽以及“奥林匹克” “更高、更快、更强”等专有名称等。
2. 对涉奥元素的名词也不能使用,比如针对平昌冬奥会的“2018”、“平昌”、“奖牌”、“胜利”、“赛事”、“赞助商”等。基于对赞助合同的尊重,我预计对于奥林匹克财产的禁止要求还是要遵循,但对于涉奥元素相关名词的使用会有一定程度的放开。
三是对社交媒体上出现的答谢广告的监控不会变,但对答谢广告会采取相对包容的态度。
“奥运会期间”一般解释为奥运村开村至闭幕式后的第3天期间。在这一期间,运动员是不能在社交媒体上对自己的赞助商表达感谢的,因为国际奥委会认为这种感谢方式使非赞助商与奥运会产生了不当的商业关联,属于隐性营销。
预计这次东京奥运会Rule40的实施细则,将就答谢广告严格禁止的规定进行调整,放宽对这一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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