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21号(下称《评价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科创板上市的门槛。
依照仅一页半的《评价指引》,在专利方面,除规定的特别情形,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满足以下二项要求之一:一(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二(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具体业务规则出台将进一步澄清疑问。笔者就此先抛砖引玉式地提出自己的理解:《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关键在于企业掌握和运用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和能力。仅只在形式上、专利数量上满足上述条款的字面要求还远远不够。根据我们对科创板注册上市情况的跟踪观察,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力的考查是实质性的,呈现越发深入的趋势,专业水准不断提升。这种形势倒逼冲击IPO的企业在核心技术和专利方面实实在在地做扎实,做好能力建设。
本文仅属笔者管见,仅供片面参考。实际应以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机关的官方发布为准。主营业务之疑
在两项涉及专利的要求中均包括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对此概念进行澄清是解决疑问的基础。目前普遍流行的观点是,几乎所有发明专利均可纳入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范围之内。这似乎与目前主营业务收入认定的会计实操中较为宽松的现实情况相契合。但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恐怕有问题,应更严格地依字面本意理解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其大体可以理解成:保护其主营业务所涉及技术的发明专利(不含专利申请),且相应主营业务已经产生收入。首先需要解决主营业务收入认定这一财会专业问题。这也是目前最大的疑惑根源。以深交所上市的朗科科技(300042)为例,其2019年的半年报第43页分产品或服务呈现主营业务财务数据的报表中,包括了“房屋租赁”和“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支持将“房屋租赁”和“专利授权许可收入”计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性理由至少包括“自有物业租赁”、“从事自有技术的转让及授权”均包含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之内。这种认定方式很简洁,可操作性强,而且似乎在当前会计实操中普遍被接受。否则这种情形也不大会出现在深交所公告的上市公司报表中。
如是,则简单补充申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后,企业几乎就可以将任何产生收入的发明专利纳入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范围之下。倘若朗科科技也突发奇想获得了一件房屋租赁相关的发明专利,似乎也可以算数。如是,“主营”二字岂不形同虚设?显然不能如此想当然。实际上,“工商经营范围之内的收入即可认定为主营业务收入”,这种说法没有正式依据。严谨而言,即使是工商经营范围之内的收入,倘若不是企业主要从事之业务的收入,尤其当其在总收入中占比较低或属于非经常性收入时,则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依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2018年版应用指南,“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的“其他业务收入”:“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对照“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可以理解,“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主要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对于服务型企业,可以将其提供的各项最终服务理解为服务形态的产品。主要最终产品销售之外的收入均应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可以理解为对未完成生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销售。半成品、原材料的销售不是主营业务。因而,对于朗科科技这一以存储技术见长的电子设备生产商,“房屋租赁”、“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明显非其主营业务收入,典型对应着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列明的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更严格地依字面本意理解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其指:保护其主营业务所涉及技术的发明专利(不含专利申请),且相应主营业务已经产生收入。这一理解不仅在技术层面与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合,更重要的是与证监会的初衷一致。为IPO申请把关,证监会的根本原则是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科创板上市亦复如是。只是对于科创板IPO的公司,更要针对核心技术做文章。公司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建立在主营业务基础之上,其他业务不是重点。而在确定科创板IPO申报门槛时,自然不必考虑其他业务,仅考虑主营业务足矣。这里的主营业务当然指实质的主营业务,不应扩大范围。形成收入之疑
何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是否必须为直接收入?隐性收入算不算?笔者的理解是,隐性收入也算,只要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使用了发明专利技术就应认定该发明专利形成了收入。仍以朗科科技为例,合理假定其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是基于发明专利取得的,则此项收入属于发明专利直接取得的收入。而且,这种可以直接形成收入的专利属于已经验明正身的高价值专利。但倘若仅这种取得直接收入的发明专利才作数,则过于偏颇了。专利许可、运营是专业专利运营公司的主营业务,也可以是一些运营化很深的技术公司的主营业务,例如,高通公司。但专利运营不是典型主流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专利授权许可收入也就不是主流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要收入。朗科科技即是一例。很多成功的科技公司可能没有产生直接专利收入,或者这种收入微不足道。更多的情形是,一些具备专利运营条件的科技公司主动选择不对外许可核心专利以维持垄断地位。很多非常成功的科技公司不愿对外许可涉及其主营业务的专利,仅对外许可、运营与其主业不相关的高价值专利,从这些专利上取得直接收入。因而,专利是否取得直接收入不是重点,重点是专利支持主营业务,这才是证监会看重的,是公司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的基础。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专利技术时,最直接的隐性专利收入来自于用户购买专利产品时即获得相应的默认专利许可。可以理解为用户为专利支付了许可费,许可费已经自动包含在产品价款之中。所以,隐性收入也算,只要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使用了发明专利技术就算该发明专利形成了收入。当然,如果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还另外产生了运营许可收入,这一情节可以有力证明该专利具有高商业价值,对认定企业技术的价值和研发能力极有帮助。核心技术专利之疑
