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喝碳酸饮料对肠胃不好,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控制不住(明知道会胖也要喝)……
原来,是因为碳酸饮料能产生泡沫和刺激味道的二氧化碳,喝下之后会产生一种令人愉快的味道,可乐就是其中一种。
1885年美国乔治来州的约翰.彭伯顿医生〈Dr.JohnS.Pemberton〉,在地窖中把碳酸水加苏打水搅在一块,成为一深色的糖浆。他的合伙人罗宾逊(FlankM,Robinson)〈从糖浆的两种成分,激发出命名的灵感,于是有史以来最成功的软性饮料——可口可乐诞生了。19世纪90年代,美国北卡罗莱纳州药剂师Caleb Bradham以碳酸水、糖、香草、生油、胃蛋白酶(pepsin)及可乐果制成一种药物。该药物最初是用于治理胃部疾病,后来被命名为"Pepsi",并于1903年6月16日将之注册为商标,于是便有了“百事可乐”。这样看来,可乐最初是研究出来治病并且能让人感到快乐的“糖浆”,一想到以后可以肆无忌惮的喝可乐,简直比夏天能穿裙子还开心,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身体~可乐在碳酸饮料界的地位,真的是无可厚非。之所以,其他饮料无法撼动可乐的地位,其一在于可乐的味道,其二嘛……成就了如今两大知名品牌——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其二便在于商标。如今,饮料品牌繁多。不乏有些商家“抄近路”,搞起了侵权把戏。
早在2004年,某食品饮料厂将“可日”注册成商标。一方面使用时把可日商标改变了字体,且与核准注册外的商品名称可乐放在一起使用,组成了“可日可乐”。另一方面,“日”与“口”仅一横之差别。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故判定“可日可乐”侵权“可口可乐”。关于可口可乐,还有一个小插曲,在20世纪20年代可口可乐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先是被翻译成不知所云的“蝌蝌啃蜡”。别说,笔者还真去查了一下,还真有公司注册“蝌蝌啃蜡”这个商标。那么问题来了,“蝌蝌啃蜡”商标算不算侵权“可口可乐”呢?欢迎留言一起探讨哦~
首先,也是最基础的一点。只有通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保障。第二,如“老干妈”创始人陶华碧以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不仅申请注册“老干妈”、“陶碧华老干妈”等商标,甚至还申请注册了 “老干爹”、“陶老干爹”、“陶老干爷”等商标,就连文字相近的“老千妈”、“老于妈”都没放过,一并注册为商标。不给别人“碰瓷”的机会。第三,当商标受到侵权时,需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想说,笔者作为一名资深肥宅,万万不可缺少快乐水的陪伴。炎热的夏季,你是不是也想来一瓶冰镇的“快乐水”做一个快乐的肥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