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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黑板丨以案解读声音商标

赵金芳 吹IP
2024-08-26

商标小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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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注册关键申请材料和证据的准备



2013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正式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2014年5月1日《商标法》正式实施之后,声音商标成为了新的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型。


什么是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仅从听觉来感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音响构成的标志。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和生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2014年5月4日恒源祥集团公司在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时间向商标局提出了包括其主要产品类别25类在内的共计18个类别上的“恒源祥 羊羊羊”声音商标,该批声音商标申请经过补正、审查意见、驳回复审等程序,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最终未能通过审查。


恒源祥集团公司提出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先后收到商标局由于声音商标的标样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补正通知》;拟驳回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审查意见中,商标局认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用以说明声音商标已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恒源祥集团公司”却无从应对,一是因为声音商标在中国刚刚被列为可以注册商标的类型,并没有相关问题的参考案例和审查标准;二是因为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使用的六字“恒源祥 羊羊羊”声音商标的确未曾使用在具体的产品之上,使用证据该如何提交?


最终,申请人将“恒源祥羊羊羊”声音商标做成发声装置配在申请指定商品“夹克”上,作为使用证据提交至商标局。审查结果是,该批声音商标申请全部被驳回。


恒源祥集团公司从1991年开始在上海电台开创了“恒源祥 羊羊羊”5秒滚动播放式的广告先河,1993年正式进军中央电视台,一经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恒源祥 羊羊羊”迅速红遍大江南北。然而,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恒源祥 羊羊羊”声音商标历经近三年的申请,却终因缺乏显著性而未能成功注册。究其原因,主要的问题应该还是出在申请材料的准备上。


注册声音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材料该如何准备?


首先,声音商标的申请需要满足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小于5MB。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1、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
2、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3、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申请人还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其次,声音商标与普通商标申请一样需符合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即:

1、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2、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3、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对于实质审查中的第1点和第3点的标准很好理解,目前,对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适用最多也是最难以把握的是实质审查中第2点“显著性特征审查”问题。


显著性认定标准
1、本有性显著性,即固有显著性。2、获取性显著性,即获得显著性。

声音商标是由于商品或服务在长时间、一定范围内使用,为使用该类商品或服务的公众认识并得到认可才具有显著性特征。在公众传统的认知中,通常没有将声音作为商标识别的经验和习惯。且在我国,由于声音商标是2014年5月实施修改后《商标法》规定的新商标类型,缺乏社会认知基础,公众不会自然地将声音作为商标看待并加以识别。除非特定声音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否则公众尚难以将声音与某个特定的产源相联系。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长期使用才具有显著性。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加上商家的宣传和公众的使用,使公众对此商品或服务养成习惯性的认知,就算闭着眼睛,甚至只剩下听觉的时候也能识别其来源。


针对上述审查标准,选取一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第9类的“HELLO KUGOU”声音商标已于2019年9月20日通过商标局审查,并予以公告。酷狗公司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与恒源祥集团公司一样几经周折,但最终获得了权利。


酷狗公司在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理由及证据中强调:其商标为独创的听觉形象识别标识,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与酷狗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名下第41类“酷狗“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HELLO KUGOU”商标也已获得第9类及第41类商标注册保护。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建立起特定联系,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HELLO KUGOU”声音商标准予注册。


通过商标局对声音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及相关案例分析,可知,商标局针对《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性情形,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说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并非要求商品本身必须具有声音标识,而是,通过独特的声音,相关公众仅凭听觉效果就能够将商品与商品来源形成对应。即,该声音商标已获得了显著性。


综上,在准备有效使用证据时,对于声音商标并不拘泥于商品本身是否配有该声音标识,而是,需要将该声音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广告宣传等相关证据作为有效的使用证据进行整理、提交。以便商标局在审理时能够很好的判定声音商标是否已通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特性。


一则”恒源祥 羊羊羊“宣传广告经过近三十年不间断的播放,已经使广大公众耳熟能详,早已经将其与恒源祥集团公司建立了特定的联系,且恒源祥集团公司在第25类上的“恒源祥”商标早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恒源祥 羊羊羊”声音商标既满足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同时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备了“获取显著性”。


一个家喻户晓的声音未能被成功注册,探究其根本的失败原因——申请材料及证据准备不充分。在此,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都能够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为成功注册商标做好准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作者简介:赵金芳,集慧智佳商标战略部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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