如何认识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握有这种专利,首先意味着企业握有核心技术。“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既不是完全包含也不是完全相斥的关系。即,有一部分“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并未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笔者这样理解,“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强调已经产生实际收入,已经得到了市场验证,有力保障了企业的现实财务稳健,使企业稳定长期赢利具备了好的基础、条件。未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可能尚未产业化,尚未走向市场,但是属于核心技术储备,支撑着企业的未来赢利前景,作用在技术迭代、持续发展、长期维持技术领先壁垒和竞争优势。此外,还有其他的可能性,例如,一些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尽管不能给企业带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对主营业务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友商、用户有制约作用,从而带来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额外垄断性收入。当然,一些专利可以带来其他业务收入。形式达标之疑
《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关键在于企业掌握和运用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和能力,仅只在形式上、专利数量上满足条款字面要求还远远不够。根据我们对科创板注册上市情况的跟踪观察,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相应专利运用的考查是实质性的,呈现越发深入的趋势,专业水准不断提升。无论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还是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对于申请科创板IPO、营收亿计的企业来讲,从形式上满足条款要求很容易。实际上,对年销售额百万级至千万级的产品,倘若具备一定技术纵深,用50件专利来形成完善的发明专利布局,有可能还会捉襟见肘。就算是临上轿现扎耳朵眼,也就是买个专利包的事。不过,临时拼凑专利,在后续的考查中定然会被发现,企业核心技术品质和研发能力都会受到质疑,前车之鉴屡见不鲜。所以说,《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是最基础的初筛要求。要使涉及专利的要求不流于形式,在对申请科创板IPO的企业进行把关时,必须至少做到这些:辨识支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确定该技术是否落入相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辨识企业核心技术,确定该技术是否在相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这种考查已经是实质性的,非常深入了。而这还只是初筛起点。笔者认为,对科创板IPO入围企业把关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就不再是主要关注点了。根本原则是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对于科创板IPO的硬科技企业,支撑重点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权属清晰,构建了技术壁垒,拥有技术优势且可持续。自主知识产权中的自主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我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该技术;他人不能禁止我实施该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首先依靠企业的有效专利组合来保障。专利组合也是维持、保护竞争优势、技术壁垒、技术持续性的主要手段。这时就能看出,“确定该技术是否落入相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只是基础性工作了,还要考查申请人整体专利布局的品质,是否足以形成有效保护之技术壁垒,是否具有前瞻性以具有持续性优势,是否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制约,自有权利权属是否清晰。注册制之下,也有约三分之一的科创板IPO不能如愿,大多数是收到问询后知难而退的,也有坚持到审核不通过、不予注册的。未能如愿登陆科创板的公司,受到了相关问询的情况例举如下:
江西金达莱环保,专利权能是否完整,专利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产品和服务,核心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广州佛朗斯,结合竞争对手专利技术、技术路线分析核心技术先进性及相关风险;
博拉网络,专利等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与经营活动、产品对应情况,核心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先临三维,不同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对应问题,无形资产与收入的对应;
中联云港数据,结合竞争对手专利技术、技术路线分析核心技术先进性及相关风险,无专利保护之技术事项的风险提示;
华夏天信智能物联,专利侵权风险,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上海泰坦,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对应问题;
北京连山,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对应问题;
北京国科环宇,专利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产品,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视联动力,设备产品、业绩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对应关系;
深圳市贝斯达,产品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对应关系,对经营的重要性程度;
北京海天瑞声,没有专利支撑如何构建技术壁垒和专业门槛、体现竞争优势;
和舰芯片制造,知识产权与收入的关联;
北京木瓜移动科技,核心技术及专利在主营业务中的作用;
恒安嘉新,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专利体系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专利与主营业务对应的情况;
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核心技术是否受到专利保护,专利、技术公开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和对竞争力的影响。
根据我们对科创板注册上市情况的跟踪观察及以上例证,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相应专利运用的考查一直在向更加深入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呈现跨复杂领域的融合型高专业水准。这一趋势势将长期延续。对于非科创板的IPO审查,尤其对技术公司,也明显存在这一趋向。结语
证监会《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关键在于企业掌握和运用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和能力,仅只在形式上、专利数量上满足上述条款的字面要求还远远不够。根据观察,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力的考查是实质性的,呈现越发深入的趋势,专业水准不断提升。这种形势倒逼冲击IPO的企业在核心技术和专利方面实实在在地做扎实,做好能力建设。可参考:本文仅属笔者管见,仅提供片面参考。实际应以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机关的官方发布为准。尤其是具体业务规则出台将进一步澄清相关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