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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文字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封啸天 吹IP 2022-05-10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AI似乎在全方位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除了人们熟知的智能制造、自动驾驶、云计算等领域,创作领域也逐渐成为AI的舞台。但是,由AI生成的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能否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南山法院)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盈讯公司)

2019年12月24日,南山法院就腾讯公司诉盈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认定由腾讯公司开发的Dreamwriter软件完成的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Dreamwriter是由腾讯公司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系统,2018年8月由Dreamwriter完成的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发表于腾讯证券网,作者栏显示为Dreamwriter。


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公司发表上述文章当日复制了上述涉案文章,并在盈讯公司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宣传。

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为腾讯公司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腾讯公司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写作完成的,属于腾讯法人意志创作,并由腾讯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腾讯公司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应归腾讯公司。盈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南山法院认为:
  1. 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文章,属于文学领域的表达,具备可复制性。

  2. 涉案文章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3. 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分析,涉案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综上,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盈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同法院的不同观点

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京0491民初239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软件生成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看法是:文字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一个因素是: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争议已经存在,标准还会远吗?

对于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存在争议并无定论。从Google的“AutoDraw”到微软的“小冰”,越来越多的创作型AI选手走入人们的视野中,新科技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争议,而争议必将呼唤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调整,在争议解决标准确立之前,如果您出于商业目的想要使用由“AI作者”创作的作品,建议您事先取得授权许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作者简介:封啸天,集慧智佳法律中心&商标部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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