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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 Night | 从腾讯胜诉头条,浅谈网络游戏直播中的版权问题

王康 吹IP 2022-05-10



Game Night 专栏,集慧智佳游戏中心出品。汇集江湖英才,聚焦游戏产业,用知识产权的独特视角解读游戏IP源、开发运营、周边衍生全产业环节的法律问题。

在游戏之中,看见游戏以外,周五更新,不见不散。


游戏行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一个又一个产业的崛起,直播行业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游戏的火爆人气所带来的巨大流量,游戏直播,不论是个人主播还是直播联赛都可以轻松的从这巨大流量中分一杯羹。



案情回顾


腾讯公司和头条的版权之争也可谓波澜壮阔,一个是游戏巨头,一个是流量巨头。最近半年多,二者之间的诉讼多达8起,其中包含对其平台主播提起的诉讼。截止目前,腾讯全部胜诉。   

腾讯公司申请的禁令列表 图片来源:互联网
腾讯作为游戏行业中的巨头,在版权的重视程度方面,无人能出其右,在版权方面的诉讼更是创下29次诉讼不败的傲人战绩,不论是告与被告,总是能立于不败之地,甚至由于在版权方面太过霸道而名震江湖,腾讯法务部之强堪称“亚洲第一法务天团”,人称:南山必胜客。
7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腾讯公司主张,发布两个行为保全禁令,要求火山小视频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要求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游戏《穿越火线》。同时要求所有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停止直播《王者荣耀》等腾讯游戏,也就是说以后,在不经腾讯允许的情况下,都不能直播其游戏。

腾讯抖音之争 图片来源:互联网
本案的焦点在于,玩家对于操作游戏产生的视频、直播的游戏连续性画面是否有独创性贡献。如果有贡献则玩家享有相关视频、直播的著作权,如果没有则玩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院认为:“在某些提供创作工具供玩家发挥、玩家自由度高、具备一定创作空间的游戏中,可能需要考虑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有玩家的独创性贡献。”在法院裁定中《王者荣耀》并不被认为是“玩家自由度高、具备一定创作空间的游戏”。裁定书表示,《王者荣耀》中玩家的操作只是单纯调用资源库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重现游戏创作者的预设内容。


法律分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考虑,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著作权限制情形呢?网络直播到底为什么侵犯著作人权利呢?我们且根据现在流行两种反对的观点进行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游戏主播直播给公众的是游戏主播玩游戏的过程画面,观众欣赏的也是游戏主播玩游戏的技巧、解说甚至颜值,而不是游戏画面本身,所以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功利主义政策角度考量,著作权保护只需保证著作权人拥有足够的利益动力去制作游戏即可,著作权人拥有游戏本身的市场已是有效的利益激励,游戏本身衍生出来的游戏直播市场利益,不应当归属于游戏著作权人,这样更加有利于促进游戏直播市场的发展。
针对第一种观点呢,笔者认为,游戏直播仅仅包含主播的解说互动和其他特性,而不包括游戏画面本身,这本身就是有待商榷的。如果没有游戏画面,那么不论主播有多高的技巧,多好的口才,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很难断言,观众观看游戏直播画面时,欣赏的只是游戏主播玩游戏的技巧、主播的解说、主播的颜值,而不包含精彩的游戏画面、游戏情节、游戏场景等具有创作性的个性化元素。
关于第二个观点,可以肯定的是,游戏直播市场是由游戏本身所衍生出来的, 不管游戏主播对游戏直播画面中独立存在的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元素是否享有著作权,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利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画面的行为,都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人排他权控制的行为范围当中,没有理由不经过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向其支付报酬。
所以,从对这两个观点分析看,结论是,未经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其游戏画面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游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过合同与游戏主播签约并且进行利润分成的网络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与游戏主播具有共同侵权故意,二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以这也是在直播市场中,腾讯能够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原因。


总结


直播是盈利行为,本质上是在利用游戏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赚钱。由于蕴含巨大市场利益,加上准入门槛不高,游戏直播市场已经成为腾讯、网易等游戏开发者实际投资进行竞争的市场。未来的直播行业,还有一系列激烈的竞争, 
若想在直播行业一帆风顺,在任何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时都应如履薄冰,慎之再慎。

作者简介: 王康,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师,游戏达人,爱好吉他,希望用知产为企业打开道路。



附录:《著作权》第22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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